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02-5-2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文号:进出银卖信发2002200号发布日期:2002-5-24执行日期:2002-5-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指导与管理,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保障出口卖方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业务是指我行委托商业银行管理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包括向我行推荐项目,协助我行进行贷前调查,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协助检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协助监管
2、贷款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协助我行收回贷款本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接受我行委托,并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其总行、分行及代理经办行。向我行申请办理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称为代理申办行。第二章代理行的选择第四条选择代理行的基本原则是:适度竞争,择优委托。第五条代理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贷款项目管理经验,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二)具有先进的资金结算清算网络系统和健全的结算管理制度,能够为借款企业提供完善的国际、国内结算服务,并能够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三)代理申办行的总行与我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没有签订总行间委托
3、代理总协议的,代理申办行在申请时须有其总行的意见;(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和海外投资贷款项目,优先选择在境外项目所在地设立分行的商业银行。第七条在代理申办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为我行贷款项目提供还款保证的商业银行或企业的基本开户行。第八条选择代理行的程序:(一)代理申办行提交代理申请,填报代理行申请表,并提交代理申办行情况介绍;(二)借款企业提交推荐代理行意见函;(三)在我行设立代表处的地区,代理申办行须将申请材料报代表处,经代表处审核后报总行或辖区分行。第三章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委托代理关系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
4、议确立。委托代理协议包括与代理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和与代理经办行、借款企业签订“具体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第十条总协议是确立双方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文件。第十一条具体协议是确立具体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专门账户的设立、贷款的使用和管理、贷款本息的回收、代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我行依据总协议和具体协议对代理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制定和执行代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二)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情况及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三)代理业务
5、台账建立和登记情况;(四)代理业务专门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五)办理借款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情况;(六)定期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化情况;(七)督促借款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八)发生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损害我行合法权益情况;(九)贷后检查材料真实性情况等。第十三条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情况须写出检查报告并归入项目档案。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卖方信贷部是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规章制度;(二)与商业银行总行商签总协议;(三)督促商业银行总行加强对本系统委
6、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协调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关系;(四)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五)指导总行营业部、分行、代表处对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六)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七)组织委托代理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八)负责对代理行工作的信息传递、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分行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二)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三)协助总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卖方信贷业
7、务代理行会议和培训;(四)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行卖方信贷部;(五)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的汇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国内代表处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监督检查所辖地区代理业务;(二)负责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与代理行之间的文件传递;及时将收到的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资料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三)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代理行会议和培训;(四)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每年对
8、所辖地区内代理行的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五)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确定和代理费的支付提出建议;(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五章代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十七条代理费标准按额度贷款和项目贷款(含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下同)分别确定,并按贷款期限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十八条额度贷款代理费率的标准: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代理费率为1;贷款期限1年以上至2年(含2年),代理费率为15;贷款期限2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第十九条项目贷款的代理费率标准: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代理费率为15;贷款期限5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第二十条额度贷款的代
9、理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一次性支付;项目贷款的代理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第一笔代理费金额实际放款金额费率50。第二次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第二笔代理费金额代理费总额第一笔代理费金额。第二十一条单个委托代理协议的代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第六章对代理行的考核第二十二条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组织、指导对代理行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总行卖方信贷部、总行营业部、分行、国内代表处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代理业绩作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行、支付代理费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的代理行,视情况扣减代理费或取消代理资格;对造成我行信贷资金损失的,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分行需将扣减代理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情况报总行卖方信贷部审核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文本依据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解释,并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