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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模版.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51946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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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信用社竞争能力,进一步优化信用社劳动组合,充分调动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银行出纳制度及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操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综合柜员制是指柜员单人负责一个营业窗口、集接单、审单、记帐、出纳等多种职能于一体,采取独立对外、个人负责,综合处理对外业务的临柜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综合柜员制实行报批制度。凡有条件实行综合柜员制的信用社及营业网点,在实行综合柜员制前都必须书面报经联社审批,并定期报市办(联社)备案。第四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后,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大额现金收付、大额转帐业

2、务仍需大额授权;(二)特殊业务仍需交易授权;(三)需复核的交易,仍需换手复核;(四)联行结算、汇票签发等应坚持印、压(押)、证分管。第五条 综合柜员交易的复核,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需即时复核的交易,必须换手复核后,才能向客户递交回单。包括联行往帐、信用社往帐借记/贷记结算、联社汇入借记/贷记结算、天地对接往帐、单笔面向传票、批量面向传票等交易; (二)签发银行汇票、本票,必须按规定流程换手复核、加押(压)、盖专用章后才能将票据递交给客户; (三)其他事中复核交易,在当日综合柜员制柜员轧帐签退前复核完毕即可。第六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备的基本条件:(一)营业环境必须达到安保部门提出的

3、要求;(二)每个门市窗口、综合柜员均能置于监控设施的有效监控之下; (三)监控设施能保证对当天营业全过程和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录制的像带,原则上保存一个月以上。 (四)日常营业人员2人以上,即至少有2个窗口对外营业; (五)建立有完整的帐务监督体系; (六)柜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全面地掌握信用社的业务知识; (七)符合市办(联社)规定的业务量条件,具体可包括存款余额、会计业务量日均笔数、出纳现金日均收付量等。 第七条 营业网点在实行综合柜员制前,向联社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营业网点的基本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联社接到申请后,必须派员现场调查、验收,对于符合

4、基本条件的,联社必须在十日内将审核意见批复给信用社,并将批复网点定期报市办(联社)备案。 第八条 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各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实施前必须将岗位责任制细化到每个柜员。 第九条 综合柜员轧帐签退时的库存现金和凭证必须换人进行核查、监督上锁。 第十条 综合柜员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不得办理临柜业务;柜员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专柜外办理临柜业务;柜员不得在自已签到的终端上办理自己的存取款业务。 第十一条 在建立综合柜员制的柜员时,其钱箱标志必须设置为“有钱箱”。临柜涉及现金收付的,综合柜员必须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票面。 第十二条 综合柜员交接时必须做到当面交接、当场监交。交接时应将所

5、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当日记帐凭证、帐册、登记簿以及未尽事宜全部办理移交,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联社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必须做好相应辅导工作,检查辅导每季不得少于一次。信用社主任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库查岗每月不少于一次。主办会计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岗查库不少于二次;综合柜员在一个专柜连续工作日超过7天的,必须经信用社主办会计检查后报信用社主任批准同意方可适当延长。检查时必须对综合柜员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逐份清点。所有检查应以突击方式进行,不得定时检查, 第十四条 联社、信用社对综合柜员制网点的监控录像带调阅查看每月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用合作协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各市办(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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