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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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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项法律服务协议201 xx非字第 号甲方:重庆xxx件有限公司乙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一事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xxx律师为首席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工作组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可指派1-4名工作组成员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内,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事项履行其专业服务义务。第二条 乙方服务范围:1、协同甲方及其指定的财务顾问共同制定改制方案并提供专业法律建议;2、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

2、事实情况的收集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3、起草、审查或者修改股份改制相关协议; 4、协助股份改制协议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5、协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向有权机关 (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手续;6、草拟、审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7、审查推荐股份公司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的相关法律文件;8、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出具的相应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完成即甲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时止,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本合同终止后,如甲方需

3、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由双方另行订立协议。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4、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非因乙方律师失职行为导致甲方错误决定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7、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8、

4、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2、差旅费乙方律师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该差旅费包括但不仅

6、限于交通费、食宿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特快专递费互联网上网费、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等,差旅费据实报销。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因甲方未能按时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不能或未能及时承办上述委托事项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保留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权力。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6、除非甲

7、、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若甲方私自向乙方承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私自支付费用的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指示、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承办律师执壹份,乙方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甲方: 乙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xxx电话: 电话:xxx传真: 传真:xxx 二0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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