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签订时间:2008年 03月28日
(2001年修订版) 合同编号:NO:102021
甲方:
(团体或个人):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内
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意遵守细则并将细则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 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
人 数
出团日期
交通工具及标准
路线与景点
(祥见行程表)
住宿标准
保险金额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预付团费比例
预付款数额
应付款费总额
结付期限
特别说明
乙方: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鸿昌营业部
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3 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4 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应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成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
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 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 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 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 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1.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程安排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 有同等效力 。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政编码: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制
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一、报名须知
1. 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 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 的10%; 2 – 14 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游客商定:12岁(含12岁)以上按成年人收费。
二、团费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注:未满16人成团派全陪费用另约加收)
三、团费不包括号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和行业标准的服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方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车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 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 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团费的2%;
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团费的5%;
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团费的15%;
出发当天,赔偿已交团费的30%。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16人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会陪(双方另有约定者队外)。
4.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杨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6.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
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
面同意。
8.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
9.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级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10.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细节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经广东省旅游协会
旅行社动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
起实行。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度行的《广东省国内
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同时废止。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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