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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应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法律顾问协议书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
二○一四年 月
关于聘应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
委 托 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 托 方:天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下称乙方)
第三方: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甲方为完成“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工作,特聘请乙方作为此次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专业法律服务。由于本次专项计划涉及丙方的权益,为保证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丙方同意作为第三方协助甲方、乙方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乙、丙三方各自的责任
(一)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应根据乙方开列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和事实,并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2、为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和积极配合。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本次专项计划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指派律师组成工作小组,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规定,为甲方、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核查甲方、丙方提供的与本次专项计划相关的基础材料;
2)对甲方及参与专项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查;对丙方及债务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3)就本次专项计划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甲方、丙方的咨询,提供咨询意见;
4)协助论证本次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5)协助制作本次专项计划的操作流程;
6)起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及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必要的附件材料;
7)协助审核本次专项计划的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8)根据专项计划项目进展的需要,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
9)制作工作底稿,并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10)本次专项计划终止时,协助进行清算,并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11)协助甲方、丙方办理本次专项计划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2、对于甲方、丙方提出的乙方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要求的事项,乙方有权拒绝。
3、乙方律师应当精勉尽责的完成上述法律事务。
4、在甲方、丙方按时提供文件资料和事实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及时进行核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5、对于甲方、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陈述事实,乙方有保密义务。
(三)丙方的责任
1、丙方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应根据乙方开列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和事实,并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2、为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和积极配合。
3、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项顾问费。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乙方为本次专项计划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二、 工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应相互密切配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此次专项计划方案实施完毕为止。
三、 费用支付
1、经甲、乙、丙三方商定,本次专项计划项目律师费用为 X万元。
2、上述费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在本次专项计划设立阶段,乙方正式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丙方支付X万元;
2)在本次专项计划成立首期所募资金进入《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专项计划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丙方支付X万元;
3)在本次专项计划终止清算阶段,乙方正式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丙方支付X万。
四、其他事项
1、如因一方违约,任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3、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天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丙方: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二0一四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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