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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07-19
编 号:
青政发〔2002〕78 号
标 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年龄与社会平均寿命计算的差额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8.离休职工。以2001年6500元人·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2%,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四)折抵的资产,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相关费用。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职工资产折抵部分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不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未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可以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享受了折抵政策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原企业退休(职)人员、离休人员改制时折抵的费用一次性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职)职工统筹外费用、缴纳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工伤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六)企业改制时,职工提出不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所欠职工工资,补交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返还集资款。改制后企业提出不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职工的资产折抵全额支付职工补偿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职工的补偿费低于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
改制企业应及时与录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改制时职工折抵的资产,已转为股份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未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七)企业整体改制需制定有关改制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会、负责企业改革和劳动管理的部门要参加会议,并监督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后要形成书面决议,职工代表对有关决议的表决要签字。少于50人的企业可直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八)鼓励经营者,管理、技术骨干持大股。经批准,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照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经营骨干出售。净资产出售时可按1∶2的比例(购一赊二)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赊股的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期间的收益要优先用于还款。可以试行企业内部委托持股制度,由职工本人自愿,签定协议经公证后,将个人所有股份委托他人持股。(九)对已改制但从未享受资产折抵政策的企业,进行二次规范改制时,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标准,计算职工的劳动关系置换资产折抵额,然后按照同比例承担的原则,计算公司中国有股权应承担的部分。(十)对折抵后国有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将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按出让方式处置,以土地资产价值弥补。具体按照原市土地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置土地资产用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试行意见》(青土字〔2000〕65号)的规定办理。土地抵补后仍为负值的,可享受劳服企业政策,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和享受其他政策。(十一)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折成股份配给本企业职工;所欠职工的其他款项,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作为职工股份进入新企业。(十二)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十三)企业国有资本退出变现,凡能够实行招标竞争的,均应以评估价为基价,通过公开竞拍形成价格,确定权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可在评估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涉及土地资产变现
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置。
(十四)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非本企业职工整体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实行分期付款应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首期付款不应少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扭亏扶持金,经批准后,可转作国家资本金。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六)凡国有股处于参股地位的中小企业,应委派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国有股权可设置为“优先股”,实施企业内部民营化管理,但需优先分红,并由国有资产受托经营机构负责监督。
三、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十七)改制过程中房屋土地契税的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精神,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企业依法改制过程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合并中新设企业或存续企业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统一为每件50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十九)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企业已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每证均为10元。
(二十)中介服务机构在向“三改”企业提供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服务时,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二十一)对“三改”企业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二十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
(二十三)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收取要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颁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执行,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四、简化和规范企业改制程序
(二十四)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企业申请并出具具结书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告后,权属无争议、建筑正规、质量合格并确归企业使用的,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统一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十五)企业改制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时限及时快速办理,由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部门的办理情况。(二十六)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各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的改革,直属企业以下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改制审批,资产处置和国有资本金的设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十七)已改制的企业实施二次规范改造,进行国有股权整体退出或部分减持,应将改造方案按系统分别报市经委、财办、建委、外经贸局,由上述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本意见有关政策实施。改制企业经财政部门就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审核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市体改办代市政府审理核准。
本意见由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适用于市属工交、财贸、建设、外经贸系统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改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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