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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规范各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1、锅炉(含水质化验)
2、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电工、金属焊接、切割
6、制冷工
7、危险化学品作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达其他作业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50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申报、培训与考核
1、申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申报程序
1.1 各子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子公司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该公司设备科审核。
1.2设备科初审后,通知申报用工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批表”。
1.3 申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用工单位、设备科、人力资源部门、工会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设备科备案、存档。
1.4设备科根据有关规定填报“XXX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1.5 “操作证”下发后,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部门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超过时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自行失效。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学员和持证人员。学员必须在持证人员监护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2.2 特种设备作业持证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对特种设备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2.3 特种设备作业学员每半年由所在部门进行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学员的工作。
2.4特种设备作业学员实习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合格后由所在部门及个人向设备科提出正式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申请。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1、设备科根据年度特种设备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培训事宜。
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的工种培训。培训时,要遵守培训时间和培训纪律。
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达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子公司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验证,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子公司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四年复审一次,证件超过复审期限,证件自行作废。
6、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不予发证。该名人员调离原岗位。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1、办理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所需的费用,由各子公司安全投入费用中列支。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各子公司负担,但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先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设备科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补考仍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且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所在部门统一保管。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5、经考试不合格的。
第八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所在部门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设备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变更要求。变更后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按照安全教育制度进行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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