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客户(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 成都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一、广告名称、位置、数量、画面材料
(一)广告名称: 广告
(二)广告位置:成都市候车亭灯箱广告,详见附件《候车亭点位发布表》
(三)广告数量: 块大牌
(四)画面材料:合成纸数码喷绘(常规画面由甲方自行设计、制作;风暴画面由甲方自行设计,乙方负责制作)
二、广告规格
3.5m × 1.5m × 2面 1.1m × 1.5m × 2面
(一)大牌画面制作尺寸
画面物料尺寸:3.50m× 1.52 m
画面出血尺寸:3.50 m×1.52 m
实际见光尺寸:3.35 m×1.35 m
(二)小牌画面制作尺寸
画面物料尺寸:1.16 m×1.52 m
画面出血尺寸:1.16 m×1.52 m
实际见光尺寸:1.00 m×1.35 m
注:画面大小按物料尺寸大小制作,广告画面色彩须按物料的实际尺寸出血,广告内容(即广告语或非底纹色彩的图案)须按实际见光尺寸制作。
三、广告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四、广告画面设计、制作、安装
(一)甲方自行设计、制作画面的,应于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将设计、制作的样稿(电子稿件)交乙方。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关于广告设计内容的规定。乙方 应于广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制作好的广告画面安装发布。
(二)若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的,应在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将光盘交乙方,乙方应提供制作小样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制作小样后予以确认;如因甲方提供的设计稿件审批未通过或不按时确认制作小样而导致乙方不能如期发布广告,发布时间顺延 。
五、广告内容的变更及广告位的更改、广告更换、撤换和处置
(一)甲方如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内变更广告内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发生的画面制作费用及其他发生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如道路施工、站台位置调整等,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把受影响的广告位迁移到其它同等级别的广告位进行发布。
(三)广告发布期满或发布期间撤换的广告画面,如甲方需取回,应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之前通知乙方,并需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否则乙方不予保留。
六、广告费、支付时间、结算方式
(一)广告费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支付时间及金额
1、本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结算方式:转账支付。
七、广告验收
广告开始发布,乙方应将广告发布情况通过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甲方在乙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行验收,如甲方在三个工作日未予以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则视为广告发布经甲方验收合格。(风暴套装由甲方在发布期内验收,如甲方在发布期内未予以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定准时、保证质量发布广告。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提交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广告发布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制作所需的电子文件;色标及相关文字(此情形限于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5、甲方重新更换本广告内容的其它画面,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更换广告画面的制作费用。
6、及时履行验收的义务。
7、在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审批所需的全部文件。甲方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其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保证具有户外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以及按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广告。
3、乙方可对甲方可能涉及违法的广告内容提出建议,如甲方拒不接受,乙方可拒绝发布。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发布期及点位发布广告。
的 5、乙方负责本合同约定更换次数以内的广告画面的安装及更换。
6、乙方应负责广告画面的日常维护及设施的管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费用。如广告出现破损,乙方应将情况通报甲方,并确认修复时间。广告发布因此受到的影响,乙方须按照每延误一天即在同位置广告位补偿发布一天。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九、违约责任
(一)如因乙方过错未能按时发布、延迟、暂停发布广告,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或者每延误一天,在同位置 的广告位上补偿一天发布期。
(二)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广告费用,乙方有权中止发布,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乙方过错致使广告画面或设施未得到及时维护、修缮,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而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广告费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含公交公司、电力公司、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广告发布延期、中止、终止,或在合作期间,甲方广告媒体被征用发布公益广告的,甲乙双方应全力配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如合同解除,广告费按实际发布数量和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已包含双方所有签订合同时的意向,并取代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或者导致合同实质变更的其他通知,均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
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三)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履行。
十二、知识产权及保密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如因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诉讼,责任由提供该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出面解决或应诉,与另一方无关。
(二)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泄密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执贰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通知
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若对方签收的,以签收的日期为收件日,若对方拒绝签收,有回执则按回执上的日期为收件日、无回执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收件日。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尾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没有列明的,视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实际地址。
甲 方: 乙 方:成都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地 址: 高新区东方希望天祥广场
电 话: 电 话:87318719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日期:2016 年 3月 8日 签约日期: 2016年 3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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