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 议 书
甲方:(工程承包人全称)
乙方;(劳务作业分包人全称)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要求,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达成如下协议,并自愿遵守履行: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选址 ,由 投资,分 期开发建设;
本协议工程范围: ;
作业分包内容有 ;
本协议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为 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为 万元。
二、双方权利义务:
1、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并跟踪监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2、乙方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用工信息的管理,建立民工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所在班(组)、务工起止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完备的工资支付台账。在发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邀请甲方及监理单位代表参与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支付工作,并做好每一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始记录(附有甲方及监理单位代表签名),同时交付给甲方及监理单位各一份备存。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严禁转包。在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款项时,乙方承诺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事实和理由拖欠全部分包工程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班、组长及其他个人,非经本人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不允许由他人代为领取农民工工资。
3、如因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造成集体上访,甲方负责牵头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及时组织进行农民工工资的清算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当积极筹措资金予以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后续应当支付的劳务款项当中予以抵扣;同时,乙方应当积极稳妥的做好农民工的劝导工作,如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迅速筹措资金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4、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双方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协调方案和处罚决定。不论何种情况,任何一方均不得组织怂恿农民工、包工头(劳务班、组等负责人)集体上访各级政府机关,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如发生类似事件,自愿接受“黑名单”等行政处理和处罚。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和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报湘江新区管委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承包人): 乙方 (劳务作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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