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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关财税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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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十六章银关财税类业务管理办法一、 银关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银关业务快速发展和规范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海关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及我行有关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银行银关业务包括银关通、银关保及银关贷三个产品,企业依据有关自身需要,选择银关通(普通支付)、银关保(担保支付)及银关贷(短期融资)等不同产品支付海关税款,满足其缴税需求。(一)本办法所称的“银关通”业务是指我行与海关总署、*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及海关总署批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用于进出口企

2、业支付关于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以下简称税费)的电子支付业务。该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海关业务系统、*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我行的关税融资业务平台相连接,为企业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率的电子支付税费服务。(二)本规定所称的“银关保”指的是我行依据有关海关总署电子支付税费担保的关于规定,应进出口企业的申请,向直属海关出具电子支付担保文书(即银关保保函),使企业取得“先放后征”优惠服务的业务。1直属海关是指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2.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详细海关业务的海关。3.银关保保函是指我行应进出口企业申请而向直属海关开立的、在一定时限和一定总款

3、项内,担保企业按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的规定履行支付税费义务的付款承诺。银关保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原则上不超过3年。.开展银关保业务前,客户需向我行申请授信,详细授信审批流程可参考公司业务管理手册中的银关保业务授信管理办法。5先放后征是指企业在直属海关履行担保备案手续后,对单票货物先办理通关手续,在海关税费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期限内(即自海关填发税费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行向海关支付税费。(三)本办法所称“银关贷”业务是指我行为银关通客户支付海关税费提供期限最长6个月短期融资和结算服务。使用银关贷产品的客户,在电子(或网上)支付海关税款时,出现企业缴税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形,银行在额度内自动

4、向贷款客户发放透支资金,及时满足企业缴税需求,从而使企业取得网上缴税贷款服务。开展银关贷业务前,客户需向我行申请授信,取得法人透支额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开户银行”是指企业开设电子支付税费账户的所在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依据有关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3号、*年第42号所确定的*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和*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只可选择其中一个平台进行电子税费支付,并通过所选择的平台与银行和海关进行数据传输。用户可以在提出电子支付税费服务申请时,将在开户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付款账户,经开户银行批准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案后,即可使用该账户电子支付税

5、费。取单行是指各分支机构与本地直属海关协商,为辖区内的每个海关指定对应的一个经办行,由该经办行负责向对应海关领取电子支付的纸质税费缴款凭证。清算行是指 “关库银联网”中的清算行概念,与IS原有清算行概念一致,原则上为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分(支)机构(一个国库在一家商业银行只能对应唯一一个清算行,一个清算行可以对应多个国库)。第四条 客户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进出口业务,需支付进出口税费的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 总行对全国范围内的关税融资业务平台和业务营销推广及开拓进行管理与沟通协调,各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公司业务部1负责海关总署、数据中心的牵头营销推广工

6、作,协助配合各分、支行的重点客户营销推广工作及合作签约工作;.牵头拟定*银行银关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业务协议文本;3.负责拟定银关业务的收费标准,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收费执行情形的监督及检查工作;4.对各分支机构银关业务的开展情形按季度进行考核,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权益补偿问题,提升运作效率;5.组织全行开展*场营销推广活动,负责银关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推广;6.银关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金融需求的方案设计和论证。(二)贸易金融部为银关保保函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有关业务涉及的保函产品管理方面的职责。(三)运营管理部负责拟定银关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柜台人

7、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关于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四)信息科技部为银关业务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关税融资业务平台的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系统异常情形,协助进行业务的差错处理。(五)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银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的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监控与评估。(七)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银关业务服务协议、协议文本以及有关制度的合规性,并提供业务运营的法律支持。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银关业务开展的详细经办行,负责业务的日常办理和风险监控,确保我行银关业务的正常运行,主要职责:分行负责对银关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8、进行审核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对本行银关客户的业务发展进行维护、分析、定时汇总、和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银关产品营销推广的指导和业务的组织推进;负责核对银关业务的考核情形,确认后反馈总行公司业务部。支行负责引导和整理客户的银关业务需求,进行银关业务的营销推广,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了解客户动态,并且做到及时沟通,建立客户信息对账制度。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八条账户管理(一)银关业务的账户类型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通兑标志应为“全国通存通兑”功能。保证金监管账户:指我行为银关保客户开设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专项账户,该账户应与银关客户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我行柜台端不允许该账户的转出

9、及取现交易,销户时利息划转除外。2.自有资金账户:指银关客户为了办理业务,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支付关于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结算账户。(二)取单行账户管理取单行须开设内部账户(详细操作见附件、3)(三)清算行账户管理清算行须开设内部账户(详细操作见附件5)(四)账户范围1银关客户可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2银关保客户为后缴模式时需要开立保证金账户。(五)签约管理1银关客户向本地海关申请办理新系统业务,本地海关在海关系统中加入我行信息,并建立取单行与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的业务关系;.银关通业务:银关客户签署*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

10、业务服务协议和“银关通”业务开通申请书,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同时银关客户的结算账户需要通过我行关税融资系统进行备案处理,经开户银行批准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中进行备案,经备案后的账户方可电子支付税费;3.银关保业务:银关客户签署*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和“银关通”业务开通申请书、银关保保函维护申请书,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备案方式同银关通业务备案方式一致。第九条业务流程(一)银关通操作流程1银关客户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或者手工向海关申报;.银关客户需要在我行系统开立结算账户,同时履行我行关税融资业务平台的账户备案工作;3.银关客户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11、系统中进行备案处理;本地海关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税费通知”,由银关客户登录该平台查询税费通知,选择“普通支付”,最终通过该平台向我行发送支付指令;5我行履行预扣款工作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海关和银关客户反馈预扣成功回执;6.银关客户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银关客户办理税单打印手续(注明“电子支付”标记);7货物放行后,海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我行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通知(即实扣通知);我行履行实扣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海关发送实扣成功回执;、取单行每天查询已实扣成功的税单(714银关通(保)税费支付指令状态查询已实扣状态税单),最迟于次日到海关取回纸质税单。10、取单行依据有关纸质税

12、单凭证,与我行关税融资系统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有关查询交易71单笔税/费单状态查询)。1、核对无误后,取单行最迟于次日前通过核心系统向国库和海关分别划转税款和费款。(二)银关保操作流程1银关客户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或者手工向海关申报;2银关客户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开立银关保保函,并通过我行关税融资业务平台对账户进行备案。柜员在关税融资业务平台中需要注意:如银关客户选择保证金后缴模式时,须开立保证金账户。本地海关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税费通知”,由银关客户登录该平台查询税费通知,选择“担保支付”,最终通过该平台向我行发送支付指令;我行接收支付指令,履行担保处理

13、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海关和企业反馈担保成功回执。5.银关客户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接单、复核后,打印出纸质缴款凭证(右上角标注“电子担保”字样),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并取回纸质缴款凭证第一联;6银关客户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后,海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我行发送“支付税费期限通知”;7.银关客户在支付税费期限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选择“提前还款”,向我行发送“实际缴款通知”。预缴款账户余额充足时,银行自动扣划对应税费费用,并回执海关实际缴款成功。.税费担保到期没有实际缴款的,在担保缴款期限最后一日8:时,我行自动从银关客户的预缴款账户扣缴税费费用。扣缴税费费用成功后,回执海关实扣成功

14、信息。否则,我行对差额部分按垫款处理,对实际缴款成功的税费单,我行相应的担保义务同时终止,同时恢复担保额度。(三)银关贷操作流程使用银关贷产品的客户,在网上支付海关税款时,如企业缴税账户余额不足时,在额度内银关通系统自动发放透支部分的信贷资金,及时满足企业缴税需求。银关通系统自动扣减额度并记账处理成功后,回执海关扣款成功。第十条 税单及缴税入库(一)核单及缴税入库.取单(1)银关通税单:取单行专门的取单人员应每天查询状态为“实扣成功”的税费单,调用97银关通(保)取单通知查询交易查询打印取单通知,并依据有关分(支)行与本地海关协商拟定的纸质缴款凭证交接管理办法,在海关发出“税费确认及缴库”通知

15、(即实扣通知)次日前,到现场海关取回纸质缴款凭证(第二至五联),已实行无纸化税单入库的分行没有取单环节(详细业务操作见附件1);(2)银关保税单:银关保项下打印的税费缴款书, 按与银关通相同的程序进行流转和交接。柜员每天使用柜台交易查询或打印税费缴款书的状态及内容,有关交易包括971银关通(保)税费支付指令状态查询已实扣状态税单,9713银关通(保)取单通知查询交易查询打印取单通知等(详细业务操作见附件);(3)银关通(保)费单:(含保证金单)及支付平台收费费用:无纸质凭证,无需取单。核单(1)银关通(保)税单:取单行柜员须在取回纸质缴款凭证的次日上午前,或者在银关客户实际缴款或银行扣缴、垫缴

16、当天,与关税融资业务平台中税费电子数据的履行核对工作(详细业务操作见附件1);(2)银关通(保)费单(含保证金单)及支付平台收费费用无需核单。3.入库取单行柜员在核单的同时,进入核心系统履行税款划转国库、费款划转海关行政事业性费款账户的操作(详细业务操作见附件、3)。已实行无纸化税单入库的分行依据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来电子清单中的税款及收款国库信息(通过704电子清单查询打印交易履行清单打印),将税款划转至国库。电子清单中也包含税单信息,但仅作为已实行无纸化税单入库的分行的入库依据。没有实行无纸化税单入库的分行,仍以核单后的纸质税单为入库依据,无需处理电子清单中的税单信息。已实行TS集中对账清

17、算的分行,依据有关IPS对账结果,首先由取单行将资金划付清算行(通过921查询对账结果,联动992履行取单行资金向清算行的划付),再由清算行统一划付国库。第十一条 收费本业务的收费参照我行有关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第四章 营销推广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时进行客户梳理工作,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等入手,对客户群体进行合理分类,积极向存量及目标客户进行系统宣传及推介。第十三条 对于银关业务的重点客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拟定金融服务方案。分行需对银关业务的重点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并将阶段性营销推广进度及问题及时反馈总行。第五章 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依照与银

18、关客户签订的协议及所有业务制度,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银关业务服务。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与银关客户的日常联系,听取银关客户对我行银关业务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解决或反映银关客户的需求。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向银关客户提供银关业务服务,与客户签署我行标准格式的*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风险,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开办或签署非标准文本的*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对签署的*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银关业务申请书等内容要严格审核,防止有关内容被篡改。第十八条 总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银关业务、网上银行、核心系统

19、等有关业务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 第七章异常情形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PS集中对账清算的经办行,因海关、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我行业务系统异常,致使无法按要求履行税款入库时,应以本地海关、国库的要求为准,并采取线下纸制模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税款及时入国库。第二十条 对于日间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形,各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总行信息科技部,并妥善做好客户的咨询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于系统对账异常情形,关税融资业务平台每天自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我行核心系统进行对账,包括备案类交易及支付类交易,并于次日生成“对账差错明细表”。涉及账务调整的,由分行报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对于系统通讯异常情

20、形,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我行关税融资业务平台出现通讯故障,或无法实现联机交易时,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反馈总行公司业务部。在系统通讯恢复前,暂停办理有关业务。第八章凭证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建立与海关关区的关联时,需要核对银关关联业务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柜台办理“银关通业务”签约时,需要核对*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和*银行“银关通”业务申请表。第二十五条 柜台办理“银关保业务”签约时,需要核对*银行电子支付担保文书、银关保保函信息维护申请书。第二十六条 柜台办理“银关通、银关保业务”短信通知业务需要核对银关保保函信息维护申请书。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

21、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工作通知*办发*480号废止。附件:*银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服务协议(两方协议)二、银关保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节 业务概述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银关保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有效监控授信风险,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银关保业务是指我行依据有关海关总署网上支付税费担保的关于规定,应进出口企业申请,向直属海关出具网上支付担保文书,即银关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企业取得“先放后征”优惠政策的业务。该业务分为两类:.低风险授信项下的银关保业务指担保方式符合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无任何风险敞口,企业通过我行向海关开具银关保保函,取

22、得“先放后征”优惠政策的业务。2. 一般风险的银关保业务指担保方式不满足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企业通过我行向海关开具银关保保函,取得“先放后征”优惠政策的业务。第三条 银关保是银关通业务的衍生产品,它在银关通产品的直接支付基础上,新增担保支付功能,为企业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服务。第四条 银关保产品属于进出口贸易中的非融资类保函业务,是我行对公信贷投向政策指引中的重点支持产品。第五条 银关保产品的特点1.银关保业务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银关保业务在银行提供担保前,企业的订货、进口、报关等手续已通过海关等部门的层层审查,贸易背景真实可靠,授信风险与其

23、它授信产品相比较低。2. 客户违约成本较高。客户未能按规定支付税款,其在海关的信用记录将为不良,海关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在海关所有的进出口业务将被停止,企业违约成本较高。 授信风险相对可控。银关保产品1天为一个循环周期,间隔时间较短,有利于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且银关保业务由系统自动管控,一笔业务出现垫款,系统将自动冻结剩余额度,能有效防范风险扩散。第二节 银关保业务的审查审批第六条 银关保业务授信的审查审批第一款 低风险授信项下的银关保业务参照我行的低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参照*通*99号资料文件中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第二款 一般风险的银关保业务参照我行的一般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

24、,审批权限按我行一般风险的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七条 办理一般风险银关保业务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第一款 客户应满足的基本条件1. 工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2 或有负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3. 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性亏损(新建企业除外);4. 海关对企业实行B类(含)以上管理;5.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近两年在海关无不良信用记录;6. 连续两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7.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记录;8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检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9. 会计制度完善:帐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第二款 各分(支)行办理银关保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确定了银关保产品的主管

25、部门,建立了“银关”系列产品经理团队,负责产品宣传、客户营销推广、系统维护及与海关、总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2.确定了专门的风险经理进行银关保业务的授信审查及授信后管理工作;3 对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且银关保业务流程中的有关环节已职责明确;各分(支)行在办理银关保业务前,应将操作方案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经总行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第八条 授信客户除满足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款 生产类企业1.进口的原材料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机器设备;2. 资产总额及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年进出口总额达

26、到100万美元以上;3.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级(含)以上(未能评级的客户除外);第二款 外贸公司1. 从事进出口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范围及上下游客户群体比较稳定(大型生产企业下级的进出口公司可适当放宽);2 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进口额达到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以上;3.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BB级(含)以上(未能评级的客户除外);第三款 代理报关类企业本规定所称的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代理报关企业除满足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27、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取得海关核发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 以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为主,注重股东背景;3. 原则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及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业务三年以上;4. 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BBB级(含)以上(未能评级的客户除外);5. 在海关年代理支付的税(费)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四款 代理报关类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占营业收入60%以上的,可参照外贸公司的授信审查审批标准。第五款 严格监控向单纯以代理报关服务为主业的报关行等企业授信。第九条 银关保业务的授信额度第一款 确定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应考虑以下因素:1. 企业的

28、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以往的信誉状况;. 授信担保情形及风险缓释能力,注重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形;3. 企业在我行的其它授信情形;4 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第二款 银关保业务最高授信额度可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最高值确定1. 银关保业务最高授信额度=预计向海关支付的税费总额/进口原材料周转次数其中:预计向海关支付的税费总额=上一会计年度向海关支付的税费总额*预期增长率进口原材料周转次数=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进口原材料占存货的比例2. 银关保业务最高授信额度=上一会计年度任一时点支付的税费最高值*1.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应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客户的信用评级及担保措施,在风险可

29、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银关保业务的授信额度,防止对单一客户过度授信。第三款 在我行有其它一般授信业务的客户,可单独就银关保业务授信上报审批机构进行审批;除非授信批复中另有规定,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为专项额度,不可与其它授信产品额度互相串用。第四款 银关保业务项下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金在授信额度启用时一次性收取。第五款 银关保业务项下保证金未能混同于其它业务保证金,客户经理应建立保证金台帐;银关保保函注销后,保证金才予以解冻。第十条 原则上仅对总资产及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年向海关支付税费在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批准信用方式的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为信用的银关保业务授信,分行应

30、指定专门的风险经理对已通关货物进行监管,加强对银关保业务的授信后管理。第三节 银关保保函的冻结与解冻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在我行尚未使用的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应予以冻结:第一款 企业发生银关保保函项下垫款时,其在我行所有机构尚未使用的银关保保函额度将自动冻结。第二款 我行确有证据表明银关保授信企业有下级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尚未使用的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予以冻结,防止授信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应对企业实施授信退出。1.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 在他行贷款出现大量逾期;5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有走私行为,或由于其它违规行

31、为被海关或其它执法机构立案审查;.海关将企业管理类别调入C类或类。第十三条 银关保业务授信额度的解冻第一款 被冻结的银关保授信额度由总行级操作员审核后予以解冻。第二款 发生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致使银关保保函自动冻结或由于其他原因致使保函冻结的,在依照我行风险预警管理规定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经营单位填写银关保授信额度解冻申请表(附件一),总行审核同意后予以解冻。第十四条 出现垫款的银关保业务应按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垫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上浮35%执行,并应在协议或有关协议中明确。第四节 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 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的领用第一款 为支持银关保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32、,各分(支)行依据有关其风险资产使用情形,可就新增的银关保业务授信占用的风险资产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领专项额度。第二款 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领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专项额度应提供以下材料:1 领用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专项额度申请书(附件二);2. 授信审批批复; 第三款 总行将对各分(支)行领用的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专项额度使用情形及综合收益情形进行跟踪管理,对于未按批复规定使用的额度将予以收回。 第四款 各分(支)行依据有关其风险资产使用情形,由其自行解决的银关保业务占用的风险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占用费的计收总行对银关保业务按实际占用风险敞口的5%计收风险资产占用费。第五节

33、 盈利模式第十七条银关保业务的收益来自于产品服务的直接收益和间接受益。直接收益包括银关保保函收费及银关保结算服务费;间接收益包括银关保保证金存款收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收入及其它中间业务服务收入。各行应加强交叉营销推广,提升客户在我行的一般结算量及国际业务结算量,增加存款沉淀及中间业务收入。第十八条 银关保保函每年按在海关备案保函金额的千分之六计收担保费用,最低收费1200元,可按年一次性收取或每3个月收取一次。各分(支)行可在考虑综合收益的基础上自行掌握优惠幅度。第十九条 银关保项下发生的每笔税费支付业务,我行按千分之一收取银关保业务结算服务费,最低10元,最高0元;异地业务加收

34、异地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参照电子汇划标准收取。在提供税费担保时,系统自动从企业预缴款帐户扣划手续费至取单行。目前仅收取异地业务服务手续费。银关保服务手续费何时收取由总行另行通知。第六节 其它规定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改,以往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1. 银关保授信额度解冻申请表 2. 领用银关保业务风险资产专项额度申请书三、财库银税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财库银税通”业务的顺利开展,并规范有关操作,依据有关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国库

35、资金清算业务处理办法、以及我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征收机关的有关要求,特拟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库银税通”业务是指我行与征收机关合作,专门为纳税人和征收机关设计的电子化税款申报、征缴、入库的代理系统。它通过*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即reasuynformtionProcs System,以下简称TPS)与税务征管系统实现信息交互,取得税务缴款信息,并依照纳税人的申请或者纳税人的委托和税务征管系统的指令,从纳税人指定的缴税账户扣划税款、打印缴税凭证,并将税款解缴到相应收款国库的缴税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财库银税通业务的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处理。

36、第二节适用范围第四条 “财库银税通”业务适用于在我行开立对公活期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阳光卡结算账户的个人。第五条 “财库银税通”业务适用的税种是征收机关向IS提供的所有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第六条“财库银税通”业务适用的缴税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2.银行端已申报查询缴款征收机关实时或批量扣缴税款在上述缴款方式中,纳税人既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以使用支票或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缴款凭证。第七条“财库银税通”业务支持36天小时的业务处理模式,但由征收机关代扣的业务以

37、征收机关的系统服务时间为准,由我行柜台解缴税款的业务以我行正常营业时间为准。第三节 部门职责第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财库银税通系统的程序开发和维护、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网络连接、安全加密、数据备份等所有技术工作,并负责依据有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开发有关应用服务。第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会计操作规程、柜员操作手册和有关会计凭证的拟定、业务培训、资金清算和督导工作等日常业务,以及财库银税通专户的开立撤消、征收机关号码等系统基础参数的维护工作;负责与柜台核心系统有关交易和功能的查询、维护、测试等日常工作。第十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业务的组织管理、业务沟通协调、场营销推广、统计分析工作,以及有关动态信

38、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拟定网上银行财库银税通业务操作手册,负责业务所涉及的电子银行渠道建设,电子银行产品设计、推广与培训等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支持和督促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并对财库银税通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监控与评估。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财库银税通业务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及有关制度的合规性,并提供业务开展后的法律支持。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财库银税通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负责业务的操作管理、凭证印制、*场开发、沟通协调组织、三方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分(支)行应明确本行有关业务的详细分工;其中,运营管理部负责

39、缴税明细账目的核对,柜台有关账务处理、差错处理,国库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协助配合计划财务部进行年终决算等日常工作。其他工作既可以对应总行的部门职责进行分工,也可以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形进行分工。第十六条 各经办行负责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基础管理工作。第四节 开立与撤销第十七条 分(支)行开立与撤销财库银税通业务,应依据有关本地人民银行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开立或撤销(参见附件1、附件)。同时,分(支)行应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并及时上报有关的动态信息。第十八条 在本地人民银行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获准分(支)行的运营管理部填写X分行“财库银税

40、通”业务征收机关开通表(见附件3),加盖业务公章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核对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应的数据维护工作。第五节 银行端申报缴款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直接在付款银行申报和解缴税款。第二十条 在本方式中,银行端的主要工作包括申报、缴税、打印凭证三个环节:纳税人向付款银行提交注明未申报缴款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参见附件4,详细名称以各地实际要求为准),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应已分别加盖付款人预留印鉴和征收机关的印鉴。付款银行在核实了纳税人使用账户的合法性后,依据有关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税种等信息调用申报交易:若申报成功,并反馈有关纳税信息,则

41、打印*银行财库银税通业务缴款申请书,提示用户确认缴款;若申报失败,则请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申报信息或重新进行申报,该笔错误交易不纳入对账。付款银行依据纳税人确认的缴税项目和选择的缴税方式(现金转账代销账阳光卡)进行扣款缴税;若纳税人拒绝付款,则付款银行在处理结果中注明拒绝付款。若缴税成功,则付款银行打印*银行电子付款缴税凭证(见附件)作为客户回执、加盖银行签章,并依据凭证提示分别给纳税人和留存本行装订备查;若缴税失败,系统将自动冲销该笔交易。注:在打印失败等特殊情形下,付款银行可以补打客户回执,但应注明补打次数。第六节 银行端已申报缴款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已申报纳税,在征收机关生成纳税信息

42、后可到付款银行依据有关查询结果解缴税款。第二十二条在本方式中,银行端的主要工作包括查询、缴税、打印凭证三个环节:1.纳税人向付款银行提交注明已申报缴款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参见附件4,详细名称以各地实际要求为准),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应已分别加盖付款人预留印鉴和征收机关的印鉴。;2.付款银行在核实了纳税人使用账户的合法性后,依据有关申报序号等信息查询纳税人已申报纳税的信息;3. 付款银行依据纳税人选择的部分或所有纳税项目扣款缴税,详细步骤同银行端申报缴款的流程。注:现阶段,可同时支付多条税种,但暂不支持单独支付税种项下的部分税目,详细要求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其他主管部门和我行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3、第七节 征收机关实时或批量扣税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和征收机关共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参见附件)后,可由征收机关依据协议要求从纳税人在我行的账户中实时或批量扣缴税款。第二十四条 在本方式中,银行端的主要工作包括签订三方协议、扣款缴税和打印凭证三个环节:纳税人在银行开立符合纳税要求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够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纳税人与开户银行、征收机关签订三方协议;我行依照三方协议的要求,接收由TIS转发的征收机关的实时或批量扣税交易,进行扣缴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扣缴结果反馈IS;若扣缴成功的交易在对账中得以确认,则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批量打印*银行电

44、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到征收机关领取完税凭证的依据,否则我行应依照有关的会计结算制度的要求,冲销原扣款交易,将资金退回原交易中纳税人的扣款账户里。第二十五条 三方协议是纳税人、征收机关和付款银行签订的旨在确定纳税登记号与缴款账号对应关系的缴款协议,适用于由征收机关发起的缴款业务,包括实时和批量扣税业务。三方协议的文本确定方式如下:原则上由我行与征收机关、纳税人协商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通常由征收机关统一制订和印制,分行对此应认真审核,严格监控风险,确保我行收益。同时,分行在签署协议时,要确保协议文本内容与审核确定的文本一致。若征收机关要求银行出具文本,分行可以参考附件6,结合本地业务

45、开展情形进行适度调整,并将最终与征收机关和纳税人签署的文本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六条三方协议一式三份,纳税人、征收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各留一份,签订流程如下:纳税人到征收机关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征收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计算机代码等协议内容,并在其中一份上加盖征收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征税专用印鉴;纳税人在每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核对纳税人户名、账号等信息与核心系统相应账户信息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录入核心系统,并在三份委托缴税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那份,将另外二份退纳税人;纳税人将另外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征收

46、机关,由征收机关通过TIPS 向我行发送交易,校验纳税人扣款账号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行确认由TIPS转发的征收机关验证的扣款要素与付款银行备案的信息相符后,反馈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收到校验通过信息后,在收到的两份协议上签章,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第八节 对账和清算第二十七条 对账是指我行与TI统一进行的关于缴税处理结果的核对,其主要内容如下:时间和次数:每天至少两次,包括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清算国库可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增加日间对账次数,我行负责接收和处理IPS发起或转发的对账交易。注:详细时间由TIPS和我行共同确定,暂定日间对账为每天12:0,日切对账为TIPS的日切时间;对账日期:付款银行接收的银行申报回执中的工作日期即为该笔交易的对账日期,但对于银行端缴款业务,TP在核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本日核对上日交易的情形。如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可由各清算中心重新发起对账交易。第二十八条 对于对账成功的交易,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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