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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城西客运站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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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三方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细则 东阳市城西客运站工程 监 理 细 则 编制: 审核: 杭州三方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目 录 1.工程概况 1 2.监理范围和目标 1 3.监理依据 2 4.监理程序和方法 3 5.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14 6.监理工作进度控制的主要内容 37 7.监理工作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 38 8.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9 9.合同管理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39 10.工程信息资料管理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40 11.工程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41 12.工程适用的国家规范及主要标准 42 13.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43 48 杭州三方建设有限公司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杭州华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细则 第 48 页 共 50 页 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阳市城西客运站 2、建设地点:东阳市南临世贸大道,北靠平川路,西接东阳木雕城 3、建设单位:东阳市行政中心后地块项目建设筹建办公室 4、设计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5、监理单位:杭州三方建设有限公司 6、施工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工程项目组成和规模: 本项目为东阳市城西客运站,建于东阳市南临世贸大道,北靠平川路,西接东阳木雕城,本工程内容为:主站房、商铺、维修站、廊道,建筑总占地面积54000㎡,总建筑面积33745㎡。结构层数为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主楼面高度约21m,室内外高差0.300m,商铺、维修站为地上1层,建筑楼面约4.5米。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架结构,基础形式为:主楼梁板式筏形基础、商铺和廊道为浅基础。设计使用年限5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结构环境类别:一类环境,室内正常环境;二类环境:地下室、阳台、卫生间、露台等。主楼±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0.650。 序号 子项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本工程相对于±0.000米相对于黄海高程(米) 建筑高度 1 主站房 28713㎡ 五层(地下1层) 70.80 21.5 m 2 商铺、 维修站 4190㎡ 一层 70.80、70.65 6.15m 3 廊道 632㎡ 一层 70.65 5.00 m 2.监理范围和目标 对本工程的土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进行控制,开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承包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和落实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 2.1总体目标: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理。通过监理工程师谨慎、勤奋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内完成建设项目,保证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履约率100%;以一流的成果赢得顾客满意。 2.2分解目标: 2.2.1工期目标:总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2.2.2质量目标: 2.2.2.1争创“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2.2杜绝因监理失职引起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质量事故为零。 2.2.2.3对土建关键工序、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记录清晰、真实、完整。 2.2.3投资目标:认真做好监理工作,严格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承包费用。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力求优化设计、施工,节约工程投资。 2.2.4安全目标:不发生公司员工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工程重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防止发生职业性人身健康危害、食物中毒和传染病;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审查率为100%。 2.2.5环境管理目标:增加环保意识,努力减少污染排放,实行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耗、物耗;履行监理职责,维护施工环境生态平衡,对被监理方施加环保影响;优化美化施工的作业环境,倡导绿色工地。 2.2.6文明施工控制:争创“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监理依据 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2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 3.3本项目的招标标书、投标文件。 3.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5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等。 3.6有关设备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图纸,安装标准、规范等。 3.7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3.8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 3.9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4.监理程序和方法 4.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4.1.1确认承包商图纸及有关资料的获得。 4.1.2组织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1.3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业主。 4.1.4通过对承包商自检人员素质及其施工、试验设备的了解,以及对承包商质保大纲的审核来审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4.1.5对承包商合同中(包括施工协议书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并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其它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劳动力配置等的到场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6检查并批准承包商拟用建筑材料样品和进场材料的质量。 4.1.7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放样数据和图表,依据设计文件及规范,复核承包商的定位放样结果。 4.1.8检查承包商其它施工准备情况。 4.1.9就各项目承包商施工准备情况的核查结果报告业主,并接受承包商的开工申请。 4.1.10按照业主发出的开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签发工程开工令。 4.2原材料及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 4.2.1材料质量控制程序: a.采购材料定货前,承包商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拟采购数量,使用部位及材料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并可能附材料样品或会同监理工程师至材料供应商处共同看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b.承包商在半成品构件订货前,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送拟采购品名称、规格、有关厂家规模和信誉及性能资料,并可能地附样品,征求监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订货采购。 c.批量材料及半成品件进场后,承包商应以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进行抽样检查、检验,以便将不合格品消灭在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样品抽样时,承包商应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到场。 d.监理工程师在材料质量控制中,及时将承包商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 4.2.2材料质量控制的常规方法: a.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料质量检验单或质量保证书,如不具备以上资料或监理工程师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承包人应补作检验。所有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材料到场并在使用前报驻地监理工程师验证并批准备查,水泥及钢筋应特别注意检查其储备条件及使用前性能降低现象。 b.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材料到场报告后,应商定时间及时对材料合格文件及实物进行验证核对,发现承包商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复试报告〉之间与实际到场材料严惩不符时,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且必须要求承包商予以解释或澄清。如已影响工程全部或部分质量,由驻地监理工程师通过总监报告业主共同处理。由于运输、安装等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分析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业主决定、废弃或经处理后使用。 c.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物品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或复试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承包商因商务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交监理验证审核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文件暂存处,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并在材料使用前补报。如不能在使用前补报,应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材料的使用性和时效并向业主报告。 d.由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因为复试周期等原因,其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不能在使用前按时提交检验的,承包商必须在事前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并由驻地工程师确认,就其使用性及时效提出意见,向业主报告并会商确认。 e.所有上述报告及确认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因故采用口头方式,事后相关各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 4.3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4.3.1承包商必须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就本项目的特点、依据有关规范制订工艺见证点或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受报告后应在项目开工前提出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报告,共同检查验收。 4.3.2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督促承包商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指导书中明确的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3.3若承包商提出更改施工工艺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四控制、二管理”的原则、综合分析,并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若可行,则必须报告业主后方可执行。 4.3.4督促并检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按照有关规范制定的测试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控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予以及时确认或提出质疑,对质疑项责令承包商解释或澄清或重做试验。 4.3.5承包商使用的混凝土、砂浆等材料,采用现场检查其配合比、塌落度、计量或现场随机取样试验以检查、控制其质量。 4.3.6督促承包商并检查承包商执行其质保体系规定的各项程序,三检制度落实的情况。 4.3.7通过日常的巡检及对工序作业的旁站方式,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及工艺、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对重要单位工程的关键工序采用全过程旁站,以监控其施工质量。 4.3.8严格按照施工工序,分项工程检查程序,对每道工序质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确认或指出不符合项,要求整改、处理或返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在确认后及时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口头指令必须于事后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做记录并互签以查考,所有工序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3.9监理工程师因非正当理由或未经声明而不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检查验收的工序、分面工程,承包商有权在指定的检查期限4小时后,自行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前述工程内容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承包商后续施工工序质量必须合格。 4.3.10驻地监理工程师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指定时间到达现场验收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定改期或委托其他工程师代为检查验收。 4.3.11加强工序质量因素控制,跟踪使用材料质量,监控工艺流程安排及工艺方法。检查施工操作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水平,及时对承包商的不合格工序过程或施工成果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同时,督促承包商改正并向业主报告。 4.3.12监理工程师在基础实施开挖前,审定基础开挖施工方案,并熟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基础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经检验合格后,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业主等单位人表对基础实施开挖后地质情况,基底标高,开挖尺寸进行联检。构支架安装前,先审定安装措施或方案,并认真检查安装前的各种材料、工具及安全保障情况,确保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3.13跟踪复核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情况,及时审签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意见,核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4.3.14对承包商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与施工进度同时进行。 4.3.15组织工程阶段性检查及工程结构中间验收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4.4设计变更、修改程序 4.4.1严格执行设计修改程序,任何一方提出的变更需经设计院认可,并必须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报告业主,由业主提请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监理工程师不承认任何非设计人员擅自更改原设计文件规定的一切内容。 4.4.2任何一种形式的变更要求或变更内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对不能及时确认的变更要求,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提出修改的人〈承包商〉,以获得谅解并便于合理安排施工。 4.4.3任何一种经设计确认的修改,得到业主认可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必须予以及时确认并督促承包商实施。 4.4.4任何一种材料的代用或钢筋的等截面、等强度的替换,必须按设计修改程序上报监理,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业主和设计代表认可。 4.4.5对申请的设计变更〈修改〉,应报请业主,取得认可后方能实施。 4.4.6在确认变更后,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请业主并向承包商确认: a.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 b.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c.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d.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e.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实施顺序。 f.由于变更导致经济支出及工期变化。 g.按合同规定确认将要变更的价格和价款。 4.5质量事故处理和程序 4.5.1任何结构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其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处理或返工,造成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 4.5.2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项目〈含分部、分项名称〉、工程量、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的初步估算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掩盖事故真象或隐瞒不报。 4.5.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提出监理意见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协助业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会同业主,设计及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重大质量事故应有总监参加事故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处理方案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据以督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和相关部门。 4.5.4督促承包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并制定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相应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 4.5.5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监理部应及时报告业主并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 4.6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程序,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承包商提前24小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审请,将隐蔽的项目、内容、工程数量,隐蔽工程检查时承包商必须完成自检系统的三级验收工作且自检合格,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检查记录及质量初始验评记录等技术资料。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接受申请后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予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4.7中间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4.7.1中间验收的条件: a.当这个单位工程的某个重要阶段的分部分项工程已经施工完成且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该单位工程可以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b.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基本完成,且资料的规格、形式、内容等基本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c.承包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且监理工程师收到并接受承包商的书面申请。 d.如上述验收条件已基本具备,总监应及时报告业主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的各项工作。 4.7.2中间验收的程序: a.预验:承包商首先对需验收的工程进行自检并整理完成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确认工程实物及资料已符合验收条件。 b.初验: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初验。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对工程实物及资料进行复核及检查,确认已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c.终验: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结果报告业主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程序见图一。 图一:中间验收程序图 工序施工完毕 返回 施工单位自检、专职初检验 否 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是 否 试验室检验 会同现场检查 合格 是 签署质检意见 进行下道工序 4.8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4.8.1竣工验收条件: a.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被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全部建成,或剩余工作量极少且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安全,前述单位工程可作为一个或若干个竣工验收单位; b.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技术资料已收集、整理完成,无主要缺项,资料规格、形式、内容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c.承包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并接受承包商书面申请; d.如上述相应验收条件具备,监理工程师应提出监理意见并报请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4.8.2竣工验收程序 a.预验:所有单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整理现场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并自行核查合格,确认工程实物及资料符合验收条件; b.初验: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并同时提交未装订的工程技术资料,由监理进行初验: ①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对实物工程量进行复核,确认工程量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规定; 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资料完整、齐全、规范、准确且真实,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档案资料规定(监理部填写初验内容及意见); ③当上述检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则提出书面监理意见,由总监向业主报告,当上述检查发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限期整改,并报告业主,承包商在整改完成后,按预验、初验程序重新验收; 项目监理部土建工程初验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核查意见 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报告 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 预制构件合格证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7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8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9 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10 室外墙面 11 变形缝 12 水落管 13 室内墙面 14 室内顶棚 15 室内地面 16 楼梯、踏步、护栏 17 门窗 18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19 管道接口 20 防雷接地 综合评价: c.终验:业主在接到监理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实物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发现问题,则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整改,整改完成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自初验收程序开始重新验收,为终验收复核和审查确认工程质量及技术资料符合有关验收标准及设计规定,则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会议,承包商、监理及业主分别向会议报告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情况,以验收小组讨论,提出验收意见,报请质量监督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4.8.3竣工证书的签发 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全部剩余工作量和所有消缺工作后,竣工证书按有关规定签发。 竣工验收程序见图(二) 图二:竣工验收程序图 土建工程竣工、设备调试试车完成 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签证文件、工程结算资料提交 返修 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初验 合格 否 是 总监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同意验收 否 是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质量监督站备案 签署工程验收证书 工程交接 审核支付工程款 使用、保修 4.9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 4.9.1工程竣工或交接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及有关的国家、地方法规,规范向承包商明确其缺陷责任及责任期限。 4.9.2责任期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在场督促承包商及时履行缺陷责任,并及时向业主报告承包商履行情况。 4.9.3责任期满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确认并向业主报告,终止承包商的责任缺陷期。 4.10监理旁站程序和方法 4.10.1旁站监理的内容和程序: 4.10.1.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4.10.1.2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在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 4.10.1.3在现场跟随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10.1.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证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10.1.5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于施工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现场监理部,项目监理部会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内容实施旁站监理。 4.10.2旁站监理职责: 4.10.2.1实施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的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0.2.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10.2.3旁站监理当认真履行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1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图 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接受监理任务 对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意见 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第一次工地监理例会 鉴定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对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的材料进行预控 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督促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措施的落实 签认隐、预验工程 质量控制 参加质量施工的分析,监督处理方案执行 不合格 合格 编写工程质量报表 签发开工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消防卫生措施并提出意见 核定和签发设计变更、洽商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 认定工程质量和进度 投资控制 认定完成工程量 组织对对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上报质监站核定,竣工初验,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填写工程量报表 签发付款凭证 会同工程参建单位核定竣工 单位工程 督促整理监理档案,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档案,编写施工验收评估报告,申报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报单 审定工程总进度计划 进度控制 审定工程季、月进度计划 会同建设单位签发工程质量 合格证书 对年、季、月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终止 加强对进度计划的动态控制 5.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等,参考《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土建工程,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有效的控制,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单位工程验收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监理质量控制方法: (1)旁站监督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如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预制构件吊装、混凝土浇筑等,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2)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3)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重要的分项工程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结构受业主委托,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活动。 (4)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5)指令文件 监理工程师适用监理合同赋于指令控制权对施工提出书面的指示和要求。 (6)支付控制手段 质量监理以计量支付控制权为保障手段。 (7)监理通知 监理工程师利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对任何事项发出指示,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① 口头通知:对一般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事项,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执行,必要时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形式予以确认。 ② 监理工作联系单: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事项,用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 ③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等各种检查时发出的问题,用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④ 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监理工程师预见到会发生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令(一般情况下宜事先与业主沟通)。 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实际上是监理组织参加施工的各施工单位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这是监理的一项重要职责。 5.1模板工程质量控制 5.1.1模板支架应保证工程结构各部位形体尺寸和相对位置的正确 ,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混凝土自重,侧压力及施工荷载,接缝严密平直不漏浆。 5.1.2跨度≥4m的梁板,模板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5.1.3 模板的拆模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3.1中的规定。 现浇结构的模板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侧模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达到下表所示强度标准。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 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100 当采用快速脱模施工时,梁、板底模拆除后,经核算保留一定支柱,特别是主梁更要保留足够的支柱,以支承结构及施工荷载 5.1.4现浇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柱、梁、墙) 5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柱、梁、墙 +4~-5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表面平整度(2m长度上) 5 5.1.5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正确,其允许偏差: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3mm;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3mm;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10mm、预留洞尺寸允许偏差:(+10mm,0); 插筋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5mm、插筋外露长度允许偏差:(+10mm,0)。 5.1.6模板架立后,承包商应先自查合格,再会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5.1.7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对策 影响工程质量因素 控制对策 支模 斜支撑过陡无力 注意检查坡度 截面内部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复核截面内部尺寸 底模上表面标高不对 根据施工单位放的标高复核 梁、柱的轴线位置偏差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纠偏 钢模板表面局部不平 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偏 钢模板板面挠曲 对超出允许偏差的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或修复 两块钢模板之间的拼缝大 注意检查模板内部尺寸,要求施工单位精心施工 拼装模板板面不平 注意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精心施工 预埋件、预埋管及预留孔、洞遗漏或尺寸、位置不对 根据设计要求检查验收,认真复核数量、尺寸并根据施工单位放的轴线复核位置 模板表面漏刷隔离剂 要求施工单位刷隔离剂,且不能污染钢筋 拆模 过早 砼强度达到规范规定,方准拆模 顺序不对 要求按操作规程施工 未适当留些支撑 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执行 5.2钢筋工程质量控制 5.2.1钢材进入工地,必须持有钢材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单,并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批抽样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上材料证明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将复印件提交监理方备查。 5.2.2所有结构的配筋及数量必须符合设计和《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1)要求,若要进行钢筋代换,必须获得设计院的批准。 5.2.3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要除锈,除掉油污等杂物,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且无局部弯曲,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允许偏差:±10mm;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允许偏差:±20mm; 箍筋内净尺寸允许偏差:±5mm。 5.2.4钢筋弯钩和弯折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当HRB335级钢筋末端作135°弯钩时,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2.5不同规格的不同区域,不同部位的钢筋焊接要求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及验收规定》(GB50204-2002)第5.4.3、5.4.4.、5.4.5、5.4.6条的要求。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截面(500mm范围)内的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接头应平直,不得错位。焊接网及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5.5.2的要求 5.2.6钢筋绑扎的允许偏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5.5.2所规定的要求,受拉钢筋的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必须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5.4.6所规定的要求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其要求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6条的规定。 5.2.7在焊接及绑扎柱钢筋之前,应先调整好下面的钢筋位置;柱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立即将柱子的外伸钢筋设置好,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以便向上顺接钢筋。 5.2.8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应满足设计要求 本工程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mm) 板 梁 柱 20 30 30 5.2.9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绑扎钢筋网长、宽允许偏差:±10mm;网眼尺寸允许偏差:±20mm; 受力钢筋间距允许偏差:±10mm;排距允许偏差:±5mm; 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柱、梁为±5mm;板、墙为±3mm; 绑扎箍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 5.2.9钢筋工程的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除应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0—2001)外还应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工程篇)中的有关要求。 5.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 5.3.1自拌混凝土的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及进场试验报告,对水泥品种、标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上述出厂合格证或质保单及试验报告的复印件应提交监理方。使用商品混凝土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商品混凝土厂家的相关资质、混凝土的出厂报告等资料。 5.3.2黄砂、石子的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粗骨料最大粒径应≤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 5.3.3自拌混凝土应当分别严格计量,水泥、砂、石称量误差允许±2%~±3%,严格控制水灰比,不得任意加水。施工单位应派专职人员负责计量监督,监理人员可随时抽查水泥、砂、石的计量,若发现误差超过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混凝土级配单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提交监理工程师验证,并且将级配单的复印件提交给监理方,混凝土原材料的称量允许偏差应满足: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料 ±3% 水、外加剂 ±2% 5.3.4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砼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砼初凝之前将上一层砼浇筑完毕。当底层砼初浇定后浇筑上一层砼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5.3.5混凝土的坍落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当有离析现象时,要进行二次搅拌,直至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要求。 5.3.6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要<2m,当浇筑高度≥2m时,应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使混泥土下落。 5.3.7浇筑层的厚度按捣实混凝土的方法不同而加以控制,其厚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要求。 5.3.8当采用振捣器捣实时,①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②当采用振动棒振捣时,注意控制移动间距,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件等,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应≥50mm。③当采用表面振动器时,其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混凝土振捣要确保混凝土外光内实。 5.3.9浇筑混凝土全过程中,木工、钢筋工应跟班检查,如发现胀模、变形、移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3.10施工缝的位置宜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与施工的部位,其具体位置应在施工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按规定作相应处理,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a.已浇混凝土的强度不小于1.2N/mm2。 b.其表面要清除水泥落膜和松动石子及软弱混凝土层,其表面应充分湿润,冲洗干净,不积水。 c.在浇筑混凝土前,再铺一层水泥浆与混凝土内成份相同的水泥砂浆。 d.新混凝土要特别细致捣实,使新老混凝土紧密结合。 5.3.11雨季施工要有切实可行的《雨季施工防雨措施》,在施工前,承包商要将其提交监理方,以备雨季施工中核查。 5.3.12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小时内加以覆盖和浇水养护或塑料薄膜覆盖养护(气温低于5。C时,不浇水),要连续不得少于七天浇水养护,浇水次数以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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