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汕头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2 / 12
汕头*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汕头*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及《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二、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临时使用事项,依据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临时使用权人签订。
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临时使用管理过程中签订协议的示范性资料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协议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依据有关《汕头*行政机关协议管理规定》和《汕头*行政机关协议审查规则(试行)》将协议草拟稿提请*政府交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详细协议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六、本协议示范文本由主协议及有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10页,34条。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总则”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因不同用途所需的其他批准、证明资料文件。
(二)本协议第2条商定的临时用地基本情形,依据有关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信息进行填写。
(三)本协议第4条主要填写临时用地的用途,包括临时性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等,详细用地用途以批准、证明资料文件为准。
(四)本协议第6条、第7条第1款商定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保证金金额,应依据有关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标准据实填写。
(五)本协议第11条商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六)本协议第14条第2款商定的“实际使用时间”,应以甲方通知乙方收回临时用地之日作为计算的截止日;第15条第2款商定的“实际使用时间”,应以甲方实际接收临时用地之日作为计算的截止日。
(七)本协议第15条第2款商定的尾款不计息。
(八)本协议第34条第4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备案职能部门。
八、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一)条款必须齐全,未能缺项。
(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中【 】及空格部分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可采用手写方式,也可直接打印。
(四)手写选择【 】中内容,的,以划“√”方式选定;采用打印方式的,可直接删除未选中项。对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商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九、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的详细协议,由作为签约主体一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1页
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1页
第三章 临时用地基本情形………………………………………第3页
第四章 临时用地用途……………………………………………第3页
第五章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及保证金……………………………第4页
第六章 临时用地交付及使用期限…………………………………第4页
第七章 临时用地的收回……………………….…………………第5页
第八章 临时用地使用义务...........................................................… 第6页
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6页
第十章 不可抗力................................................................................第7页
第十一章 保密义务........................................................................第8页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8页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 8 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9页
协议当事人:
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土地临时使用权人):
主体身份/登记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鉴于乙方已取得【甲方】【汕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临时使用本协议商定土地的证明及 (详见附件1),为提升汕头*国有土地利用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维护政府方和土地临时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汕头*的其他关于规定,甲、乙各方经充份协商一致,就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事宜共同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备下列含义(以术语出现的先后排序):
本协议:指协议各方主体就依法有偿临时使用土地有关事宜所签订的本《汕头*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法律(关于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协议标的的国家、****、汕头*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
临时使用:指本协议乙方依据《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等关于规定使用临时用地的行为。
临时用地:指本协议乙方依据《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等关于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
附着物:指在土地内建造的所有建筑物 (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指本协议乙方因临时使用土地而支付给甲方的补偿费用。
保证金:指本协议乙方承诺依照关于规定及协议商定使用及交还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使用期限:指本协议乙方依照协议商定使用临时用地的期限。
腾退:指本协议甲方依法、依约收回协议商定的临时用地时,乙方自行转移临时用地上及建筑物内的自有资产。
恢复原状:指本协议乙方在交还临时用地时,将土地恢复到被使用前的状态。
永久性建筑物:指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构造物或设备。
抵押:指本协议乙方不转移其对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权,而将其作为债权提供担保。
转让:指本协议乙方转移其国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方权利:指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外的他人或组织具备的占有、使用本协议商定临时用地的权利。
违约责任:指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各方主体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和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社会异常事件等。
补救:指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为挽救、弥补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的措施。
书面形式:指协议资料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其他
本协议中:
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天(日):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第三章 临时用地基本情形
第2条 本协议商定临时用地坐落于 ,实用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细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2)。
第3条 临时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现状见《现状清单》(详见附件3)。
第四章 临时用地用途
第4条 本协议商定临时用地仅供乙方作为 用地,详细以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资料文件为准。
第5条 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章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及保证金
第6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
第7条 乙方在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商定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交还临时用地时,一次性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第8条 乙方应按上述商定,将有关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8.1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收款账号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8.2 保证金收款账号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第六章 临时用地交付及使用期限
第9条 乙方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有关批准资料文件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及保证金后 日内,甲方应将临时用地移交乙方使用。
第10条 甲方将临时用地交付乙方时,各方应就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形进行确认,并签署交付确认资料文件。
第11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 个月,自临时用地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临时用地已实际交付,但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本协议第10条商定的交付手续的,不影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计算。
第12条 本协议商定使用期限届满,乙方确需继续使用的,应依照关于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临时使用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各方应就土地临时使用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章 临时用地的收回
第13条 除本协议另行商定外,临时使用期限届满,且未存在本协议第12条商定情形的,乙方应在 日内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第14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甲方出现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法定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合理腾退宽限期;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在宽限期届满前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乙方已支付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扣除相应比例费用后,尾款在甲方实际接收临时用地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
第15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交回临时用地的,乙方应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后交付甲方,甲方应及时接收。
乙方已支付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扣除相应比例费用后,尾款在甲方实际接收临时用地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
第16条 出现上述收回情形的,各方在用地移交时应办理相应的交付确认手续。
第八章 临时用地使用义务
第17条 乙方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商定:
17.1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临时使用过程所涉及的所有有关审批手续。
17.2依照本协议第三章和第四章商定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17.3保证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不被破坏,维护临时用地上原有附着物的价值。
17.4保证使用临时用地不影响城*建设规划、*容卫生,不妨碍道路交通,不损毁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备,不污染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
17.5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给他人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17.6按本协议第五章商定向甲方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保证金。
17.7按本协议第七章的商定向甲方移交临时用地。
17.8乙方应自行承担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责任,因甲方造成的除外。
第18条 国家、*、*关于规定对土地临时使用义务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19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依约及时交付临时用地的,应按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20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20.1 乙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甲方有权利义务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依法律程序追究乙方责任,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应按未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1‰/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足额缴交之日;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撤销临时用地批准。
20.3乙方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存有过错原因的除外。
20.4 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的期限或条件向甲方移交临时用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照非法占地进行处罚。
20.5 乙方违反本协议商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有关义务的,乙方已支付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21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第22条 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未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23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十一章 保密义务
第24条 各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协议商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或转让。
第25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各方关于保密义务商定的效力。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26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7条 争议解决
27.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决。
27.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依法解决前,协议各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有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27.3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28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29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各方签章方可生效。
第30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30.1协议各方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的关于商定解除本协议。
30.2协议解除后,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30.3协议各方履行完本协议所有义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31条 经各方确认,可就本协议涉及事项相互发送通知至以下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通讯办公地址: 通讯办公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责任。
第32条 附件目录
附件1 批准、证明资料文件
附件2 详细位置及四至
附件3 现状清单
第33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34条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 备案存档 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 批准、证明资料文件
附件2 详细位置及四至
附件3 现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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