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摘要域名 恶意抢注域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现象 63451 域名抢注域名的注册2 抢注案例分析域名抢注的法律适用1在我国.知名商标被抢往的事件发生。例如,两年前,一家香港公司在美国域名注册当局将肠长虹“、“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海尔”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研“.com”之下注册为城名,并一再向被抢注的企业发信.表示班意以不菲的价格将这些域名买还给它们一当时,抢注者的行为无疑让中国企业如梦方醒。近来,又接连发生了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之下的抢注事件。例如,有家广州公司在“.cn”之下将肯德基、可口可乐、宝马等20多个国际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还借助新闻媒介公开向被抢注的企业报价,表示
2、愿意有偿转让这些域域名现今已是重要资源,抢注者无非是看中了其广告宣传的价值,以待最需要该域名者再出高价将域名买去。注册域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在协助用户申请的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输入联系人的资料并交费后就可以拥有一个域名的使用权。一、域名的注册2域名注册流程3域名注册的价格4 一、定义:域名抢注指的是:对于有商业价值的域名,抢先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二、类型: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原始抢注:(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过程抢注:(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
3、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二、域名抢注5三、域名抢注的原因(1)域名的价值。域名具有标识功能,人们通过域名可以找到企业在网上的地址,同时企业也可以将域名作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因此,对于知名企业而言,域名同其企业名称(商号)、商标一样,也具有极强的商业价值,而且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发展,其价值甚至可能会超过企业名称、商标的价值。(2)域名的唯一性。在国际互联网上,由于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这与商标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存在完全相同的商标,甚至在一国之内,也会存在同一商标被不同的主体所
4、注册,但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意味着一旦某个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该企业将永远失去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机会。(3)人们的习惯。通常,在不知企业域名的情况下,要想访问某一企业的网络,人们最先想到的是该企业域名极可能是与其名称或商标有关的;而在面对某一以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注册的域名时,人们又会联想该网站可能与该知名企业有关。6四、抢注类纠纷的基本特征 将别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以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为要挟,迫使知名商业标志的权利人高价买回被抢注的域名。7从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在我国
5、法律体系中处理抢注类纠纷会遇到两个方面的难题。一个方面是事实问题,另一个是法律问题。所谓事实问题是指权利人在举证证明抢注事实上遇到的困难,即如何证明域名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简称或其他商业标志。由于域名是由英文字母、数字和符号组成的,这对于使用英文商标、商号和其他英文标志的企业来说难度不大,但是对于使用汉字和图形作为自己商业标志的企业来说,要证明域名中使用的某个英文单词、词组或者汉语拼音就是对自己商业标志的英文翻译或拼音化就不那么容易了。比如虽说“五粮液”是驰名商标,要是有人注册了域名“,五粮液集团凭什么证明域名中的“wuliangye”就是“五粮液”的汉语拼音呢?尤其是,除了我国外
6、商投资企业和有对外业务的企业”,我国企业并没有被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英文或拼音化名称,这更增加了这些企业举证的难度。8但是结合抢注案件的全部事实来看,权利人遇到的举证并非不能解决。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其一,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该域名,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最终目的是获得权利人为交换域名支付的“赎金”。因此,抢注者在注册了域名之后,常常主动与权利人联系,公开声明其注册的某个域名就是为权利人所为,其域名的网上名称部分使用的就是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抢注者为了吊起权利人的胃口,也总要主动表白抢注的事实,有时还通过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际傍自己是为了提高权利人的
7、网络意识才实施了抢生。因此,抢注者向已的言行成了证明抢注厅为的最好证据。其二,即使抢注者没有公开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沧注、其注册大量域名的事实也能成为证明抢往的有力证据:如果注册的个别域名与他人的知名标志拼音或通常英文井译相同。还可以算是巧合,那么注册的几十、上百个城名都与他人的知名标志“不谋而合”。被抢注的商标、商号等标志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即使注册域名时抢注者把它们拼音化或泽成英文,人们也还暴能够分沸出城名与被抢注标志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从注册域名的数最得到证实,域名之间也可以用印证。9三、恶意抢注与域名抢注的事实问题相比,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更难解决了:域名注者的目的是把域名卖出去。抢注者只
8、注”不“用”其域名。是否构成了权利人的侵害?一、恶意抢注定义: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二、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认定 并非所有涉及他人商标、商号的域名注册都构成域名抢注。某一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抢注,应从以下几个条件来认定:(一)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是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抢注”也就无从谈起。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商标不但包括已经注册的,还包括未经注册的但一直在使用的并且在特定的行业或领域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商标固然受法律保护,但未经注册而法律又允许使用的商标使用人
9、尽管不具有商标专有权却存在商标使用权,其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其商标使用权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二)域名注册人对该商标或商号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假如同一商标或商号在不同的国家为不同的人所注册或登记,或在一国内,经营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人的人注册了同一商标,登记了同一商号,其中有一个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将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他人均不能主张该行为构成了“抢注”,因为注册人对该商标或商号享有权利。(三)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这是认定是否构成域名抢注的最关键的一点。.10(二)恶意抢注的判定:2006年3月17日开始实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112001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恶意抢注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
11、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12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个条件:(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这个要件时,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
12、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具有恶意13 抢注 案例分析一、简要案情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诉称,该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
13、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二者的读音、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该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该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该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
14、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4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其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
15、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其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其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主张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
16、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原告主张“IKEA”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原告还主张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被告注册数千个域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域名管理行业的基本立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15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未否认其注册了数千个域名的事实,但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
17、存在侵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又重申其所使用的“ikea”域名是自己独特的创意,被告于一九九七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同时,被告认为其注册“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8、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络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未扩展到域名的保护。原告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对本案来说是不合适的。16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注册商标“IKEA”的注册权人,该商标起源于一九四七年瑞典的农场主IngvarKamparyd的独创设计,“IKEA”是取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与其家乡地名ElmtarydAgunnaryd的起首字母组合形成的。原告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日本、香港、台湾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
19、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已有六十年的历史且其法律状态及使用从未间断。原告在世界的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已开设有一百五十五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大型连锁专卖店。一九九八年,世界范围内光顾“IKEA”专卖店的顾客达一亿九千万人。同年,作为国际商标咨询机构的“INTERBRAND”公司,评估并列举了世界上六十个市场价值上十亿美元的商标品牌,“IKEA”商标列第四十三位。一九九九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三亿七千三百万美元。一九八三年,原告在商品中国分类第十五、五十八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二、八、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二
20、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和四十二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一九九八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被告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的域名。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ikea”域名外,目前已注册的千余个域名,其中包括amex/bacardi/boss等世界知名品牌或商标二百余个,且均空置在互联网上未实际使用。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提供了四张彩色的设置有“ikea”语音论坛主页的打印件,
21、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网页下具有符合其主页设置目的的实际内容,更没有证据表明“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了长期的策划和培植”。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未提供其他的反驳证据。17二、法院判定和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
22、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因原告对其“IKEA”商标大力宣传和推广,加之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母及读音相同。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因此,网络上的商务活动及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
23、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内可以查询到与“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情况,提高了被告国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被告国网公司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国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国网公司虽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且经查证被告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网
24、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注册了大量的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18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
25、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亦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被告国网公司不能使用“”的域名,该域名注册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
26、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19 五、域名抢注的法律适用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域名抢注纠纷案件时,可以作为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另外,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在事实上也经常成为域名抢注纠纷审判的“参照”。(一)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我国关于域名侵权纠纷相关立法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个,确立了我国法院审理域名抢注纠纷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内容有:(1)明确规定域
27、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规定了域名纠纷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涉外管辖;(3)对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等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了界定,并针对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4)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来认定域名注册、使用中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5)规定了停止注销或者转移域名,以及赔偿损失等救济方式。20(二)域名抢注与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域名具有全球性、排他性特征,却不具有商标所具有的地域性、显著性特征,因此法学界对域名抢注纠纷适用标法的
28、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200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2002 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对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做出明确认定。但是商标法第52 条第5 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况的兜底性条款,也给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留下了一个可以继续解释的空间。于2002 年10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3 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司法解释明确将域
29、名抢注商标归类于商标侵权行为,使域名抢注商标的侵权认定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据。21(三)域名抢注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域名抢注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看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域名抢注经常针对的是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客观上利用了他人在现实世界中的声誉牟取利益,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共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30、或者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明确将域名恶意抢注界定为违反诚信和公共商业道德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传统法律调整范围22(四)域名抢注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4 年11 月5 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结构,并提出了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域名抢注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促进我国互联网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办法作为行政规章,虽然不能像前述法律、司法解释一样在域名抢注纠纷案件审理中直接被适用,但是在事实上却被纳入某些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成为审判的“参照”。Thank You!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