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8-11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鉴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
3、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
4、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第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
5、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一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
6、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五章与外审机构的沟通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应当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第十七条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阻挠:(一)严重违反法
7、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利用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
8、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答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73号)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外部审计是维护市场纪律、实现银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上,许多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都很重视外部审计的作用和相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如英国金融机构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前,必须通知英国金融监管当局(FSA),报送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审
9、计能力、独立性等条件。银监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经历,审计质量较低,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银监会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借鉴国内外的部分有效做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报的审计委托、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提出了适度规范的要求,以促进提高外部审计质量,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监管的补充作用。问:制定指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一是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指引从银行业的特点出发,通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有关工作,旨在加强银行监管机构与外审机构的沟通,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改善执业质量,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有效性。二是着力解决基本问题。指引对银
10、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质量控制、终止审计委托、信息沟通、审计结果利用等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着力解决基本问题。三是遵守相关法律框架。目前,财政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外部审计的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指引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业务设立门槛,也没有对其规定任何行政管理的事项。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指引共七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审计委托、审计质量控制、终止审计委托、与外审机构的沟通、审计结果的利用、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委托提出要求。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对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11、声誉等进行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合格外部审计机构。二是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银行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要求金融机构另行委托外审机构对有关对减值准备、价值评估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外审机构服务超过五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更换,以确保审计质量。三是加强银行监管机构与外审机构的沟通。指引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外审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过程中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四是注重对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视并积极整改外审机构发现的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也相应建立外
12、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五是支持外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为提高外部审计质量,指引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又鼓励和保护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
13、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
14、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