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办法由央行发布。单位应按程序办理支付业务,包括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2)重要货币资金支付,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3)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1.1支付结算的概念1.2支付结算的特征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3、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
2、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3)结算金额起点。不同结算方式起点不同。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银行不受理。4)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
3、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4)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是0,万位和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107000.53 壹拾万柒仟元零五角叁分或壹拾万零柒仟元零五角叁分。5)出票日期:月为1、2、10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月为3的,不需要加“零”;日为19、10、20、30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6)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6、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第二节
4、现金管理规定1、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3.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3.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3.3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3.4现金帐目的管理3.5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3.6严格控制坐支4、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4.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4.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4.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须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4.4监督检查5、法律责任(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1)比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3)用不符合财
5、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6)互相借用现金的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9)保留账外公款的(小金库)10)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3)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税、逃债、套取现金等。4)
6、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3.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3.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变更事项:账户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2)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央行报告。3.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注: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7、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4.1基本存款账户1)概念: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自然人不可以)3)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4)出具文件:1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8、记证书。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6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8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9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4.2一般存款账户1)概念:存款人因借款等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2)适用:办理存款人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出具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4.3专用存款账户1)概念: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适用: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
10、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4.4临时存款账户1)概念: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3)有效期: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自然人开立的。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6、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
11、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7、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2)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业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等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8、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8.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行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文件欺
12、骗银行开立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处罚: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万至3万罚款。2)行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处罚:非经营性存款人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处5000至3万罚款。处1000元罚款3)行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处罚: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
13、款;对于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万至3万罚款。第四节 票据结算1、票据概述1.1票据的概念1)定义: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有价证券。2)分类:汇票、本票、支票。3)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当票据金额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1.2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不是票据行为)2)票据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1.3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2)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第二顺序请求权。3)
1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4票据丧失(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由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暂时性预防措施。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
15、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2)公示催告: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3)普通诉讼: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1.5票据变造1)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1.6票据责任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16、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1.7票据权利的抗辩1)甲供货给乙,乙开给甲汇票,如果甲没有履行供货义务。则乙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2、商业汇票(分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2.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
17、票:银行承兑。2.2商业汇票2.2.1商业汇票的定义2.2.2商业汇票的种类2.2.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2.2.4商业汇票的出票1)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如下,欠缺任何一项的,商业汇票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据此委托为承兑行为后,付款人就承担了票据责任,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2.2.5商业汇票的背书1)定义: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
18、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2)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3)不得记载事项: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无效。4)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2.2.6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1)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2)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3)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19、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5)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6)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日期并签章,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前手行使追索权。7)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2.2.7商业汇票的付款1)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的法定地点为付款地。2.2.8商业汇票的保证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
20、的第三人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2.2.9追索权1)追索权的当事人。追索权人。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2)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内起的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3)回头背书:背书人以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作的背书。以票据既存的债务人为受让人。4)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
21、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支票(即期票据)3.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支票概念: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4)支票分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3.2支票的使用范围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2)即期票据: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支票记载的出票日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无需承兑,见票即付。3.3支票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22、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继续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3.5支票的办理要求1)支票付款人为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预留签章不符、支付密码错误、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由央行处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索取2%赔偿。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4)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3.6禁止签发的支票3.7支票的付款4、银行
23、汇票(即期票据)1)定义: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且是记名票据。2)适用: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使用。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4)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5)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的才可以办理。6)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5、银行本票(即期票据)1)出票人资格有限制,仅限于经央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2)银行本票按其金额是否固
24、定分为:定额银行本票(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银行本票。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五节 非票据结算1、汇兑1.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概念: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适用: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一般用于异地间。3)分类: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的不同分信汇和电汇。信汇:两地银行通过邮局,以挂号信件传递结算凭证。电汇:汇出行通过电报方式通知汇入行解付汇款的汇兑结算方式。1.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上必须填明收款人。2、托收承付1)根据购销合同由收
25、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收付单位须是国企、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适用:发货制,收付双方须签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4)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5)下列情况下,付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品种与合同不符。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6)付款人开户银行逾期支付的款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7)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26、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8)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9)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3、委托收款1)概念: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适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如水、电、邮电、电话等费用。4、信用卡4.1信用卡的概念4.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1)分类: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2)申领: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3)担保:保证、抵押、质押。4)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7、,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可转账结清,也可提取现金。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交易。6)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金卡透支最高不超过1万,普通卡不超过5000,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60天。7)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5、信用证1)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2)结算方式:只适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保证金:开证银行在决定受理时,向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应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0%。4)有效期:由申请人要求,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注明的。多数都会标明具体的某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