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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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法院作出_________中法执字第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将_________(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裁定给甲方;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各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物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为:
坐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标的物以下统称“房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下列条件所有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A.甲方已依据《民事裁定书》将房所有权属证书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本*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产过户申请。
3.房所有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税费
1.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办理房所有权属证书所需税费由甲方负担;
2.甲方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所需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各自负担。
第四条 各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房所有权属证书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详细如下: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民事裁定书》开始办理房所有权属证书;
2.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取得房所有权属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事项:
A.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
B.开具售房发票;
C.向本*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产过户申请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房产转让款;
2.协助办理房所有权属证书。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时限将房所有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时限将房所有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C.甲方对房产的权益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所有权、行使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取得房所有权属证书、无法将房所有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D.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致使其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关于条款的说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自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有关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办公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办公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办公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办公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说明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备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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