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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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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03060221 合同编号: 成都市 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代购合同 委托方: (甲方) 接受委托方:(乙方)成都市 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 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甲方代理人(姓名): 本工程产品代购客服(姓名): 甲方代理人联系电话: 本工程产品代购客服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装饰工程产品代购(以下产品代购)的 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装饰工程地点: 第二章 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产品代购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详细清单 请见“产品代购表”。 2、 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合同总费用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支付 60% 第二次支付 40% 已付产品代购款使用达到80%时 3. 委托产品代购协议书内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在相应的费用支付后生效。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包含的工作结束后,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4. 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为签定代购合同时,第二次支付为已付代购费用使用达80%时。实际代购费用按实际代购金额计算,多退少补。 5. 甲方临时增加的主材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增加项目的100%主材款后,方可代理甲方执行主材代购事宜。 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特价、促销产品以及甲方特别约定的厂商(指甲方的亲戚、朋友、东方家园超市、百安居超市等),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购服务费为代购总金额的10%。 第三章 具体事宜 1. 如果甲方同时选择乙方进行设计、施工及产品代购,则产品代购合同单独履行,与其它两份合同无关。 2. 乙方根据“产品代购表”代购产品,如果代购项目或费用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单一品牌单价变动超过该品牌原价5%的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电子邮件也可)后方可继续该产品的代购工作。甲乙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产品代购表”结算实际费用 3. 委托方签字认可的“产品代购表”为陔合同附件。 4. 乙方负责代购货物的到场清点、验收工作;负责与产品供应商产品的退还、增减工作。 5. 代购产品时,除所选产品已包括运输及安装的产品外,凡需要在所购产品款外产生的运输费及劳力搬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产品代购表”当中会做预收,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 由乙方推荐的产品,乙方应尽可能的推荐优质产品给甲方。 7. 代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生产厂家或销售该物品的第三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8.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物品,若由于非乙方的原因,需较长时间订货周期或重做、返工造成的工期顺延。 9. 乙方按照《代购主材清单》为甲方代办主材采购事宜,如果代购项目或费用发生变动,乙方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单一品牌单价变动超过该品牌原价5%的必须得到甲方的电话或书面认可后,方可继续该品牌的代购工作。 第四章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签订本代购合同前,应对委托乙方采购的。产品代购表”中所列的产品明细审核清楚,并做签字认可,作为合同附件。 2、委托人变更委托代购项目、数量、条件等原因,应在乙方按合同进行产品代购前,如果乙方已进入产品代购程序,甲方仍需变动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定金及采购费用损失,采购服务费、交通费等)。 3、发生上述变动前,甲方需对变动发生进行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4、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代购产品款项,如由于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5、在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清楚的产品“产品代购表”。 2、设计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及“产品代购表’’中约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产品代购服务。如果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未达到上述要求(包括约定的质量、数量、型号、等级、规格等),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施工方装修结束,乙方代理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交接各类票据,甲方依据《消费者保护条例》和《产品质量法》,凭票据享受所购产品的维修、售后服务。 4、乙方应尽可能保证r·产品代购表”中所列的产品数量准确,如由于数量出现较大误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其他 1、由于不可抗拒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进行调节,调节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书 份,设计人 份。 第七章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章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甲方): 接受委托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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