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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督操作流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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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业务监督操作流程 为做好我行业务监督整体工作,进一步完善我行业务凭证的传递与交接手续,规范业务监督人员的监督审核,以及业务凭证的装订、保管、调阅和差错处理等所有工作,特拟定本流程。 第一章  凭证交接与传递 第一条 业务监督中心对全行业务传票的传递实行按区域分别管理的方式。即参加款车集中押运的城区行网点封包后每天由款车传递,不参加款车集中押运的郊*行网点封包后由快递公司人员每天收缴传递,营业部和清算中心采取每天双人封包送缴的方式传递业务包裹。 第二条 业务监督中心扫描员与款车押运人员、快递公司人员、支行或清算中心人员在监控下办理业务包裹的交接。业务监督中心扫描员需清点包裹数量、核验包裹完整性,无误后与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登记《业务监督中心包裹交接登记簿》,登记内容要填写清楚、要素齐全、各方签章确认。若城区支行(部)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随款车将业务包裹传递,必须于当天派双人专车送至业务监督中心,业务监督中心扫描员与支行(部)人员在监控下履行业务包裹的交接。 第二章  凭证扫描和补录  第三条 监督中心扫描员依照每位柜员登记的批次信息,利用扫描仪逐柜员将凭证扫描至业务监督中心影像系统,进行主附件确认、版面确认、人工补录、流水勾兑工作,确保凭证无缺失,与流水相符。 (一) 主附件确认 依据有关“一笔流水确定一张主件”的原则,对每位柜员的批次图像中未识别的主附件逐张确认,准确确定主附件。 (二) 版面确认 对被确认为主件且系统未自动识别的凭证版面逐张确认凭证版面,为将来判别生成监督任务做好基础工作。 (三) 人工补录 对被确认好版面且未能识别的凭证流水进行逐张补录;对需特殊较验的重空凭证特殊项(金额大、小写,账号,凭证号码)系统未识别部分逐张补录。 (四) 流水勾兑 对补录好且系统未能自动勾兑流水的凭证逐张人工匹配流水,进行勾兑,确保凭证流水一一相符。 第三章  监督审核 第四条 业务监督中心对支行(部)、清算中心业务实行全年365天无间断连续监督,依据有关凭证类别、交易码依照既定监督范围生成不同监督任务,我行的详细监督范围包括对业务凭证、账务核算和特殊业务的监督。 第五条 业务监督详细划分为: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纳入重点监督的业务监督率为100%,纳入一般监督的业务监督率为分机构按柜员抽取监督,每三日循环一次。 第六条 监督审核要点: (一)重点审核的交易 1.错账冲正业务。 2.挂失止付和解挂业务。 3.当天抹账业务。 4.强行扣划和冻结解冻业务。 5.现金冲销业务。 (二)重点审核的科目 1.非自动处理的损益类科目入账、冲账。 2.内部账户往来科目。 3.表外关于科目。 (三)重点监督风险点和重点监督额度的认定及审核要点 1.重点监督风险点的认定。 依据有关我行的要求,确定内部自制凭证业务、现金收付业务和收款人为个人的汇兑业务为重点监督风险点。 2.重点监督额度的认定即审核要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业务的关于规定,确定重点监督业务的单笔限额为:大额现金单笔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单笔转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此类业务重点审核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将现金单日单笔20万(含)以上、转账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付款凭证所有实行监督中心电子验印再次核验。 (四)业务审核的重点内容 1.凭证整理的审核 凭证是否依照要求整理:凭证编号是否连续;是否按要求统计凭证张数和附件张数。 2.业务凭证审核 (1)重点审核其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合规,处理手续是否合规。 (2)大额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认真执行《**银行大额支付管理规定》。 (3)各类自制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审批权限的合规性。 (4)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5)上日发现的差错是否及时纠改处理。 3.表外业务审核 审核所有表外业务的发生是否关联表内账务的处理。 第七条 会计稽核审核的详细内容 (一)自制凭证 1.凭证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记账凭证账号、金额、日期、摘要填写是否齐全、完整合规;转账原因是否合理、填写是否清楚。 3.需审批的凭证是否有有权人审批。 4.是否缺、漏章(柜员、制票人、主管等名章,清讫章、业务公章等业务用章)。 5.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合一的,凭证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转账原因是否合理。 6.记账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所附附件是否一致。 7.记账凭证账号、金额等要素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一致。 8.对方科目账号名称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反映。 9.使用特种转账凭证的,是否按要求执行。 (二)转账支票 1.是否为本行支票、票据要素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 2.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同城票据退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3.是否为远期支票。 4.票面右上角是否加盖开户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5.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6.支票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7.填写支票是否使用碳素墨水。 8.对于票面印刷、填写要素有疑点的,审查凭证有无消蚀、涂改等伪造现象。 9.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是否连续。使用粘单背书转让的,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与支票的粘接处盖章。 10.支票是否加盖清算章、清讫章、经办人名章,签章是否清晰。 11.符合大额支付范围的,是否执行“双签”制度和“双线”查证制度。 12.达到事后规定限额电子验印不过的业务监督员必须进行手工验印再核对。 (三)进账单 1.收、付款单位账号、名称、开户银行,填写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记账有无串户。 4.进账单第二联填写的出票人、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是否与转账支票内容一致。 (四)现金支票 除按审查转账支票1-12条规定外还需审查: 1.收款人与收款人背书签章是否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与发证机关。 2.现金支票用途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3.对于现金业务冲账的要重点关注,关注是否符合冲账要求,是否有权人签章等。 (五)现金缴款单 1.账号户名是否齐全。 2.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记账有无串户。 5.是否填写券别、张数。 6.是否是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 7.有机打部分的,上下要核对一致。 8.因打印失败需重新填制的,由经办员手工将机打信息填写在银行打印区域内,是否有会计主管、行长在此凭证背面审核签字。 9.大额存现的,现金缴款单上是否有会计主管复核签章。 (六)单位定时存款 1.存入时,费用是否转账存入;凭证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转账支票与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所附第二联进账单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 2.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商定的存期、存款日、到期日、机打利率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加盖清讫章、经办人名章、附件章;签章是否清晰。 3.支取时,审核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有并核对单位预留印鉴;是否与底卡核对相符并做附件;费用是否转账支取。 4.依据有关证实书的存款日、到期日、利率、本金检验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七)业务委托书 1.业务委托书是否为本行印制。 2.收付款人账号、户名、办公地址、开户银行、金额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与单位预留印鉴折角核对。 4.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5.是否依照规定向客户收取有关费用。 6.符合大额支付范围的,是否执行“双签”制度和“双线”查证制度。 7.对于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退汇,要检查退汇是否及时,使用的凭证是否准确;属自制凭证的,退汇账号、金额、日期、摘要填写是否齐全;退汇原因是否清楚、合理;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所附附件是否一致;是否有会计主管签字审批。 8.是否加盖清讫章、经办人员章、附件章,签章是否清晰。 (八)银行汇票的审核 1.《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所记载的关于事项是否齐全。 2.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日期为准,即开户银行受理日为准)。 3.进账单收款人与汇票记载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4.出票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无更改,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之和是否与出票金额相符。 6.第二、三联汇票,票号是否一致,是否套写。 7.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与凭证上的所记载出票人行号是否一致。 8.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是否准确,汇票转让,背书是否连续。 9.出票金额日期、收款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有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且收款人未在银行开户,收款人在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或签字,有无记载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是否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是否进行身份联网核查,并留存核查信息。 11.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银行汇票,还需审查是否有代理付款行名称和行号、出票金额,大写金额前是否有“现金”字样,申请人与收款人是否都是个人名称。 12.代理兑付的银行汇票,是否在收到清算资金后办理资金的划转。 13.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背书应准确,应有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并经业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身份联网核查信息或注明“受理时已核查”字样。 14.汇票全额兑付的是否已做核销。 (九)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依照《票据法》要求审查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大写金额应与机打的小写金额一致,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划去“现金”字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则划去“转账”字样。 4.依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应注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及证件复印件。 5.现金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和持票人都是个人,现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系统内支取现金。 6.银行业务印章及出票行的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十)托收承付 1.托收费用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条件。 2.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所有内容是否齐全。 3.承付费用是否在承付期内付款。 4.逾期付款的承付费用是否加计赔偿金,计算是否准确。 5.拒付是否由主管审批,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6.部分拒付金额加实际承付金额是否等于原托金额。 (十一)委托收款 1.凭证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主要审查: (1)委托收款凭证的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2)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转让,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企业无款支付的是否转入逾期贷款,是否每天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4)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十二)商业汇票的审核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审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出票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印鉴审核。 3.所有内容填写应完整,号码应一致,内容字体应吻合,汇票专用章加盖完整。 4.依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 5.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经办人名章,签章是否清晰。 6.我行签发的已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时,支行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是否有清算中心授权的《**银行保证金解冻通知书》为附件。 (十三)贴现凭证 1.是否按凭证要求的内容填写齐全。 2.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有无申请人签章。 4.有无主管部门签章、有权人签字。 5.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6.贴现日期、利息、实付贴现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贴现率使用是否准确。 7.实付贴现金额是否记入申请人账户,贴现利息是否记入损益类规定利息账户。 8.表外科目是否联动,移交时是否有移交清单作附件。 (十四)贷款借据 1.借据要素填写是否齐全,贷款记账凭证上是否有总行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及有权签字人审批签字。 2.是否有经办支行行长、主管、经手人签字。 3.是否转入借款人账户。 4.抵质押贷款表外科目是否联动,是否有信贷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清单作附件。 (十五)贷款收回凭证 1.贷款还清时,还款凭证后是否附有贷款借据。 2.收回金额(累计收回金额)是否与原借据放款金额一致。 (十六)利息凭证 1.手工计息凭证,审查计息原因,核对计算利息是否准确,入账账号是否属计息账号。 2.冲减、补收的利息,审查冲减补收利息原因,有无主管行长签字。 3.有无将应计入利息收入科目的收入转移到其它科目或隐藏截留到其它存款账户,依据有关利息付出对应关系查看是否计入利息收入科目。 (十七)手续费收入 1.是否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2.手续费科目使用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截留。 (十八)挂失、解挂、止付 1.客户填写的挂失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清楚。 2.挂失申请书或特殊交易凭条打印的内容是否与客户填写的内容一致。 3.挂失处理期限是否合规。 4.挂失、解挂、止付有关证明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 5.更改止付状态、补制存单(折、卡)、重置密码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客户本人签字。 6.是否有有权人审批签字。 (十九)冲正业务 1.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错账日期、冲账日期是否准确。 3.错账原因是否记载。 4.冲正方向是否准确。 5.有无特殊业务审批表、关于有权人签字审批。 6.关于印章是否齐全。 (二十)特殊业务 1.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应认真审查提供的手续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并留存复印件。 2.是否有有权人签字,审核冻结、解冻、扣划交易内容与凭证是否相符。 3.其他特殊业务的审核:支票密码重新生成、重打支票密码簿、调整利率等特殊业务无机打凭证必须按要求填写《**银行特殊业务处理审批登记表》。账户移出、更改支付条件、修改单位账户信息、贷款借据维护、贷款协议维护、修改贷款账户信息、修改内部账户信息、账户解冻、账户止付、凭证挂失、凭证解挂、凭证注销等特殊业务可用机打凭证,此类特殊业务,发起方为单位客户的,需客户提供正式公函或证明作附件。发起方为银行的还要按要求填写《**银行特殊业务处理审批登记表》。机打凭证上需有主管及经办员签章。 (二十一)代发工资代扣业务 1.收入凭证上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登记项目代号。 2.付出凭证上收款人名称、金额与收入凭证上收款人名称、金额是否一致。 3.代扣明细表和代扣清单是否作为收入凭证的附件。 4.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主管、经办人员、附件章,签章是否清晰。 (二十二)个人存取业务 1.储蓄凭条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新开户是否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信息。存单转存的不必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信息。 2.凭条是否有存取款人签字,签字是否准确。代理存取大额现金的是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信息,是否为代理人签字。 3.凭条填写金额、存期、约转标志等是否与打印内容一致。 4.定时存款提前支取是否有客户签字及客户身份证件;如为代理人支取是否有存款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代理人的签字。 5.大额取款是否执行“双签”制度。是否附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信息。 6.交易凭条使用是否准确,凭条是否加盖清讫章、经办人员、附件章,签章是否清晰。大额存现的,凭条上是否有主管签章复核。 7.个人业务申请书客户填写与业务办理是否相符。 8.储蓄卡开户时是否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十三)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 1.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是否为本行印制。 2.收付款人账号、户名、办公地址、开户银行、金额填写是否齐全、清晰。 3.申请人或代理人是否签字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4.是否依照规定向客户收取有关费用。 5.符合大额支付范围的,是否执行“双签”制度和“双线”查证制度。 6.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是否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十四)内部账务 1.内部账务依据有关总行有关处室下达的资料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2.账务记载是否合规、准确、有无串户。 3.是否有有权人签字审批签字。 4.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二十五)电子验印 依照总行规定的核印范围及起点:现金单笔20万(含)以上、转账单笔50万(含)以上的付款凭证业务监督中心进行电子验印。 1.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印,严格依照核印要求逐一核对印鉴,确保印鉴的真实性。 2.电子验印不过的,需用预留印鉴片审核的付款凭证,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折角核印。 3.凡经验印发现不符或有疑问的付款凭证,必须立即电话通知经办行会计主管进行核实确认,业务监督人员要认真详尽记录监督日志。 (二十六)对清算中心业务的监督,详细内容如下: 1.清算中心机构业务 (1)现金收入凭证 ①账号、户名、金额、日期、摘要填写是否齐全完整; ②记账有无串户; ③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④人行缴款业务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金额相符。 (2)现金付出凭证 ①-③审核内容同(1); ④人行调款业务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与人行现金支票存根、系统打印人行调款支票领用单金额相符; ⑤审核现金支票存根与系统打印人行调款支票领用单票据号码是否相符。 (3)现金缴款单 ①账号户名是否齐全; 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③记账有无串户; ④是否是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 ⑤有机打部分的,上下要核对一致; ⑥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⑦大额存现需授权的,现金交款单上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4)资金调拨单 ①账号、户名、日期填写是否齐全; 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③是否有有权人审批,授权和审批是否合规; ④是否有资金调拨章; ⑤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⑥内部账户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5)特种转账传票 ①账号、户名、日期填写是否齐全; 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所附附件是否相符; ③对方科目账号名称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反映,转账原因是否合理; ④是否有制单人签字(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非清算中心管理类账户); ⑤需审批的是否有有权人审批,授权和审批是否合规; ⑥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⑦内部账户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6)托收凭证 ①凭证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②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一致; ③凭证所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内容一致; ④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 ⑤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⑥内部账户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7)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退汇 ①审核大小额支付系统来账挂账状态业务,收款人非清算中心账户的,退汇是否及时; ②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8)全国票交影像提回业务 ①审核系统打印的小额支付过渡户转账贷方传票与票交系统打印的**银行记账凭证(票交回执)金额是否一致; ②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9)债券回购 ①审核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或资金调拨单、融资业务审批单、质押式回购成交单交易方向、交易金额、交易对手方是否一致; ②审核回购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授权和审批是否合规; ③审核记账凭证的使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④审核记账科目、账户、方向、金额是否准确; ⑤审核回购资金是否按质押债券种类计入对应账户; ⑥审核利息收入入账账户、金额是否准确; ⑦审核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10)债券分销、买卖 ①审核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或资金调拨单、债券买卖审批单、现券买卖成交单或债券分销协议(协议)债券种类、券面金额、结算金额、交易对手方是否一致; ②审核债券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授权和审批是否合规; ③审核记账凭证的使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④审核记账科目、账户、方向、金额是否准确; ⑤审核记账有无错计、漏计或串户现象; ⑥审核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11)存放同业存入 ①审核记账凭证与所附附件(资金调拨单、同业开户银行划拨费用入账回单)日期、金额、收款行是否一致,资金调拨单是否有有权人签字审批,授权和审批是否合规; ②审核记账凭证账号、户名、日期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③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12)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承兑 ①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是否在表外科目核算,入账是否及时; 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及时备款,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③银行承兑汇票结清时是否将费用转入银行承兑汇票解付专用户账户,表外科目是否联动,入账是否及时; ④审核托收凭证内容参照二、汇划类业务(三)托收凭证; ⑤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是否真实、票据日期的付款期限、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收款人有无涂改添加痕迹,签章是否齐全有效,票据背书是否规范,连续; ⑥已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费用是否及时划付; ⑦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⑧内部账户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1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直贴 ①审核贴现凭证是否按凭证要求的内容填写; ②贴现日期、利息、实付贴现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③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表外是否联动; ④有无主管部门签章、有权人签字。 (14)银承票据贴现转贴 ①审核商业票据转贴现清单是否加盖资金营运中心印章; ②审核商业票据转贴现清单汇总票据金额、贴现利息金额与转出票据行贴现凭证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贴现利息是否计入损益类规定利息账户; ③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表外是否联动; ④划拨费用审核内容参照二、汇划类业务(二)资金调拨单。 (15)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①质押时审核表外核算是否及时,是否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交接清单作附件; ②到期托收或解除质押时审核表外核算是否及时,是否有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提示通知书作附件。 (16)缴存财政性存款筹备金 ①审核记账凭证账号、户名、日期、摘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②向人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筹备金审核记账凭证与所附附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日期、金额是否一致; ③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④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17)财税库款划拨 ①账号、户名、日期填写是否齐全; 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所附附件(横向联网划款汇总清单)是否相符; ③对方科目账号名称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反映,转账原因是否合理; ④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⑤内部账户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18)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 ①审核记账科目、账户、方向、金额是否准确; ②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19)手续费收入及支出 ①审核记账凭证账号、户名、日期、摘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②审核记账凭证与所附附件金额是否一致; ③是否记入损益类规定收入、支出账户; ④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⑤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签章。 (20)行内拆借资金 ①审核资金调拨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并签章; ②审核记账凭证账号、户名、日期、摘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③审核记账凭证金额、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④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21)不良资产划拨 ①审核资金调拨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并签章; ②审核资金调拨单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③记账凭证有无清讫章和记账人员名章。 2.银行卡机构业务 (1)下划ATM加钞款(在行式) ①审核系统打印现金收入传票日期、金额、入账机构与在行式ATM加钞计划表是否一致; ②审核在行式ATM加钞计划表是否加盖对账员名章,进行ATM专户对账; ③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④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2)ATM加钞款冲销 ①审核系统打印现金收入传票日期、冲销金额、机构是否准确;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ATM现金长款 ①审核现金收入传票账号、日期、金额、摘要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②审核记账凭证与所附附件(未出钞交易的ATM流水复印件、支行填写的“库存核对说明”、ATM回收现金清单)金额、摘要内容是否准确; ③审核长款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④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⑤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4)ATM现金短款 ①审核现金付出传票账号、日期、金额、摘要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②审核短款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③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④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5)手机交费划转 ①审核记账凭证账号、日期、金额、转账原因填写是否齐全; ②审核记账凭证与所附附件(手机交费查询)金额是否一致; ③审核记账凭证内部对转账务对转关系是否准确; ④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⑤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6)银联借、贷记调整 ①审核系统打印贷(借)记调整凭证与差错流水清单账户、金额是否一致;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7)商户交易调整 ①审核系统打印商户交易调整表与所附附件(商户调账单)上的金额等有关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8)脱机流水补录 ①审核系统打印的脱机流水补录表与所附附件(商户交易凭证复印件、调账申请)有关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9)钱包余额调整 ①审核系统打印的钱包余额调整表与所附附件(钱包余额调整申请)有关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10)联名卡电子钱包退货 ①审核系统打印的钱包余额调整表与所附附件(商户调账单)有关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②凭证是否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③需授权的,是否有授权岗复核签章。 (二十七)对理财业务的监督,详细内容如下: 1.审核理财业务是否本人办理,且签署风险揭示书; 2.审核65周岁以上人员购买理财是否经支行行长审签; 3.审核签章是否齐全。 第四章 凭证的装订、保管、调阅 第八条 凭证的装订 业务监督员对支行每天传票扫描、录入、审核完毕后,将传票分支行按规定要求塑封,并按规定要素填写传票封面。与档案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入库房,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凭证的保管 (一)档案管理员对扫描员交来的会计凭证要认真清点,核对交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并按要求登记交接清单。 (二)凭证临时保管期间库房的管理必须符合要求,库房必须有防水、防火、防盗设备,防止出现霉变、腐烂。 (三)凭证在事后档案室保管二年后,移交到总行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 凭证调阅 凭证在业务监督中心保管期间,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或有权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传票。 (一)装订传票的调阅规定 1.内部调阅传票: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因工作需要调阅传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调阅者持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加盖调阅单位长条章)和本人工牌到业务监督中心办理档案调阅。 业务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审查介绍信调阅理由充份合理、要素齐全、内容清楚无误,并报结算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为其办理档案调阅。 2.外部调阅传票: 外部有权机关档案调阅必须由部室或支行人员陪同,并严格执行我行协助执行有关规定。 业务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审查调阅者协助执行手续,确认调阅手续齐全、完整、合法,调阅内容清楚,调阅者身份信息真实无误,并报结算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为其办理档案调阅。 3.业务监督中心要依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尽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身份证件、调阅内容、调阅单位。原则上传票不允许调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出,调阅单位须双人开据介绍信(调阅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调阅单位长条章)、提出申请经部室总经理、条线行领导逐级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库交接。单位介绍信要进行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二)塑封传票的调阅规定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或有权机关调阅塑封传票手续与调阅装订传票的手续一致;传票塑封后,不可轻易拆封,只能在电子档案未能满足查阅需要时,可申请调阅塑封传票,传票拆封时业务监督中心监封员、档案管理员(拆封员)、封包员必须三人同时到场,传票拆封后调阅单位人员必须保证不乱翻传票,保证传票的完整性;调阅完后业务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在拆封记录登记拆封日期、在拆封员处签章,事后封包员加盖封包员章,监封员加盖监封员章重新塑封。 (三)电子版传票的调阅规定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或有权机关电子版传票手续与调阅装订传票的手续一致。支行主管业务行长可以同时从业务监督系统中申请调阅(申请流程:查询统计—票据图像信息--票据图像明细“发出查询申请”—图像申请列表“显示申请记录”);业务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收到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对调阅的电子申请复核,支行主管业务行长可以从系统中查询到电子版传票图像。申请查询电子档案必须逐笔申请。支行主管业务行长可以撤销系统中的申请。总行各部室可以申请使用业务监督系统的“查询功能”履行查阅工作。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十一条 业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差错通过差错管理逐笔签署“稽核差错整改单”,由业务主管对差错业务进行审核下发。 第十二条 差错机构应在接到“稽核差错整改单”后一日内进行整改,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并在“稽核差错整改单”上注明整改情形,经由被监督单位主管业务的行长签章后返还业务监督中心,另一份由支行专夹保管。 第十三条 监督员收到支行返还的稽核差错整改单后,监督整改效果,无误后上交事后档案保管员,按年装订成册,同业务凭证一并纳入15年期限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由总行说明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商业银行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操作流程》(**银发〔*〕283号)、《关于修订<***商业银行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流程>中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银发〔*〕88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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