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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明水校区体育场看台维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ZD-2017-C001
采 购 人:山东警察学院
代理机构: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04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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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明水校区体育场看台维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ZD-2017-C001
采 购 人:山东警察学院
代理机构: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04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
第三章 项目说明 - 28 -
第四章 合同格式 - 29 -
第五章 附 件 - 33 -
第六章 评分办法 - 66 -
第一章 磋商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山东警察学院明水校区体育场看台维修改造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SDZD-2017-C001
三、采购项目情况:
项目内容
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预算(万元)
房屋修缮
(1)在中国境内注册,参加投标报名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
(5)具备运动场地施工的类似经验;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70.00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月 24 日 每天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济南市历城区东兴大厦四楼
3.方式: 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运动场地施工合同一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4.售价: 300元/份 售后不退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号东兴大厦四楼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号东兴大厦四楼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山东警察学院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方式: 18615175269
2.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济南市历城区东兴大厦四楼
联系人: 谯兴安、李建涛
联系方式: 0531-88167726
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 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山东警察学院明水校区体育场看台维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SDZD-2017-C001
2
采购人:山东警察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工期要求: 30日历天内完成(接到采购人开工通知后开始施工)
4
工程地点:学校内
5
质量标准:合格
质保期:不少于2年
6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 5 月 4 日 下午14:00(北京时间)
报价文件递交至: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号东兴大厦四楼
7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万贰仟 元,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须于开标前两个工作日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未按时递交保证金为无效报价。接受投标保证金账号:
开户单位: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90104048020100042321
开户银行:济南农商行闵子骞支行
联系电话:88113260 联系人:任会计
8
磋商文件工本费: 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9
报价有效期: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
10
报价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一份(Word/Excel版本,电子版报价表必须是可读的Excel格式,电子版采用的存储介质应为U盘或光盘)报价文件须胶装。
11
装订要求:报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应分开胶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唱标单》应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报价文件分别密封,报价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2
公开报价时间:2017年 5月 4 日 下午 14: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号东兴大厦四楼
13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额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
14
报价费用:工程供应商应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采购人所列的工程量清单,充分对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获取踏勘资料并充分了解采购人的建设意图,按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列采购范围及工期(含质保期)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总和(包含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消防、公安相关手续费用、维护、利润、税金等费用),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招标代理费及见证律师费包含在总报价中。所有拆除项目投标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内自行考虑,不再单独报价。因为没有图纸,投标人可自行勘察现场来确定所要拆除项目。
15
踏勘现场:持现场踏勘函自行勘踏现场。
16
资格审查方式:合格制。
17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8
采购预算: 70万元,超出按废标处理
一、说 明
1、“采购人”系指山东警察学院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并进行报价竞争的单位。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具备报价邀请函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涉及到的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资质证书;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均真实有效;
3.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8、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9、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工程定义
4.1、“采购工程”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工程。
5、踏勘现场
5.1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对本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审阅,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需车辆及相关费用自理。
5.2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将被认为已了解了本项目的现场情况,掌握了编制报价文件的有关条件。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工程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报价费用
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的有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构成
本磋商文件共分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说明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附件
8、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
8.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8.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3、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澄清和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8.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报价文件编制
9、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3、除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报价资格。
10、报价文件构成
报价文件由报价函、资格证明文件、报价表、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10.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报价函(见附件)
10.2、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内容要求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证、类似项目业绩。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0.3、报价表
(1)唱标单;
10.4技术文件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方法;
2)各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3)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及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0.5.商务文件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 报价汇总表;
(3)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表格及资料。
(4)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和“信用山东”(www.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截图(加盖公章),供应商需保证不提供虚假信息,开标现场由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核实,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本项目出现失信不良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 1 个工作日。
10.6.1供应商对自身承建本项目的有利条件和优势说明,有关质量、服务等方面对业主的承诺、合理化建议;
10.6.2质保期内服务的内容措施及承诺,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保修年限:应承诺质保年限及相关内容;
10.6.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0.7商务文件
1)供应商近叁年(2013年1月1至今)类似经营业绩一览表;
11、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二次报价必须低于一次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3)、本次竞争性磋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再次报价应书面确认;报价应书写工整,书写错误按无效报价处理。
4)、单独密封的唱标单与报价文件正本不符,以公开唱价的唱标单为准;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供应商须提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报价包含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计委2002年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工程类收费标准记取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计取方法:以中标金额作为服务费收取基数,按国家计委2002年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工程类收费标准记取。
见证费:中标单位须向见证机关按中标金额的1‰交纳见证费(不足伍佰元的按伍佰元收取)。
开标场地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11.1、供应商应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采购人所列的工程量清单,充分对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获取踏勘资料并充分了解采购人的建设意图,按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列采购范围及工期(含质保期)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总和(包含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消防、公安相关手续费用、维护、利润、税金等费用),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1.1.2、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如分项计算错误或有遗漏,视为供应商的减让,工程结算不予调整。
11.1.3、供应商在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劳务、管理、运输、材料、检测、验收、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因素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11.1.4、供应商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检测(含国家规定的材料、半成品试验、检测费)、验收和保修所需的所有的设备费、材料费、施工费、安装费、临时设施费等所有费用;除采购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或工程内容有变化可相应按成交固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11.1.5.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6.技术规范、施工规范、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
11.1.7.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1.1.8.本次采购范围的所有工程,承包方均应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优质选材,合格施工。采购人要求的材料全部为国标产品。所有材料均需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凡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均由采购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11.1.9.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费用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增加价款。
11.1.10.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11、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参与报价所耗各项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报价文件装订与编写
12.1、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12.2、供应商应准备三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唱标单一份。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唱标单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唱标单为准;报价文件中的唱标单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唱标单为准。
12.3、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2.4、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报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报价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2.5、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报价文件签署
13.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唱标单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若不按规定加盖公章或签字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3.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
供应商应准备三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分别单独密封,电子版U盘或光盘(随正本封装)并加贴封条,封口处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传真,并注明“报价文件”字样。
14.2、为方便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将“唱标单”单独密封,并注明“唱标单”字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14.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2016 年 月 日上午9时00分之前不准启封”(投标截止日期)字样。
14.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15.2、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电汇形式缴纳,交款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之前提交。
开户单位: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90104048020100042321
开户银行:济南农商行闵子骞支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公司实际到账为准)
15.3、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供应商持开户许可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到采购代理单位换取保证金收据,开标时核验保证金收据。
15.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
15.4、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付须提前与财务预约)
16、报价有效期
16.1、从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报价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报价将被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报价文件递交
17、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7.1、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7.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8、报价文件签收
18.1、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报价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同时签字确认。
18.2、报价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报价不予接受。
18.3、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9、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
19.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9.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报价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公开报价与磋商
20、公开报价
20.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监督管理机构、采购单位、见证律师、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为方便见证律师审验各供应商参加本次报价的报价资格,请各供应商单独准备以下证书原件,证件原件按规定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4)保证金电子回单、现场踏勘函;
5)评分办法中要求的项目业绩及其他内容。
20.2、检查报价文件密封情况:由见证律师和供应商代表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20.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报价文件,唱价员按签到顺序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21、组建磋商小组
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磋商原则
22.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报价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2.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2.3、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2.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以综合评审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3、初步评审
23.1、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初步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的为无效报价,另外: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将也被视为无效:
1)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6)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人、磋商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4)在整个报价、磋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成交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或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或串通报价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6)报价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
(7)报价文件载明的付款方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且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2.磋商: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3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中的“项目说明”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3.4符合性检查:指依据调整后的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报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3.5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6 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报价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3.7 最终报价后,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23.7.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唱标单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唱标单为准;报价文件中的唱标单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唱标单为准;唱标单所记录报价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23.7.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7.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7.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4. 报价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4.2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5.综合评审
25.1综合评审,磋商小组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1) 最终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的以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1)最终报价;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情况;
(4)工期质量保证措施;
(5)信誉情况和履约能力;
(6)质量保证及服务条款;
(7)其他优惠条件。
25.2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恶意串通报价的;
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6、确定成交供应商
1)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评审小组有权向报价人询问。报价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人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报价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价格评标项中可给予环保、节能产品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给予环保、节能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4)评审小组根据评分办法(附后)对入围报价人进行综合评分,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
27、评审过程保密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8、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2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9、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合同签订
30、成交通知
30.1、评审结果将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2、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1.2、报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2、履约保证金
无
七、处罚、质疑
33、处罚
3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供应商其它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4、质疑
36.1、报价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2、报价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34.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
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公开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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