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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通则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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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以上条件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准备过程中自我改进完善的方向和应达到的目标,其中3、6、7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产品的审查细则执行。 以上条件也是质检部门审查的依据,各级质检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准备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有关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是为了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仅其申请材料本身要真实,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也要真实,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同时,负责受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 三、申请材料填写 (一)申请书领取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申请的处理效率,便于按照统一标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同时也避免申请人程序上的错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便民原则出发,力求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制定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通过《食品包装通则》进行公布。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是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的格式文本,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扩项等的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文本。 申请书文本可通过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址:www.aqsiq.gov.cn)下载或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索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申请书时,不得收取企业的任何费用。 (二)申请书填写 1、申请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整齐。每个栏目均应填写,内容应正确、真实。每份申请书都应盖章。 2、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封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主表格式,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主要原材料、外购和外协件明细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3、申请书及附件要求准确无误,对产值、产量、利润、规格、型号等项填写不得虚假。申请书及附件涂改无效,对已填报项目确有需要更改时,要重新填报。 4、凡申请书及附件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审查时,将要求企业补正;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经查实后,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企业同一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 (三)材料填写要点: 1.封面填写要点 (1)产品类别: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产品名称:填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6)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口”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口”内打“√”; (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应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组织机构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5)营业执照注册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编号; (6)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相同; (7)经营期限: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同; (8)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9)注册资金:同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11)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 (12)质量保证负责人:企业质量主管; (13)联系人:同封面; (14)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按企业实际填写; (15)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总额、年利润等项经济指标,均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照产品实施细则,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3.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额; (2)年设计生产能力:年设计生产数量; (3)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对照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产品标准:按照产品审查细则规定和与取证产品相关的企业明示标准填写; (6)申请类别:同封面。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与生产该产品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负责人)、负责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采购、设备管理、检验等的主管人员; (2)职务栏:一般应填写担任的行政职务,如总经理、总工程师、车间主任等; (3)职称栏:一般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填写; (4)工作年限: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年限,不是工龄; (5)工作岗位:一般按其所在的部门或者岗位填写。 5.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中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对照该产品审查细则规定的要求,填写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装。一般按生产工艺流程填写。填写设备名称时不得填写俗名和别名;设备、工装按该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外协的,应在明细表中生产设备名称后增加“外协”字样予以说明; (2)规格型号:指设备铭牌、说明书中标明的尺寸、规格、等级等; (3)数量:按企业实际所配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数量填写; (4)完好状态:指设备的完好程度,一般分为完好、待修和报废三种,按照设备、工装的实际状态填写; (5)使用场所:指设备、工装实际使用的场所或工序,如某车间、某工序等; (6)生产厂及国别:对国产设备,填写生产企业的全称;对进口设备,可只填写国家名称;对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专用机械、工装填写自制; (7)生产日期:按设备铭牌、合格证或说明书中主要的生产日期填写; (8)购置日期:按设备台账中设备购进日期填写;自制设备按设备档案中竣工日期填写。 6.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明细和供应方目录的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明细和供应方目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原、辅材料:指申请取证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 (2)名称、规格型号:按所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对应的产品标准规定的 名称、规格型号填写; (3)年需要量:每年需要使用的数量; (4)标准名称和编号:指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产品名称和标准编号。所采 用的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以是企业标准,但标准版本应为现行有效。对于外协件,也可填写按图外协或外协; (5)供应方目录:填写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供应方全称。使用的原材料、 外购件、外协件等若是列入目录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填写要点 企业填写申请书中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按与申报产品单元相关的采购、过程和出厂检验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2)规格型号:按检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填写; (3)精度等级:对检测仪器、设备所具备的精度等级填写; (4)数量:按企业实际所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填写; (5)完好状态:按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状态填写; (6)使用场所:按检测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场所填写,如在生产线或实验室使用; (7)生产厂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填写同生产设备、工装。 8.主要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企业根据具体生产产品的情况填写主要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点。 9.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填写要点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分两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都进行生产,应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必须填写第八部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这部分无需填写。 二是集团公司不生产只有所属单位生产的,集团公司也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只填写一、基本情况和第八部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所属单位则应详细填写申请书内容,但无需填写第八部分。 具体填写时应注意: (1)所属单位名称:填写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所属单位名称; (2)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 具体填写时应注意: (1)所属单位名称:填写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所属单位名称; (2)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申请材料 对申请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企业也必须认真、及时准备,对相关证照更要注意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产业政策和环保证明材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得,往往有一些企业因不能按时提供而贻误了取证时间。对此,应引起有关企业的注意,要采取措施及早准备好。 五、申请方式 企业一般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六、实行行政许可“八公开” 按照许可法的要求,承担申请受理职责的省级质量技术局应当将以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遵照公开、便民的原则,在网站等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八公开”。可采取在服务窗口张贴公告、设立触摸屏、在政府网站建立行政许可专栏等多种方式依法对外公示。 第二节 省局受理企业申请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一、 申请材料审查 企业申请材料是作出受理决定的基本依据,受理许可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严格审查。 在确定是否受理申请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只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原则要求是:申请材料必须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所谓完整,是指企业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供的都提供了,不能缺项;所谓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的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受理单位对企业申请的审查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申请领证产品是否确属生产许可发证目录中产品; (二)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申请材料; (三)申请书是否填写正确,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 (四)填写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关附件中的名称等是否一致; (五)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申请领证产品,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六)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是否由合法、指定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七)法律、法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产业政策、环保、卫生、消防等证明是否齐备; (八)企业申请领证产品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 二、对企业申请的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发放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也便于申请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证明企业申请符合行政许可证法对许可受理事项的相关规定; 2.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企业提供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证明; 3.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督促行政机关提高许可工作效率,加强企业和社会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5.申请企业从受理之日起,可以依法试生产、试销售申请取证的产品。 (二)不予受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在第一种情况中,对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错误认定申请企业从事某种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而企业从事某种产品生产活动后,质检部门又以依法需要申请生产许可为由追究企业的责任。对于依法应当申请生产许可的活动,企业提出了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错误地认为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事后发现企业无证生产的,其责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而从事该项生产活动的企业不承担责任。企业行使抗辩权的唯一证据就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种情况所称的不属于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要包括: (1)超越了质检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后三种情况,是属于对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资格的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已经受理后发现申请企业属于不得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要求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其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劳顿,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工作的效率。 三、试生产 n已受理的企业可以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n批批检验 n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试制品”方可销售 n不予许可的,停止试生产 第三节 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根据报送材料制定核查实施计划。 1 编制实地核查计划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由审查机构负责编制,审查机构需提前5日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通知企业,并及时通知到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组、有关产品质检机构。 2 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由审查组具体负责实施。审查组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一般确定由2至4名具有审查员资质的人员组成。组成审查组实际上是在编制核查计划的同时完成的。为保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组应配备熟悉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熟悉企业管理,熟悉产品检验等的专业人员,并考虑各成员知识结构的合理搭配。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可能有审查员、技术专家,并实行观察员制度。核查工作进行前,审查组长应主持召开审查组预备会议。 3 现场核查 ⑴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 ⑵现场核查(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填写内容,做好核查记录。) ⑶召开审查组会议(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审查组召开审查组会议。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审查组长确定,并做好会议记录,事后应书面报告审查机构。技术专家和观察员在审查组会议上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⑷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审查组在末次会议前就核查的不符合项、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等重大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交换意见,为末次会议做准备。) ⑸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重申核查的目的、范围、依据,通报核查情况,完成企业应核实、签字、盖章的手续。核查初步结论一般应当场确定,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确定的,以审查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⑹抽封样品(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 ⑺告知所有检验机构,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对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4 核查结果报告和通知 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审查机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实施实地核查计划的异常情况 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①企业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企业承担后果,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②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审查机构视情况另行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实地核查; ③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审查机构视情况另行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实地核查。 第四节 产品检验 对申请领证企业除要进行实地核查之外,还要对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l 按《审查细则》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运送要求也不同。用于发证检验的样品,一般由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合格的同时进行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 l 按规定检验时限完成检验工作 产品不同,完成产品检验时限也不同。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行政效率,应根据检验项目、产品标准、企业数量等情况,确定一个合理产品检验时限,并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l 向审查机构和企业提交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机构对送达样品按检验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向审查机构递交企业产品检验报告。 l 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l5日内,向审查机构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 第五节 材料汇总、审核 一、材料汇总、审核 审查机构按照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文书及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并审核。主要是审核企业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等是否有效,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等。审查机构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家企业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企业的审查包括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两项全部合格为企业审查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据此对企业审查结果进行判定,并按照合格和不合格分别填写《审查报告书》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二、材料报送 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l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各一份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为便于管理,审查合格企业和审查不合格企业的材料应进行分类。 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企业的发展,可由企业及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在许可决定前进行变更。 三、材料保管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第六节 生产许可决定与公布 一、材料复核 审查中心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以核实审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产品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对核准的企业进行编号,最后将审查情况及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时限要求:审查中心应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l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 二、生产许可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通则、审查细则等规定,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的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材料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l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发放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证书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章,证书生效日期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日期。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填写打印,并将证书发(寄)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申证企业。 四、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产品发证结束后,国家质检总局对获证企业名单统一公布。 (一)公布的内容 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 2.获证企业名称; 3.企业地址; 4.生产许可证编号; 5.发证日期; 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二)公布的形式 公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国质量报》或其他全国性报刊上统一公布。 2.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3.国家质检总局分期分批以“获证企业名录汇编”的形式向全国公布。 (三)公布的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录,是生产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不仅是获证企业的需要,也是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消费者消费的需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无证查处工作,可以限制和制约无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提高生产许可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护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七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组织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其中集团公司已成为重要的一种。考虑到集团公司形式的特殊性,对其实施生产许可的程序也有一些特别规定。 一、申请方式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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