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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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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网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公司法人代表向永华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把质量放在首位。第三条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

2、量责任制。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应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通过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实现“零缺陷”验收,逐步提高优质工程比率。第六条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第七条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投资的电力工程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质量管理,用户投资的接入系统工程应参考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

3、理体系第九条基建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十条公司基建部职责:1、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条例、法规、规定及标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2、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3、监督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4、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监督、指导。5、组织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申报工作,对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查。6、组织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组织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检查)人员培训班,提高质量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质量意识和技术

4、素质。8、实施质量管理跟踪,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工程实体、档案资料质量抽查及点评活动。第十一条工程各参建方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等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二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总工程师)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5、。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项目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十四条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第三章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工程创优规划的编制,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必要时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管理纲要中明确规定本工程项目的名称,并向参建各方交底,确保

6、在本工程建设周期中,工程参建各方的往来文件、施工记录、原材料检验及试验报告等过程记录中工程名称的唯一性,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3、组织编制设备技术规范书,明确加工、制造质量要求。4、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工程建设过程中,核实并监督落实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合同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6、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7、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考核奖惩等质量活动。8、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

7、不得因资金原因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9、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10、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实施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12、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并签发会议纪要。13、审核设计变更,并按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或报批手续,并核实变更实施情况。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8、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3、按合同要求,保证图纸供应进度和质量,负责按经过审查批准的图纸进行设计交底。4、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向监理或建设管理单位反馈。对于与设计相关的问题及时提出设计意见,为施工提供技术支持。5、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工作,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7、从专业角度审核施

9、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做好变更费用测算,出具变更文件,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并核实变更实施情况。第十七条我公司职责:1、我公司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主要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程序、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等。3、我公司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我公司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或设备

10、材料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进行反映。4、我公司在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纲领性文件中,必须安排专门章节阐述本工程的质量策划,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工程主要特点(含工程本体、气象、水文、地质、环境等)、单位、分步、分项工程的划分、施工及试验工艺需求分析、检测及计量器具需求、施工及质量检验人力资源需求、特殊工种需求、质量通病及薄弱点的预防控制措施、本工程检试验计划(含主要原材料的工程用量及进场检验批安排、混凝土代表试块制作规划、检试验单位安排、项目*及时间安排等)。必要时应将检试验计划单独报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500千伏工程还应上报基建部备案。(项目*指二级验收、三级验收、中间验收、转序

11、验收、竣工验收等)。5、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并征得同意。通过相应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检试验计划等)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每月召开的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8、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9

12、、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10、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督与控制责任。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3、审批我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工程检试验计划,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负审核责任。4、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参加施工措施交底。5、审核设计变更

13、,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并核实变更实施情况。6、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7、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并报建设管理单位。8、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工作。9、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九条设备、材料供应商职责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

14、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第二十条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总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等。工程结束后,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总结并归档。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我公司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二条我公司负责及时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相关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

15、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第二十四条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清单。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网公司关于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技术危害的可控、能控。第二节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我公司

16、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七条我公司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质检员、压接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三级质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第三节监理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及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员等应经过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

17、位的质量控制能力。第三十一条公司系统工程监理禁止转包和分包。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定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第五章质量检验和验收办法第三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主要分: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工程中间验收、监理初检、启动前竣工验收,工程综合验收。第三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转序及投产前监督检查,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物资到场,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物资供应商、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验

18、收(数量、规格及外包装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我公司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由我公司根据施工进度提出设备开箱计划,监理组织开箱检验(重点为:物资的数量、外观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等),施工、运行、供货商参加;开箱检查应形成纪要并由各方共同签署。我公司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使用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同意。我公司对其自身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送检。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后,施工单位须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由监理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可作为监理后续验收工作(如监

19、理初检)的依据。隐蔽工程范围参见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三十七条我公司严格执行三级(班组级、项目部级、公司级)自检制度。公司级自检不得由项目部替代。输变电工程三级自检比例如下,其他工程的三级自检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1、班组级自检率为100%。2、变电工程公司级自检对未带电的设备全检,3、线路工程公司级自检随机抽查比例为: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同步进行,自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第三十八条我公司在报验工程已施

20、工完毕,三级自检合格,且应提交的所有资料齐全,填写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在收到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应于7日内组织监理初检。监理初检不得与单位公司级自检合并进行,并不得聘用同一工程的施工人员。初检的重点为:资料检查:工程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状态,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工艺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输变电工程的监理初检比例如下,其他工程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1、变电工程未带电的设备监理初检应全检。2、线路工程监理初检的随机抽查比例:基础工程:不小

21、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铁塔组立: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监理初检同步进行,初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第四十条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监理初检依据。监理初检发现存在问题时应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我公司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提出监理初检报告,上报项目管理单位,建议进行工程中间验收。第四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

22、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电力主管部门,监理主持,验收组组长由项目管理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由运行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运行、监理、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并可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派员参加。输变电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比例如下,其他工程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1、变电工程中间验收应全检,或采用覆盖全部单元工程的抽查方式2、线路工程中间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原则要求: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重要跨越塔基础全检;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胡塔型),重要跨越塔全检;架线工程的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检查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按线档或长度计)。

23、第四十二条中间验收应提交中间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竣工验收组负责,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运行、监理、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并可邀请质量监督中心站派员参加。第四十四条变电站验收组一般应分为土建、电气一次、所用电、电气二次(控制、保护、通信、自动化、计量等)、消防、资料、附属工程、后勤等专业小组(换流站工程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其中消防小组由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为主。线路工程一般分为现场组(按工程规模可分多

24、个小组)、资料组和后勤服务等专业小组。第四十五条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的随机抽查比例如下,其他工程的竣工验收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1、变电工程:抽检覆盖全部单位工程。2、接地工程:接地电阻测量平丘5%、山地15%,接地槽埋深检查3%;3、架线工程:导线高空检查10%,直线塔附件安装10%,耐张塔附件安装20%,导地线弧垂检查(耐张段总数的)10%,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对地距离)检查(检查记录的)20%,不允许接续档的跨越净距测量100%;5、线路防护工程及附属设施:10%。第四十六条各专业小组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提交检查意见,由竣工验收组汇总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

25、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完成期限。第六章工程达标投产与创优管理第四十七条工程达标投产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最低目标,实行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版)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四十八条创建优质工程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终极目标,是工程达标投产的升华,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开展预测预控,严肃工艺纪律,提高工序质量,努力追求“零缺陷”验收,切实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第四十九条我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可研审查后,编制工程创优规划,将创优目标、创优理念、措施分解落实到设计、

26、监理、施工、设备等各个环节。并在工程进展过程中,通过严格过程监督管理,采取纠偏、改进措施,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第七章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五十条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下述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设计出现错误,需要返工/返修且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1、主要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2、其他工程及设备:工程正式投产后一年内;3、虽超过以上年限,但有明显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方面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按以下方式分类,

27、其中事故损失为同一工程同一类事故损失累计值)。1、质量缺陷:工程质量较差,但经返工或处理后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万元。2、一般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万元。3、重大质量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万元的为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房屋、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房屋、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超标、结构物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不足;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4、特大质量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

28、损失超过250万元的为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房屋、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房屋、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超标、结构物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不足;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第五十二条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或其他电力生产事故,同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1、质量缺陷的报告和处理:质量缺陷发生(或发现)后,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在发生(或发现)后3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报送监理单位。2、一般质量事故的报

29、告、调查和处理: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调查,研究落实处理措施,并应在发生(或发现)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项目业主(电力主管部门)。3、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直接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省公司基建部报告,同时向监理、建设单位报告;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调查,5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重、特大质量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组织调查,工程项目所属省公司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30、、分析,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4、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第五十四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1、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2、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3、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4、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

31、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从严处罚。第五十六条对工程质量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五十七条我公司要通过合同签订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结算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将本规定有关内容落实到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用于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关系及质量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五十九条对于工程质量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荆州市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6月18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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