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房屋坐落: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面积:租赁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
3、装修:清水房
4、现有设施:
第二条 租赁定金、期限、用途及承租期计算方法
1、签订本合同当日或 × 日内支付租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0.00元)
2、租赁期限共计 年,租赁期即自 2014 年 月 日始计算,至 年 月
日为止,土地性质为出让,产权性质为商用,可以办理餐饮类营业执照。且该商铺有经营品牌 。
3、乙方在 \ 年 \ 月 \ 日前入场装修,入场装修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装修期 2014 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日,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租金重新协商。
5、乙方若出现经营不善等原因,意向提前解除该合同,在所交纳房租到期前,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将该房屋另行出租;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当年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在承租期内拥有该商铺的经营转让权,但转让商户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转让费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额
1、 该房屋 租金相同,每平米•月租金¥0.00元,每月租金(大写) (¥0.00元)。
2、 第 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即每平米•月租金为¥0.00元,每月租金(大写) (¥0.00元)。
3、 第 肆 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即每平米•月租金 为¥0.00 元,每月租金(大写) (¥0.00 元)。
4、 第 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即每平米•月租金为¥0.00元,每月租金(大写) (¥0.00元)。
5、支付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7日内支付第一次 个月房租最好约定一个月交一次租
(大写)
(¥0.00元 )和押金和保证金(大写) (¥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0.00元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以后合同期内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第20日前届满前10天(若第20日为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删除的部分,跟第八条的约定一致
。否则甲方可以另行出租,且不承担各种责任。
第四条 房屋修缮
1、 甲方提出进行检修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配合协调处理。
3、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若改变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装修的不可正常移动的装饰部分归甲方所有,可移动物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消防安全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地方管理的有关条例、法规和制度,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和甲方做好消防工作。若发生消防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
1、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本商铺租赁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每平米每月¥12.00 元、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服从万达集团物业部门的管理,按时向万达集团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 装修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备案。
2、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必须通过万达集团物业部门的审核通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乙方保证金;
(1)用房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违反社会道德的活动;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3)拖欠房屋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4)拖欠房屋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两个月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租赁房屋手续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将相关手续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因经营需要的有关配合资料。乙方经营的证照应合法有效。
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意出售上述房产,则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或短息、电邮、微信等通信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4、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如成功出售上述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新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续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
5、在租赁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将房产收回不再出租给乙方,则必须经得乙方书面同意且谈妥具体赔偿事宜和金额后方可执行。
6、乙方承租期满后不再续租或甲方不再出租给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承租房屋的租房押金。
7、签订本合同前甲方明确告知了乙方出租条件,且乙方全部接受并交纳了租房定金给甲方,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租上述房产给乙方,否则甲方将按所收定金的两倍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如有违反第八条 第一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 在租赁期内,乙方按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经营期内各项税费由乙方自理。
3、 在租赁期内,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经营的情况下,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场,则所交租金、押金和附属于房产内的装修及设施设备不予退还和拆除。
4、 合同到期,未签订新协议前,若乙方延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除向甲方交纳应付相应租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拖欠日数乘以本合同欠费总额的 1 ‰;若遇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
30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乙方继续租用,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该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本合同自动解除。
7、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实地考察上诉房产确定无异议且接受了甲方出租房条件并向甲方交纳了租房定金,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租上述房产,否则甲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 (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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