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改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言
1. 项目背景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为股份制民营企业,隶属于呼图壁县雀尔沟镇管辖。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昌吉市硫磺沟土圈子煤矿等18个煤矿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涵》(【2009】43号)中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名单中的煤矿之一;也是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呼图壁县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实施方案》中优化升级的煤矿之一。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0]434号文对《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2011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1]2865号文批复了《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总体规划》,小甘沟煤矿为十二个规划矿井之一。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为新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十五”规划9万t/a技术改造矿井。2008年验收投产,自2010年起投入4千万元资金陆续对矿井各系统进行环节改造。至2012年12月,所有改造环节均已竣工并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验收核定生产能力为0.95Mt/a。
根据《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县小甘沟煤矿延深勘探地质报告》(新国土资储备字【2014】162号),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0.95Mt/a。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照井型后按照0.90Mt/a进行设计。
目前矿井已完成0.90Mt/a的改扩建工程,井下各系统已完善。
本矿改扩建工程未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致使项目污染状况不清,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明,对本项目污染治理及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均造成了不便,为此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我院承担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属改扩建项目,根据前期《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编制),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本次改扩建工程,本次环评为补做环评。其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不复存在,项目主要工程组成有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矿山道路、生活福利区以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等。本项目是煤炭资源井工开采项目,其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营期煤炭在地表装、储、运扬尘、锅炉烟气、矿井涌水、生活废水、矸石、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矿井工业场地占地及矿井开采后期产生的地表塌陷区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影响,以及人为活动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受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院环评所项目组技术人员在仔细研究了本工程的设计资料,对项目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公众调查后,结合工程特点和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通过对工程相关资料和区域环境资料的分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由于本项目改扩建工程已基本完成,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根据本项目的开采工艺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运营期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为矿井生产抽排地下水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对地下水水文地质影响,矿井涌水、生活污水的处理、综合利用及外排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影响,分析项目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以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提出本煤矿污、废水处理复用方案;针对原煤在地表储存扬尘及场内道路运输扬尘对项目区环境空气污染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关注地表设施占地及矿井开采造成的地表沉陷区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是具有涵养水源的云杉林地、山地、亚高山草甸植被的影响,提出切合当地实际的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通过分析论证以上各种影响,落实防控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4.评价结论
本项目属煤炭开采项目,在落实设计文件及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可实现达标排放,排放量可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生态环境可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可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对当地环境不会造成大的污染影响。基于本项目处于水源涵养区域边缘,项目区分布有国家公益林,项目需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
本环评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将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工作期间,我们得到了各级环保部门及建设方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2008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4月1日)。
1.1.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2011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7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案)》(2003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1.3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33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2009年3月1日);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
(7)《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
(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第18号,2005年6月7日;
(10)《全国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1)《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1月15日;
(12)《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3月18日;
(13)《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2]26号“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及附件,2002年1月30日;
(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
(16)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2001年1月;
(17)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2006年3月18日实施);
(18)《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19)《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
1.1.4政府部门规章及政策
(1)《产业调整目录(2011年)》(2013年修改);
(2)《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1月1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4)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80号公告《煤炭产业政策》,2007年11月23 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6]1332号《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发[2006]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办发[2006]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8)《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务院002号文(1987年3月);
(1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环资[2006]1457号《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12)环发〔2006〕182号《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13)环发〔2006〕189号《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6]593号文《关于印发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起施行;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11年;
(17)《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7]933号《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
(1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20)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21) 《煤炭工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1.1.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新疆煤炭工业“十二五”结构调整规划》;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2月1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发布稿);
(7)《中国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准入条件(试行)》2014年2月;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25日。
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
(7)《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9)《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
(12)《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1993年8月;
(13)《建筑、水体、铁路及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1年;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GB50433-2008);
(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开采工程》((HJ619-2011));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
1.1.7项目有关文件
(1)《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11]2865号文;
(2)《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0]434号文;
(3)《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哈密地矿局勘察设计院,2014年4月;
(4)《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县小甘沟煤矿延深勘探地质报告》(新国土资储备字【2014】162号),新疆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2012年5月;
(5)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委托书,2015年11月。
1.2分析时段划分
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评价时段划分为整改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及闭矿期。
1.3评价工作等级
1.3.1水环境
1.3.1.1 地表水
项目区西部有一条季节性冲沟从南向北纵贯井田西部,属于季节性河流。该沟谷只有在暴雨季节及冰雪消融季节才有地表径流产生,平时都呈现干枯状态,“干沟”也由此得名,后又被人们称为“小甘沟”, 小甘沟有水时最大径流量可达0.014m3/s~0.018m3/s,小甘沟在暴雨季节和融雪期暴发洪水,向北流入雀尔沟河后汇入红山水库。小甘沟位于井田内,其水位低于1950m,是区域的侵蚀基准面。
根据《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可知,雀儿沟河水体功能为II类水体,由此可知小甘沟水体功能为II类水体。
本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87.68m3/d,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水在灌溉季节主要用于项目区绿化、道路降尘洒水,非灌溉季节用于井下防火灌浆,全部利用不外排。矿井排水量为750m3/d,处理达标后用于井下生产、黄泥灌浆及地面生产系统降尘洒水,荒山绿化等全部利用不外排。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对地表水体不会产生影响,由于小甘沟位置较低。本矿地面设施沿小甘沟两侧狭长布置,在事故状态下,矿井排水及生活污水有可能会排入沟中。矿井水性质是SS浓度较高、有机浓度较低的无机废水,生活废水中主要成分为SS、COD、BOD5和氨氮等,属于低浓度有机废水,须预测污染因子数小于6个,因此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为简单。
根据上述判据可知,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
1.3.1.2 地下水
(1)项目分类
1)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与范围的大小,将地下水环境影响类型分为Ⅰ、Ⅱ、Ⅲ类,评价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2)建设项目分类
本项目在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和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位变化,因此影响类型为兼有Ⅰ类和Ⅱ类两种,以此判定本项目为Ⅲ类建设项目。
(2)评价分级
Ⅰ类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规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见表1.3-1。
表1.3-1 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分级
评价级别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
建设项目水质复杂程度
一级
弱-强
易-不易
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弱
易
较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不敏感
大
复杂-简单
中
复杂-中等
小
复杂
中
较敏感
大-中
复杂-简单
小
复杂-中等
不敏感
大
中
复杂
不易
较敏感
大
复杂-中等
中
复杂
中
易
较敏感
大
复杂-简单
中
复杂-中等
小
复杂
不敏感
大
复杂
中
较敏感
大
复杂-中等
中
复杂
强
易
较敏感
大
复杂
二级
除了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其他组合
三级
弱
不易
不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中
易
不敏感
小
简单
中
不敏感
中
简单
小
简单
不易
较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不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强
易
较敏感
小
简单
不敏感
大
简单
中
中等-简单
小
复杂-简单
中
较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不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不易
较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不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a、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与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
b、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
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按包气带中岩(土)层的分布情况分为强、中、弱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3-2。
表1.3-2 包气带防污性能分级
分级
包气带岩(土)层的渗透系数
强
岩(土)层单层厚度Mb≥1.0m,渗透系数K≤10-7cm/s,且分布连续、稳定
中
岩(土)层单层厚度0.5m≤Mb≤1.0m,渗透系数K≤10-7cm/s,且分布连续、稳定
岩(土)层单层厚度≤Mb≥1.0m,渗透系数10-7≤K≤10-4cm/s,且分布连续、稳定
弱
岩(土)层不满足上述“强”和“中”条件
本项目地表层主要由第四系以由黄土、砂、腐质土为主,且分布连续、稳定,部分区域基岩出露,本项目包气带厚度为3.98~14.53m,Mb≥1.0m,渗透系数3.2×10-5cm/s,因此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中等。
c、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分为易、中、不易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3-3。
表1.3-3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分级
分级
包气带岩(土)层的渗透系数
易
潜水含水层且包气带岩性(如粗砂、砾石等)渗透性强的地区;地下水与地表水联系紧密的地区;不利于地下水中污染物稀释、自净的地区。
中
多含水层系统且层间水力联系较紧密的地区
不易
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地区
根据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前期地质勘探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四系是透水不含水层,煤系地层上面,地下水水力联系不紧密。因此地下水含水层易污染程度为不易。
d、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3-4。
表1.3-4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
分级
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重点保护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1;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以及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水源等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2。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本矿水源为项目区南侧井田范围外泉水,属于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水源,因此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应为较敏感。
e、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可分为大、中、小三级,
本项目排放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及矿井排水,生活废水产生量为187.68m3/d,矿井正常排水量为750 m3/d,总计排放量为937.68m3/d,按导则规定排放强度为小。
f、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表1.3-5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分级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级别
污染物类型
污水水质指标
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2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中等
污染物类型数≥2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污染物类型数=1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1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本项目排水主要是矿井涌水及生产生活废水,矿井水性质是SS浓度较高、有机浓度较低的无机废水,生活废水中主要成分为SS、COD、BOD5和氨氮等,属于低浓度有机废水,须预测污染因子数小于6个,因此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为简单。
判定结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中的有关规定,Ⅰ类项目根据以上参数筛选结果,判定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三级,具体见表1.3-6。
表1.3-6 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
包气带防护性能
建设场地含水层易污染程度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水量(m3/d)
建设项目水质复杂程度
评价
等级
指标
中
不易
较敏感
小
简单
三
2)Ⅱ类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规定,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1.3-7。
表 1.3-7 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分级
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
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区域范围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大小
一级
小-大
小-大
敏感
弱-强
中等
中等
较敏感
强
大
较敏感
中等-强
大
大
较敏感
弱-强
不敏感
强
中
较敏感
中等-强
小
较敏感
强
二级
除了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其他组合
三级
小-中
小-中
较敏感-不敏感
弱-中
本项目的正常的矿井涌水量约为550m3/d,其值<0.2万m3/d ,排水规模为小,涌水主要来源于侏罗系煤系地层,通过采煤裂隙渗入矿井。煤矿开采后侏罗系克孜努尔组上段裂隙孔隙含水层预计形成最大影响半径为2350m。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分级为中;本矿水源为项目区南侧地下水井,属于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水源,因此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应为较敏感。井下涌水不会引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但是煤系地层疏干迹象明显,根据上述依据,该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为Ⅱ类项目三级评价,具体见表1.3-8。
表1.3-8 地下水评价等级
项目
建设项目排水规模(m3/d)
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大小
评价等级
建设期
小
中
较敏感
中
三级
由上可知本项目按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分级为三级,按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分级为三级。地下水评价等级最终确定为三级。
1.3.2环境空气等级
本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设在工业场地内的锅炉房烟气。其计算参数见表1.3-9。
表1.3-9 锅炉房烟气环境空气评价等级计算参数
参数名称
单位
取值
参数名称
单位
取值
锅炉烟气
排气量(2台)
m3/h
20625
是否考虑建筑物下洗
—
N
SO2排放量
kg/hr
3.18
是否计算熏烟情况
—
N
NOX
kg/hr
2.75
是否选择全部稳定度和风速组合
—
Y
烟尘排放量
kg/hr
0.25
是否使用计算点的自动间距
—
Y
排气筒几何高度
m
45
是否计算离散点
—
N
排气筒内径
m
1.2
是否使用地形高于烟囱
—
N
排气筒出口温度
℃
80
最小和最大计算点的间距
—
0~5000
环境温度(取采暖期平均)
℃
-20
城市/乡村选项
—
乡村
(2)评价等级的确定
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给出的方法确定。根据项目的工程分析结果,大气环境选择工业场地锅炉烟气中烟尘、SO2及NOX为主要污染物,计算烟气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三种污染物的地面浓度占标率为10%时所对应的距污染源的最远距离D10%,计算公式为:
式中:Pi-污染物i的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的百分比;
Ci-污染物i的各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mg/m3);
Coi-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mg/m3)。
环境空气评价分级判据见表1.3-10,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见表1.3-11。
表1.3-10 环境空气评价分级判据表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 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 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表1.3-11 估算模式计算结果
序号
污染源名称
下风距离
(m)
SO2
NO2
PM10
浓度
(mg/m3)
占标率
(%)
浓度
(mg/m3)
占标率
(%)
浓度
(mg/m3)
占标率
(%)
1
工业场地锅炉烟气
390
0.0175
3.49
0.0151
7.55
0.0014
0.30
项目区SO2、NO2、TSP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的百分比均小于10%,因此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1.3.3生态环境
项目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爆破材料库等工程占地性质主要为高覆盖度草地,其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约8.17hm2,小于2km2。本项目位于一般区域,且矿区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本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表1.3-11 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
面积≥20km2
或长度≥100km
面积2~20km2
或长度50~100km
面积≤2km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
1.3.4声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确定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见表1.3-12。
表1.3-12 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噪声级增高量
影响人口
评价工作等级
指标
3类
5dB以下
变化不大
三级
1.3.5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1.3-13。
表1.3-13 风险评价评价工作级别
分类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
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
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拟建项目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来自爆破器材库,根据《重大风险源识别》(GB18218-2009)对拟建项目涉及的各种物质进行物质危险性及储量的判定(详见环境风险评价),确定本项目无重大危险源。主要风险表现在项目区工业场地两侧山坡因滑坡引起的垮塌等地质灾害风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风险评价等级的划分方法,确定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
1.4评价范围
1.4.1水环境评价范围
(1)地表水评价范围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只有季节性洪沟小甘沟,因此地表水只做简单评价。
(2)地下水评价范围
I类区主要由主、副井工业场、风井工业场地爆破材料库组成,工业场地占地面积6.32hm2,由于井田含水层富水性弱、埋藏深度大,且为层间孔隙裂隙承压水,地下水与潜在地下水污染源无直接水力联系,因此只评价污染物对包气带土壤的影响。
II类区评价范围包括项目建设、运行和服务器满后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并涵盖了关注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由于井田属中低山区,无老窑分布,无常驻人口。按照地下水流场、水文地质界线等条件以实际影响的范围为主。
评价范围以井田境界为界外扩1000m,总评价面积为5.58km2。
1.4.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以锅炉烟囱为中心,半径为2.5km的圆形区域,总面积为19.625km2。
1.4.3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本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根据井田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敏感性,本项目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定为矿区井田境界向外扩展1km,评价范围面积为5.58km2。
1.4.4声环境评价范围
工业场地厂界外1m和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范围。
1.4.5风险评价范围
风险评价范围是以爆破器材库为中心,半径为3km的圆形区域。
1.5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1)生态环境
土壤中的重金属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详见表1.5-1。
表1.5-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单位:(mg/kg)
项目
pH要求
Pb
Cd
Cr
As
Cu
Zn
标准限值
<6.5
200
0.3
150
40
50
200
6.5~7.5
250
0.3
200
30
100
250
>7.5
300
0.6
250
25
100
300
项目所在区土壤肥力评价标准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中确定的标准,见表1.5-2。
表1.5-2 土壤肥力分级标准
类 别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6 级
有机质(g/kg)
>40.0
30.1—40.0
20.1-30.0
10.1—20.0
8.1—10.0
≤8.0
全N(g/kg)
>2.00
1.51—2.00
1.01—1.50
0.76—1.00
0.51—0.75
≤0.50
全P(g/kg)
>1.0
0.81—1.00
0.61—0.80
0.41—0.60
0.21—0.40
≤0.20
速效N(mg/kg)
>150
120-150
90-120
60-90
30-60
≤30
速效P (mg/kg)
>40
20-40
10-20
5-10
3-5
≤3
项目所在区土壤盐渍化评价标准采用新疆地区通用的专业评价标准,具体见表1.5-3。
表1.5-3 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 单位:(g/kg)
类 别
非盐渍化土
轻度盐渍化土
中度盐渍化土
重度盐渍化土
盐 土
含 量
<5
5—10
>10—15
>15—20
>20
(2)水环境
本项目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标准,具体见表1.5-4。
表1.5-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限值
环境要素
标准名称及级(类)别
项目
单位
标准值
II类
地表水环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
pH
无量纲
溶解氧
mg/L
≤6
氨氮
≤0.5
氟化物
≤1.0
高锰酸盐指数
≤4
挥发酚
≤0.002
氰化物
≤0.05
六价铬
≤0.05
硝酸盐氮
≤10
汞
≤0.00005
砷
≤0.05
铅
≤0.01
镉
≤0.005
石油类
≤0.05
硫酸盐
≤250
化学需氧量
≤15
生化需氧量
≤3
粪大肠菌群
个/L
≤2000
本项目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中Ⅲ类标准,见表1.5-5。
表1.5-5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序号
监测项目
标准值
单位
序号
监测项目
标准值
单位
1
pH
6.5~8.5
无量纲
11
挥发酚
≤0.002
mg/L
2
溶解性固体
≤1000
mg/L
12
氰化物
≤0.05
mg/L
3
总硬度
≤450
mg/L
13
砷
≤0.05
mg/L
4
CODMn
≤3.0
mg/L
14
汞
≤0.001
mg/L
5
氟化物
≤1.0
mg/L
15
镉
≤0.01
mg/L
6
铅
≤0.05
mg/L
16
铁
≤0.3
mg/L
7
硝酸盐氮
≤20
mg/L
17
锰
≤0.1
mg/L
8
氯化物
≤250
mg/L
18
六价铬
≤0.05
个/L
9
亚硝酸盐氮
≤0.02
mg/L
19
细菌总数
≤100
个/L
10
氨氮
≤0.2
mg/L
20
总大肠菌群
≤3
个/L
(3)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影响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详见表1.5-6。
表1.5-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及单位
SO2
年平均
6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单位μg/m3
日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NO2
年平均
40
日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TSP
年平均
200
日平均
300
PM10
年平均
70
日平均
150
(4)环境噪声
矿井周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公路两侧红线外25m区域内执行该标准4a类标准,红线外25m外执行3类标准。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见表1.5-7。
表1.5-7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3类标准
等效声级
dB (A)
昼间
65
工业场地场界
夜间
55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4a类标准
昼间
70
公路两侧25m
范围内
夜间
55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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