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房权益转让协议书甲方:李敬伟(单位集资购房当事人)乙方:杨朝琪(受让人集购房人)甲方因各种因素,自愿将其单位集资房水矿六十四小车队1号楼807号房,转让给乙方集资,但集资人仍以甲方名誉集资。为了避免日后甲乙双方因集资款源及房屋产权权益归属引起争议、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述协议: 一、单位集资房的姓名仍为甲方李敬伟,集资过程中所需的身份证等各种证件由李敬伟,方提供。 二、分期分批的集资款源由乙方按照房开公司规定的交付标准及数额以甲方的名誉直接交给房开公司。 三、甲方集资房的集资权转让给乙方属无偿转让,不收取任何转让费。四、自乙方将首期房屋集资款五万(50000)元交付后,该套房屋的集资
2、权即属乙方;甲方应将付款的所有票据交给乙方;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权益长期归属乙方享有。 五、按照相关规定,若何时能够办理个人集资房房产登记及过户等房屋产权证明,甲方同意以乙方的姓名办理房产登记及过户手续。若需甲方提供证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 六、甲方将该套住房的集资权无偿转让给乙方集资后,甲方随意反悔或受到家属、他人的干涉、阻挠而违约,引起纠纷,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按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已将集资款付清,但房产证还未过户之前,甲方以各种借口反悔、违约,索回该套住房,甲方将按乙方集资款的双倍金额赔付乙方。 七、未尽事宜,甲、乙方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八,次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及证明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在场地(证明)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0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