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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劳动保障制度文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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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施工现场劳动保障制度文本 1、目的   促进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不断改进,减少和消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满足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要求。   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分公司   本程序包括GB/T28001—2001 4.4.6 条款。   3、职责   3.1安保部   ⑴编写并组织实施本程序;   ⑵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控制;   ⑶负责特殊工种作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控制。   3.2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   3.3行政部   ⑴负责职业健康和生活设施的管理控制。   ⑵负责检查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3.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   具体实施本程序。   4、术语和定义   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5、工作程序   5.1施工准备   5.1.1安全策划及施工许可申报准备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安全策划。   ⑴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写   特殊过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公司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⑵根据特殊季节施工,编制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⑶编制施工现场消防措施,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1.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填写“安全施工许可证申报表1”),公司安保部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表2”),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公司转发总公司《安全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5.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按现有的行业管理要求,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至少配备一名持有上岗证的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保部建立安全员上岗档案。   5.3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进入现场的职工和劳务队进行教育。当调换工种、采用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时,工人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填写“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   根据生产任务下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5.4特种作业控制   ⑴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⑵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⑶特种作业的作业要求执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持有学习证的作业人员,应在持有正式操作   证人员的监护下从事本工种作业。(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⑷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培训,建立台帐。   ⑸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特殊工种的日常管理,建立本单位的台帐,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⑹公司安保部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施工过程控制   5.5.1地下障碍物清理和保护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对施工区域的地质勘探情况,应做到全面的掌握,必要时应作现场勘查。根据基坑、沟槽开挖的面积和深度对施工区域及周围的道路、障碍物、基础设施、地下管线设施作出清理和保护方案,涉及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要做出详细周密的施工技术方案。   5.5.2安全防护措施控制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的规定;   ⑵公司安保部及有关部门参加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前的检验,并进行记录。   5.5.3临时用电设施的控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装置、架空线路或电缆干线敷设、分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用电的管理规定》。在通电投入使用前由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记录”。   5.5.4施工机械及设备的防护控制   ⑴施工机械(外租)在进场使用前,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日常管理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程序》有关规定。作业前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认真执行总公司《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设备的日常检查。   ⑵施工现场各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安全防护、防毒防尘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⑶采用新设备,存在有害人身健康安全的隐患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装置方可投入使用。   5.5.5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本着“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5.5.6工伤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们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执行公司《关于补充和重申企业职工工伤报告程序及工伤认定办法》。   5.6劳动保护   5.6.1劳保用品控制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编制劳保用品计划,填写“劳保用品需求计划表”,报公司安保部审批。执行公司《关于劳保用品采购管理规定》。 ⑵采购劳保用品,应到有资质的劳保用品供应单位采购,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证。   ⑶当劳保用品的防护功能不能满足有关规定时,由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填写“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和报废申请单”,进行更换或报废。   ⑷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2职业病防治   ⑴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工作计划”,建立职防档案,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定期体检,发生职业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统计;   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预防措施;   ⑶公司安保部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5.6.3防暑降温控制   暑期及高温作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饮料制作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相对集中及高温区要成立现场巡查医疗小组,备足预防中暑药品并做好突发中暑的急救工作。   5.6.4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成立保洁小分队,保证施工现场经常性的整洁卫生;   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在开工前应统一规划办公区、生活区,执行公司《文明办公区、文明生活区管理暂行办法》;   ⑶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立即向公司行政部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落实消毒、隔离、应急等措施;   ⑷公司行政部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6.5女工保护   ⑴女工在施工生产中除与男职工享有同等劳动权利之外,应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主要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照顾。   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明确女工、劳动保护的负责人,落实具体要求。行政部每季度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6、相关文件   6.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98)XX安字第040号]。   6.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市政府84号令]。   6.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公安部61号令]   6.4《安全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96)市政安字第276号]。   6.5《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2000)市政安字30号]。   6.6《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97)市政府12号令]。   6.7《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   6.8《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用电的管理规定》[(97)市政安四字第341号]。   6.9《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7)。   6.10《关于补充和重申企业职工工伤报告程序及工伤认定办法》[(99)XX安字076号]。   6.11《关于劳保用品采购管理规定》[(98)XX安字159号]。   6.12《文明办公区、文明生活区管理暂行办法》[(01)市政行发124号]。   6.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7)。 关于认真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骆马湖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局、各在宿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12月13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对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仍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成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应各持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根据需要也可订立集体合同;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杜绝他人冒名代领,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农民工未领到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工资支付时间、标准依合同约定,提倡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在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施工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条件负全部责任。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民工。工程完工或停工7天内必须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民工施工质量、价格有争议的,或工资未直接发放到民工手中的,由施工企业负举证责任,凡无劳动合同、质量证明资料、工程量计量证明资料以及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工资证明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支付全部工资。     三、各在宿施工企业必须于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树立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牌”中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法,劳动、建设部门的地址和投诉电话,相关劳动权益保护法规。     四、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鼓励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得以任何非正常手段讨要工程款。     五、各在宿施工企业必须立即成立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机构,并将机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和措施于2005年12月28日前报我局。     六、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处理。     1、接到投诉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不成的,经双方持劳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按上述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要求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三天)支付工资。     2、对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给予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取消六个月招标投标资格,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的处罚。     3、出现各类异常上访、闹事堵路和扰乱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等事件的,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取消一年招标投标资格,吊销项目经理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申请吊销企业资质。     4、对信访部门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或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取消招标投标资格、吊销项目经理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5、对已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处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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