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受益人版)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投 资 顾 问:和合瑞盈投资管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保 管 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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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信托计划目的 5
四、信托计划规模 6
五、信托计划期限 6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6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 8
八、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9
九、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13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与估值 14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5
十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6
十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十四、受益人大会 17
十五、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9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20
十七、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及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21
十八、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与税费 23
十九、信托利益的归属和分配 26
二十、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0
二十一、信息披露 33
二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35
二十三、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36
二十四、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37
二十五、通知和送达 37
二十六、其他事项 38
二十七、备查文件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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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五矿信托-和合瑞盈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或投资顾问保证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受托人或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与受托人共同设立的“五矿信托-和合瑞盈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9、信托单位: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10、优先级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次级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1、次级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即次级受益权只能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部取得信托利益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
12、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由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认购。
13、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次级信托单位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14、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为本信托项下唯一的优先级委托人。
15、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6、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7、申购:指在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完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后,优先级委托人有权按照1.0000元/信托单位的价格购买优先级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次级委托人不得进行申购。
18、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1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0、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21、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计提的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和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22、信托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
23、信托期限: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的期间,亦称本信托存续期限。
24、信托计划终止日:亦称本信托终止日,指本信托最晚到期之日,除非依照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提前或延后,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存续满12个月之日。
25、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26、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名称开设的、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投资的债券托管账户。
27、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以及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其它账户。
28、保管人或保管银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9、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0、投资顾问 :指和合瑞盈投资管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31、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33、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34、工作日:含义同交易日。
35、元:指人民币元。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本信托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等。
2、债券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ABS)、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3、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
4、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经优先级委托人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经优先级委托人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并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四、信托计划规模
1、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规模为:
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00】元。
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为:
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万】元整;(小写)¥【270,000,000.00】元。
次级信托资金为:
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到的金额为准,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2、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
3、优先级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1。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4、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活期银行存款计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它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经次级委托人指定,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聘请和合瑞盈投资管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全体委托人知晓受托人与和合瑞盈投资管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投资顾问合同》(含对投资顾问合同的补充和修改,以下同),投资顾问的具体职责由《投资顾问合同》确定。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共同承担。
4、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三)认购价格
本信托项下各类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
(四)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起点及递增起点。
(五)认购方式
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
2、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账户名: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六)信托计划的加入
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XX月XX日至2013年XX月XX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并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下列条件之一满足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委托人认购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0】万元,且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次级信托单位份数不超过9:1;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资金达到【30000】万元,且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次级信托单位份数不超过9:1,受托人可以提前结束推介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告的日期为准。
3、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计入信托财产。
4、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募集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退还给投资者。前述资金返还后,受托人免除对投资者的一切责任。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5、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划至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八、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方式
1、经次级委托人指定,并经全体委托人认可和同意,受托人聘请和合瑞盈投资管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有权根据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信托财产的投资由投资顾问、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服务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信托文件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期间,投资顾问在不违反本合同中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向受托人提交“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并亲自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2、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拒绝执行无效的投资建议。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导致有效投资建议未能部分或全部执行,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执行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投资范围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等。
2、债券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ABS)、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3、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
4、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经优先级委托人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经优先级委托人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并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限制
1、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20%;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发行规模的10%;
2、以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孰高者为准),申购新发行的债券除外;
3、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孰高者为准);
4、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0%;
5、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20%;
6、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信用类金融债等)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 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级(含)以上,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
7、信托计划投资债券的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8、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9、本信托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时,仅可投资于主体评级为AA(含)以上,且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产品;
10、按成本算,信托计划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
11、信托计划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日或赎回日必须早于本信托计划的到期日;
12、本产品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仅限于股票质押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且所质押的股票的解禁期必须在本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内)和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优先级份额;
13、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产品规模变动、一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致使产品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顾问将在5个交易日内提供调整的投资建议(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14、信托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贷款、卖出回购、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5、不得进行债券正回购业务;
16、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股票;
17、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信托计划不晚于到期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赎回基金类资产;
18、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5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30%(以成本价计算);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以成本价计算);
19、信托计划的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其他规定;
20、如本信托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比例,受托人应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并征得优先级受益人同意。
(四)预警线、止损线的设定
1、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标准。
2、预警线及增强信托资金追加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可在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时自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8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3)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T+1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次级受益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以下简称“增强信托资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超过1.0000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不晚于T+2日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T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1.0000元-T日信托单位净值)
(4)如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T+2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1.0000元(含)以上,次级受益人在T+2日后的某一日(如M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无论M日前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回到预警线之上,增强信托资金应按以下公式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M-2日的存续信托单位份数×[1.0000元-(M-2日)信托单位净值]
注:(M-2日)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5)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当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或次级受益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1.0000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6)如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T+2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1.0000元(含)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起,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在3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以成本价计算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30%(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同时,受托人有权自T+3日起通知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须在T+4日下午5点前完成。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信托单位净值在1.0000元(含)之上或降低仓位使得信托单位净值在1.0000元(含)之上完成后,或投资顾问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自行恢复到1.0000元(含)以上,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7)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后,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次级受益人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财产。
(8)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9)在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扣除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1.0000元时,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返还申请日”),该申请需由全体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发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1.0000元。受托人在收到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预留银行账户内。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3、平仓线及平仓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6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2)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次级受益人是否追加了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投资顾问不得主动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或要求投资顾问协助受托人对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3)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则按本合同的规定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九、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保管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乙类账户)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投资操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股东账户进行“交易所流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受托人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
5、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6、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同意受托人以在网站公布的形式向委托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7、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与估值
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2、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关于信托财产估值的相关约定以受托人与保管人所签订的《保管合同》为准。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4)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保管人与受托人根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5)估值方法
现金类资产:现金资产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上市交易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净价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以及未尽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银行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信托财产的估值方法以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最终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撤销该处分行为或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5、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经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以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2、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3、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4、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7、变更预留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8、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9、优先级受益人的特别权利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在信托终止时享有优先于次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0、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次级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不得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信托风险或者收益确定后不得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十四、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召开条件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含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必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十五、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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