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一年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
2、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
3、资料。1.7“招标文件”是指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适用范围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3.协议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3.1.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
4、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4.3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
5、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4.7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各产品目录表中的产品目录信息及其图片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4.8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协议期内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4.9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向甲方填报中央国家机关货物采购电子验收单。4.10甲方将在新一期
6、定点家具日常管理中建立信息化形式的用户对供货商的评价反馈机制,乙方须做好各项配合协助工作。5.违约责任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乙方的入围资格: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5.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协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一次(含)的,甲方将暂停乙方定点资格1至3个
7、月;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三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报请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做进一步的处罚。5.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4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5.5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6.不可抗力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
8、服的事故。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
9、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7.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协议的解释9.1任何
10、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1.协议的
11、终止11.1本协议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可持续有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11
12、.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三次(含三次)的。12.法律适用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
13、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
14、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通知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地址
15、: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电话: 83085032传真: 83094974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96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协议修改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协议生效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17.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