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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巡查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30622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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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测绘单位的审批后监管和动态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资质巡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变化、市场活动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进行实地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监督管理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制定国家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测绘资质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 常规巡查是指定期开展的例行检查。专项巡查是指对测绘单位特定事项进行集中性的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国家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确定具体巡查时间、巡查省份、巡查组成员及被巡查单位。每年选取6个省(区、市),按一定比例抽取甲级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抽取乙、丙、丁级单位。 省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各等级测绘单位数量的10%。 第六条 国家级巡查组成员为5人以上,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省级巡查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测绘资质条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合同履行、市场信用等市场活动情况; (三)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四)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与资质许可等级、范围一致性情况;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测绘资质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至少于巡查前7个工作日,向被巡查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内容和准备事项; (二)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测绘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核对、复制测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社保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近三年内履行的测绘项目合同及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财务报表等与资质巡查有关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 (四)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有关质量保证体系、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情况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结束后,巡查组可以当场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论;情况复杂难以当场出具结论的,应当在实地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并送达被巡查单位。 第九条 在巡查过程中,被巡查单位有测绘项目在外地作业的,巡查组可以委托被巡查单位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员及仪器设备实地核查。 受委托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有关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一)单位条件变化后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的; (二)应当变更有关事项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被巡查单位有关管理制度的实施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要求的; (四)被巡查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 (六)其他应该责令限期整改情形。 整改期满后,单位应当出具整改报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组织巡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本省(区、市)测绘资质巡查结果。测绘资质巡查结果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并在该单位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测绘单位就同一内容重复巡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未列入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的测绘单位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测绘资质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 对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测绘资质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按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并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注册中予以缓期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禁止收受被巡查单位财物。 第十七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在巡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精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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