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务代理合作协议甲方: 临沂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地 址:邮 编:电话:传 真: 乙方:对外演出交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票务分销代理机构,为甲方提供约定的票务销售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网络售票代理机构:是指受甲方委托授权的电子票及手工票网络销售的机构;2. 票务销售:是指各种演出、体育等项目入场券的网络销售、现场店面销售等;3. 自有资源:是指签约双方各自的销售渠道、
2、媒体、人员、网络、店面、办公设备等;4. 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仅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售票所需的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第二条:合作事项及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票务销售代理方,利用自有资源销售甲方提供的门票。2. 除甲方开展的电脑售票业务外,甲方提供的非电脑售票,乙方亦可予以代理销售。第三条:有效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备注:如双方协议期满后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合作时间里的双方一切权利义务参照本协议约定。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代理销售甲方的门票;2 甲方会定期派技术工作人员为乙方的票务系统进行
3、维护工作,乙方人员应积极配合;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每场演出的相关宣传材料及设计画面;4 甲方将免费为乙方安装演出售票系统及打票机,票机免收押金,但若设备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5 甲方将免费为乙方提供票纸,剩余票纸及打印出错的票纸乙方应退回甲方;6 甲方查询乙方出票情况时,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权按销售网点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销售网点的售票数;7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其他任何公司的场所再增设售票网点;8、与乙方合作期间,在甲方的网站上和节目宣传资料上增加乙方的LOGO显示。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其提供的软硬件设备代理销售甲方的门票,要派专人管理甲方提供的空白票纸,
4、甲方会派人随时检查登记与核销情况,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核查,提供准确的售票记录,包括订票客户的姓名、手机、地址及购买门票的数量、单价、座位号等;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票务销售系统。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删除甲方的票务系统;3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务系统和设备用于销售门票以外的其他用途,更不得转借、转租、出售带有甲方票务系统的电脑以及打票机等设备;4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的允许,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提供的任何软件系统或硬件设备,如要变更请通知甲方技术人员进入进行操作;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票务系统和设备交付乙方时,乙方应签收盖章并妥善保管;6 乙方在使用甲方票务销
5、售系统时,如果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打印有误、卡纸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排除故障;7甲方派指定维护人员维护系统,乙方除指定人员外,决不能允许其他人进行操作。对于身份的确认维护人员应积极配合;8乙方销售甲方系统门票时,不得在门票上粘贴门票无关的任何标签,如因乙方自行粘贴的标签,导致观众无法入场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9. 乙方应积极组织做好销售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宣传单页等;10. 乙方及其售票点的打票机在合同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收回,并交还甲方。第六条:关于相关损失赔偿的约定1乙方应统一管理票券,对每张废票、白票和退票保存完整,甲方每月到乙方处收回作废票纸,如乙方的票
6、纸用完,乙方向甲方相关负责人索取,需保证票纸的绝对安全,如发生空白票纸丢失情况,则按200元/张的价格赔偿甲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2乙方应派专人使用保管甲方提供的打票机等设备的安全和完整,乙方及其售票点的打票机在合同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收回,并交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票务系统和设备损坏,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则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此种情况下,甲方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3乙方应保证票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绝对安全,指派专人负责用户名的管理(例如不定期定换密码),并将乙方操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备案。4乙方票务系统的软件操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
7、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进行相应的用户名处理。如在乙方通知后,甲方没有对用户名及时处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损失;5乙方应细致、耐心与客户核对订票信息,确认后方可出票,对于已售出的门票,原则上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退票,如遇特殊情况(系统更新、打印机故障等原因造成出票错误),必须经甲方认可后进行重打或退票,具体退票方式按甲方要求,填写退票传真函发给甲方,否则不予退票。6乙方对所售的门票不得擅自打折,如遇团体折扣,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书面的认同后方可打折。7乙方就门票销售进行市场广告宣传及任何其它商业行为时,应与甲方宣传口径一致,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的门票折扣宣
8、传。8如遇手工出票,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分配,甲方提供的全部门票乙方应在演出前3天返回甲方。9因乙方原因造成票款丢失或有假币情况,视同售出,乙方负责赔偿损失票款。第七条:代理费结算及支付1对于甲方主办类的演出,乙方按售票收入总额 10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乙方在返款时自行扣除;若有第三方在甲方场馆内举办的租场类演出或与甲方合作类的演出项目,代理费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议,以甲方书面通知及确认为准。2甲方保留调整代理费用比例的权利,销售代理费比例如有变动,在项目票务对外开售前,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3乙方如有退票等问题,务必在出票当日找甲方解决或确认;演出结束后,不再办理退票,结
9、算数量和金额以甲方统计报表为准。 4甲乙双方均派专人负责票款的结算工作,按月结算,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结算周期,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结算上月票款;逾期不结,视同乙方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每日按应付款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第八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释的属于对方的,及对方基合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包括: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严格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0、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或双方就合同履行的事项而相互交换的函件、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对本协议做出变更或解除。第十条:合同终止及善后事宜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拆除相关售票系统和设备,乙方需配合甲方清点剩余门票,并在三天内结清所售票款。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果由于政府禁令、法律或法规变更、火灾、地震、罢工、动乱、战争、停电、通讯线路中断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按本协议履行,则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缩小因此种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赔
11、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营业网点宣传、推广未能符合协议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信息错误或未按照协议安排宣传;或者乙方营业点未经允许,以低于全价之金额销售甲方剧院演出票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该营业点售票权,并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3. 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的偶发事件。第十三条: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限制
12、未经本协议双方事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十四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第十五条:生效及其它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更新或重新定义相应条款内容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临沂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