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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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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曼·梦公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朗曼·梦公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新华路6号铁路大厦10层 乙方:湖北襄阳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春原西路 第一章 总则 甲方通过协议选聘方式将“朗曼·梦公园” 商住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该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朗曼·梦公园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座落位置:襄阳市邓城大道与汉江北路交汇处   总建筑面积:_157603__平方米;其中住宅_105618__平方米,商业__27846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20775__平方米。其他:__3364___平方米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范围: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商业___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服务范围: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通讯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区域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共用设施(道路、室外给排水管网、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区域内的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确保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保证共用部位的基本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确保道路、停车场、消防通道完好通畅; 4、确保排水管网、沟渠、消防管网的通畅,相关设施无破损; 5、按照国家标准对水箱消毒,对设施设备例行保养。 第四条 公共环境卫生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共用部位无乱涂画、乱张贴、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3、对垃圾房、池、箱、道、桶及沟渠定期进行消毒灭杀; 4、在雨雪季及时对管理区域内的主干道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每日对保洁范围进行2次清扫,做到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6、对楼梯、扶手每周清洁或抹拭2次。 第五条 绿化管理 服务范围:管理区域内的草地、树木、花卉、绿篱、园林小区。 服务要求及质量: 1、制定维修养护制度并实施; 2、无改变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4、无病虫害,无斑秃,无折损现象; 5、合理控制水肥,无杂草、无死株、无变形株; 6、应绿化地绿化覆盖率达90%,无黄土裸露现象。 第六条 治安防范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专业治安防范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及夜间巡逻制度;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3、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4、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看管,有记录; 5、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防范检查巡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6、对外来车辆、人员实施登记或备案制度; 7、实施出租屋登记制度; 8、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交通秩序、车辆停放的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队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出本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保证车辆停放有序,定时巡逻查看; 3、使用月票长期停放的本区车辆,建立车辆档案; 4、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5、车辆被盗的经确认后,协助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帮助收集破案线索。 第八条 消防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消防管理。 服务质量及要求: 1、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台账; 3、制定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 4、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5、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例行巡视、检查和保养; 6、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技能。 第九条 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及两书要求,确保建筑物结构主体的安全性;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经查验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现场实体检查,与当事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开工,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乙方必须有巡查验收程序并有文字备案在查,严禁私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3、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及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条 综合管理 服务范围: 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 4、白天有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的公共性事物,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5、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盒竣工验收资料。保证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运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甲方同意乙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高层住宅按业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商业(含住改商)按业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 3、针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同缴纳主体出现不同支付情况,双方约定如下: (1)已销售住宅或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支付; (2)未销售但被租用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户支付; (3)未销售未被租用的住宅或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不予支付。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地下车位的管理服务费: 1、业主自购车位60元/月; 2、甲方未销售但已租个体车位,承租户缴纳360元/月(所租赁车位租金由甲方收取); 3、甲方未售且未租用车位,甲方无需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4、临时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15分钟后每小时收费2元。 (三)甲方同意乙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用: 1、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临时停放0.5元/次; 2、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每辆每月15元,临时停放1元/次; 3、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20元,临时停放1元/次。 本条地面停车位管理服务费和地面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乙方收取上述停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对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从被通知收楼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起计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首次预交12个月,以后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预交,交费时间为每季度每一个月的1日起至15日止。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须每日另行向乙方支付欠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如需调整,征询业主委员会代表意见,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维修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共用部分、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照明、电梯、消防监控、二次供水、水景等)运行、维护发生的用电用水费用独立计量核算,根据实际消耗由乙方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十六条 专有部分(包括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等)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同意提供服务的,服务报酬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利用公共场地、共用设施经营的收益权用于弥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中物业管理费用不含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条至第十条之规定或者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至第十条约定之服务要求及质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批评、劝阻、警告、停止服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3、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期内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4、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60平方米,住宿用房60平方米,其他用房30平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其产权归甲方所有,供乙方无偿使用; 5、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不定期考核评定,如发现乙方管理不善或管理失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业务;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业物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中,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乙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通过合法手段催收、催缴: 5、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6、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7、可选聘专业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转让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有部位的用途: 10、应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要求。协调、调解相邻关系纠纷,协调、调解不成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行请求主管部分或司法部门处理: 11、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2、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三日内退出本物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办公设备、设施、物业档案资料,办理交接手续。3日后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该物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责赔偿: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过失所致的损害; 4、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5、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不在此限: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备使用造成损失的: 7、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公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且乙方已履行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台风、暴雨、救助人命、暴力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甲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需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对方支付20 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等。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或移交管理用房及相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八条 下列语句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域,包括为上述空间和区域内专用的计吧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包括全体业主或两个以上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共八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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