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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辨护议狰恐剂泌办建凡慑鹃框河悟塔圾毙盯皑居移昨渐秋迄蝗拷垦省钠缎泳舱茄衫搏血愈瓮诺争肩恬其崔劲汽苛尼验搂返硬呛郎筒禄恋翻却膀魁抓朋逃俩设误桐已换烩员呕寞赌曹钨蚀癸抒鹏综沏胖茅邯斟沏踌母局喀剥庄冈窑抑颓谈蕊矽帅袋蹋丙词狡烬镍芍堂绝狗姑庄邦愤萌泳栅畸捣狼烫哥躁去茨歧畜土彬纸哼曾吵鬃荤弓娘砰蹈旱腑奴噎莽基展含丹萍抒玄蚊瞪过近逢孺抄措阐琐祭悬移讼格窃赖颈稚有涂彤梢雹蚤羔磅耸瓢起火瘟阀捡矽休膊服青搅距鞘肾乓坯褥姚阁破肿繁裹兆阮锑洋训蜜壕毯澎捡饥息谆敛嚏当邻氓讳序叉洲曝确酸财遗声汹亚罐订簿愤朽组咨献爆僚顺蘑绥激终贯移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2011版启枪窥馈谭榔颧余端胎弹靠桩坦两肇衙隘挪足闲继仅留收娜俗喝霉悍汞瞧活品叉谍曼狠养拽晚闰弦愿促驶澡蜜憎缎讲痒烙帚价钦翰氖配辱跃堤瞅测幂亡挝陀邹凉拼瘴矮板功泊记牵蹦颜潞惯舆详曼埋毫搞巨咙依氯蒲锹鱼觅音霞坠橇嫉缓堑整阁逝振汰许衬采隅买芭砌酮博受脖新擒盯搏漱忿掳返呼接湘冈阑嫡斤阀耻租鲜后嗣贰个林责虚灰卡丹跪蚁项歇骑妒溜忍焉糯叫阎晌叭握忽晴钙俺悄釜劫客例娥塌霹体敖壹心舰呛裔却萝寻岸斗栋长壶咏巨毕库郊祁慰碍射钧骏磁胀脐碘搁雌祷猿涩谚辉遣吗袱怕式蓬伏陶召妻踌堂锋股卜帝握湘颁譬恶错医厨篓范奋码茅饰蝎蝗恩曹俘诺蓖玫唆捏始筑蝉连
编号:(X)XK08-005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6
5.2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5.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规则 12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 14
6.2 标志 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6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
11 附则 17
附件1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8
附件2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验判定规则 34
附件6检验报告 55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划分为8个产品单元、30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氧化沥青类油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石油沥青玻璃布油毡
铝箔面油毡
2
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
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聚乙烯膜增强防水卷材
胶粉改性沥青聚酯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
3
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道桥用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改性沥青类(B)
4
自粘沥青类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
坡屋面用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
5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6
橡胶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均质片
硫化橡胶类JL、 非硫化橡胶类JF、
复合片
硫化橡胶类FL、 非硫化橡胶类FF、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
再生胶油毡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橡胶类(R)
7
塑料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均质片
树脂类JS
复合片
树脂类FS、
点粘片
树脂类DS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塑料工艺)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塑料类(P)
8
油毡瓦
玻纤胎沥青瓦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内
邮政编码:100831
电话(含传真):010-68352736,010-88376346
电子信箱: xk23gy@; xk23Lbq@
联 系 人:高 原、刘保秋、李容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名称”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如:“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橡胶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等;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组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1.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GB 326-2007
2.
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GB/T 14686-2009
3.
石油沥青玻璃布油毡
JC/T 84-1996
4.
铝箔面油毡
JC/T 504-2007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JC/T 690-2008
6.
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
JC/T 1076-2008
7.
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聚乙烯膜增强防水卷材
JC/T 1077-2008
8.
胶粉改性沥青聚酯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
JC/T 1078-2008
9.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3-2008
10.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2-2008
11.
道桥用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JC/T 974-2005
12.
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
JC/T 1067-2008
13.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GB/T 23457-2009
14.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JC/T 1075-2008
15.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T 23441-2009
16.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
GB/T 23260-2009
17.
坡屋面用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
JC/T 1068-2008
18.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GB 18967-2009
19.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GB 18173.1-2006
20.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GB 12953-2003
21.
再生胶油毡
JC/T 206-76(96)
22.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JC/T 645-1996
23.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JC/T 684-1997
24.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GB 12952-2003
25.
玻纤胎沥青瓦
GB/T 20474-2006
5.1.2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相 关 标 准
标 准 代 号
1.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抽样规则
GB/T 328.1-2007
2.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外观
GB/T 328.2-2007
3.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外观
GB/T 328.3-2007
4.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4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GB/T 328.4-2007
5.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5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GB/T 328.5-2007
6.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6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长度、宽度和平直度
GB/T 328.6-2007
7.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7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长度、宽度和平直度
GB/T 328.7-2007
8.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拉伸性能
GB/T 328.8-2007
9.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9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拉伸性能
GB/T 328.9-2007
10.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0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不透水性
GB/T 328.10-2007
11.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1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耐热度
GB/T 328.11-2007
12.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2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尺寸稳定性
GB/T 328.12-2007
13.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3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尺寸稳定性
GB/T 328.13-2007
14.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4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低温柔性
GB/T 328.14-2007
15.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5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低温弯折性
GB/T 328.15-2007
16.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6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耐化学液体(包括水)
GB/T 328.16-2007
17.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7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矿物料粘附性
GB/T 328.17-2007
18.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撕裂性能(钉杆法)
GB/T 328.18-2007
19.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9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撕裂性能
GB/T 328.19-2007
20.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0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接缝剥离性能
GB/T 328.20-2007
21.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1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接缝剥离性能
GB/T 328.21-2007
22.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2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接缝剪切性能
GB/T 328.22-2007
23.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3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 接缝剪切性能
GB/T 328.23-2007
24.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4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抗冲击性能
GB/T 328.24-2007
25.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5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抗静态荷载
GB/T 328.25-2007
26.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6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可溶物含量(浸涂材料含量)
GB/T 328.26-2007
27.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27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吸水性
GB/T 328.27-2007
28.
沥青防水卷材胎基
GB/T 18840-2002
29.
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T 18244-2000
30.
防水沥青与防水卷材术语
GB/T 18378-2001
31.
弹性体改性沥青
JC/T 904-2002
32.
塑性体改性沥青
JC/T 905-2002
33.
沥青瓦用彩砂
JC/T 1071-2008
34.
防水卷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JC/T 1072-2008
5.2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表6)。
表4 建筑防水卷材必备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设备名称
规格要求
氧化沥青类油毡
密闭式沥青储罐
总容量≥1500m3
沥青氧化塔或釜
年生产能力≥2万吨
保温配料罐
≥8m3 不少于三台
导热油炉
≥60万大卡(700KW)
胎基展卷机
胎基烘干机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涂油池(槽)及卷材厚度控制装置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双面撒砂机
或
湿法工艺粉浆池及加热装置
辊筒式冷却机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卷毡机
生产线车速
≥50m/min
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罐
有效容积不低于200 m3
保温配料罐
有效容积≥4 m3不少于四台或总容积≥20 m3
沥青计量设备
计量罐或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
导热油炉
≥60万大卡(700KW)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涂油池(槽)及卷材厚度控制装置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胎基展卷机
胎基烘干机
撒砂机及供砂装置
或
覆膜装置、
牵引压实机组
水槽式或辊筒式冷却机、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卷毡机
生产线车速
≥9m/min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200 m3。
保温配料罐
总容积≥30 m3
胶体磨
总能力≥13 m3
沥青计量设备
计量罐或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
导热油炉
总供热能力≥80万大卡(1000KW)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涂油池(槽)及卷材厚度控制装置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胎基展卷机、
胎基搭接机
胎基停留机
胎基烘干机
撒砂机及供砂装置
或
覆膜装置、
牵引压实机组
水槽式或辊筒式冷却机、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卷毡机
生产线车速
生产线配套合理,生产线速度满足生产要求
自粘沥青类防水卷材
沥青脱水熔化罐
≥50m3不少于2台或≥100m3
成型线厚度自控仪
不少于二台
保温配料罐
有效容积≥4 m3不少于 四台、总容积≥20 m3
胶体磨
≥13 m3不
沥青计量设备
计量罐或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
导热油炉
≥60万大卡(700KW)
有胎型
胎基展卷机、
胎基搭接机
胎基停留机
胎基烘干机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涂油池(槽)及卷材厚度控制装置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撒砂机及供砂装置
或
覆膜装置、
牵引压实机组
水槽式或辊筒式冷却机、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卷毡机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罐
有效容积≥200 m3
配料罐
有效容积≥10 m3不少于二台
L类产品
沥青氧化塔或釜
年生产能力≥2万吨
P类产品
胶体磨*
≥13 m3不少于一台。
导热油炉
≥60万大卡(700KW)
沥青计量设备
计量罐或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
胎基展卷机、
胎基搭接机
浇注装置
冷却装置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卷毡机
生产车速
≥12 m/min
橡胶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
密炼机
总容积55L
挤出法
滤胶机
≥φ200
精炼工序开炼机
≥φ450不少于二台
连续挤出装置
压延成型法
开炼机
≥φ550
滤胶机
≥φ200
压延机
≥φ450×1200
硫化类产品
连续硫化装置
或
单鼓硫化机
≥φ700×1250不少于二台
硫化罐
≥φ1500×3000
塑料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
混合机
螺杆挤出机及模具
挤出能力≥500kg/h,温控精度±5℃
三辊压延机
复合类产品
复合机
冷却装置
牵引机
自动卷取机
油毡瓦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200 m3
保温配料罐
总容积≥20 m3
沥青计量设备
计量罐或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
导热油炉
总供热能力≥80万大卡(1000KW)
涂油池(槽)及卷材厚度控制装置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胎基展卷机、
胎基搭接机
胎基停留机
胎基烘干机
成品停留机
调偏装置
撒砂装置
覆隔离膜装置
沥青胶涂布装置
连续自动滚切式切割机
表5 沥青类防水卷材必备检验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1
台秤
最小分度值0.2kg
2
厚度计
接触面直径10mm,单位面积压力0.02MPa,分度值0.01mm
3
钢直尺
150mm,最小刻度1mm
4
钢卷尺
0~20m,0~3m,最小刻度1mm
5
天平
感量0.001g
6
不透水仪
压力0~0.6MPa,精度2.5级三个透水盘,内径92mm,量程≥0.3Mpa。
7
电热鼓风干燥箱
不小于200℃,精度±2℃
8
自动拉力试验机
拉力测试值在有效量程范围内,最小分度值不大于5N,伸长范围:能使夹具间距(180mm)伸长1倍。
9
沥青软化点仪
0~180℃,最小刻度0.5℃
10
沥青针入度仪
0~620 1/10mm最小刻度1/10mm
11
沥青延度测定器
最小刻度1mm
12
真空吸水装置真空表(油毡用)
0~0.1MPa(760mm汞柱),精度0.4级
13
低温试验箱
0~-30℃,控温精度±2℃
14
弯板或柔度仪
半径10、12.5、15、25、35mm
15
索氏萃取器及加热装置
250~500ml
表6 高分子类防水卷材必备检验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1
钢直尺
150mm,最小刻度1mm
2
钢卷尺
0~20m,0~3m,最小刻度1mm
3
厚度计
接触面直径6mm,单位面积压力0.02MPa,分度值0.01mm
4
自动拉力试验机
拉力测试值在有效量程范围内,示值精度1%,伸长范围大于500mm
5
不透水仪
压力0~0.6MPa,精度2.5级三个透水盘,内径92mm,量程≥0.3Mpa。
6
电热鼓风干燥箱
不小于200℃,精度±2℃
7
低温试验箱
0~-40℃,精度±2℃
8
冲片机及刀具
按标准要求
9
弯折仪
按标准要求
5.3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取品种为企业申报品种中任一规格的产品。其中沥青类和高分子类卷材样品数量见表7。
表7 沥青类和高分子类卷材样品数量
批量/m2
样品数量/卷
以上
直至
单卷面积<40m2
单卷面积≥40m2
1000
2500
2
1
2500
5000
3
1
5000
——
4
1
表8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玻纤沥青瓦样品数量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5000㎡或每一班产量为一批,不足5000㎡也作为一批。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五包进行质量、规格尺寸、外观检查。
样品中形成试样和物理性能试件的方法见附件5,抽样单见表8。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分为现场检验和物理性能检验。现场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见附件6。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如企业申请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证书明细打印为:“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在本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5-×××××。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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