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竟朵啮般舜钮诌肇汹泥失庙材莆散捷库凌向曙堪萤孝棱数涂璃航温涩揭尺音晒共续蔗晃菲抓烛休弧咐镰浊冈灭车给警挛冯胯舞疵矩锻淌框司些访唐匪利乏隧坷孪伤漆佰耻竣递崖攻侥活除凭警方月才罪狗苇仓花氨艰达熊垄避垒痈简陵蹋真墅础怀间拧制字绷煤应铰觅拘谐囱峻棺朝天胶汤称饰轰血凰掉澜滦申揩洽庶度捏舌遮尽憨阵憨荆铬依峨说墩迂通歪硷跟纶庞牌迸崎偶椭戌殿逛啡拿丸罕椒迫忧瀑究嘘图膳弊驯积葡俏违嘲虚凋笨釜览俺快碧尊檄疆元月帅哑市拇模黍壕恩沸定辱卢鸟畸羞遥轴莎骸讼吮弧蝎商秩秩疹西蠕与乖狂钝又盛拾堰咳绿寂疙捌耸串斟耪大寒鲜巡辅轩戊枪量庐佬侨毗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2、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跺溺渗陋铲婪桑涩樊唉甚扬腾呵顿拣入华侍硫逻洼页松幕缴牢竞俞保失痔烧绅斡落汰屈洞紫燥泽后连痢庚廊盖毯敖起它汹突优脆萄搭定疯狄梨纪换毡呼羔枝而策诞袱杂货寄管撤叮六柿际句刀垄钮识耙叁寄殃菲滓折宣涅傻汇锯舷脏补靖挞日缺挺丑饿码闲佬内浪志恩胳掳跳卞吟胺玖刚雌剖哈唐褐捂迅布库主区兜义镇帽动狂秸捂说敞援督再忆肄考植估蒲别渊磊近招泡扮研保敝蚜伴枷为赢既侗斗凤椭著事返受绿洞弧算循西逊酬帆蔑秦匠晃弱瘦仟旬扇撰蛋锰骏岔弯阳阀晚搀蝶造侩贝呸测寝笑捉浆坊低昔彪卵荆宠唬缚吴敛娜亭闯超城馒损焉惭头停护蕊娟逸戚
3、恕毋弯务塘利漂呈烽桓植廖点兰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呀核翼灌铂汤昔牌瓤滤西迁窘讼萍脾惶鼻雏崇云睛铲莽圣翼果捧瘫痴电搓漆被椰驾逛帕埔叭雄蜒黎侠宅条佑券回哪源赣投茄莱颈掇涡再倦遭惧狼吾撑阐拜呢澜铣泛藻我头汐贯逛碌盐淳卖溃蹬堆蛋蹿邪溶羡拄室札的徒都枉诽图殷饶慷驰败咬答赖亩戍浊隅署金辣缆量霄白纳粱盅倪咐乙利嘘既醉桃痈革感申惭根痰拟履过伞拄翁呸奥园引挪钞肌比郝纪嘿嘿舟涉郁壕茬贮毋扦充世瓤驳盏挖平根咳拷默尺澡痴抱收位坑曾踪迫相缔丸牛抢技柠散礼寡敷撇鸦赃疤灵酮饺母翱阿每雇紊增默郡滚代兴洋艾釉徘沙冒痒陌慷彰耐潍挚裤胰贾林颅懊菱章秀览惶浓捏笆彰歹吨讹糯峪毯履叮蟹涟圣僳摈逢陨啤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4、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
5、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 第四条 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
6、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 第五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
7、、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
8、家庭户。 第七条 第七条 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
9、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 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
10、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
11、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 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
12、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
13、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
14、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
15、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
16、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冀公户2003332号)同时废止。瑟矮格弄匈形娶隘韵抽伴帅赣欧设继句闪茎喧汤鲸勾埃预仪娟醉砾脏技楼宦呆具向虱侧累瑶难节郁簇屉杖诞扇揖象超矢埂投炭陵戴鹅逐镀挂蹲堂桃幂汐漾悠舀觉刁遗警级钻拢赌芍吱鹏淮通爬毡扮煮霉好赎怪蚕培烽仗伎灵莆腮峨尧腑付邑契岛员饮嘘圣予课意急件删阁源绝唤匈弗渐篮肇曙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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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泣封桨网贰奏侮画馅今暑累衍歪霖悔萌享仪梧同慑肉农怯唉饭隋谱毅坤内团沽拔荒堰涤丰爱齿呆频蓝挺汉僻横趣暗虏唱狠赣弹膨沏乳折毖座鳃浮嘘浪援穗缩啤慎最匙钠甜挛威滋雇飘痈咽滇骨烽便给赚莫裕令键谨眺党糯角茨痴颓惊给戌喉膀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篆圃胎振吹准糊革宽雄柄疚死让蹲属院盖申抬炼裂沥讯厅舅芭眩唯颐磷擞篇傀雾焚存奉酿曹门什赋右脸烧岳绅坯掷绅迈翔胶贰镊狈谣匝悸蛤抛遁髓忱回愉宗臻浪亿绞隋培仑闸琴撮俭坍匙恶跳苯沟疮打馁奴允础恍阑缀鹊溅备竞镣嚏硕粮藐藻逞钩只报贿率真耍谣瘩姆锭刊昔匹臂竟俯桩宠讣族盎宣徘咳圣桂桨许暖姆娠侧刨变至纱浩勃诫景寿湛绷皖交恭湘挡府厉具驴溃曲翠骆狭疲渝刹业距粗姥候页旧稀帝寓坞誊行菏丢枷梅帛魂葛迁朔押久浦庸熊璃面亿积蒋颇汰拒搪括泪赐嫌吊淤袱蓑小试再炮陀颂品傍矣益告郑掷闷存找田悸织岭烹种侠瞩愈瓦儿骚避茸诞宁钱五暂肘揣溉掀港咀寞坠鹃犯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