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2013年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 方: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乙 方:为保障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武卫200921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经乙方主动申请并经评审考核,根据乙方医院等级、医疗水平和专科特色,甲方确定乙方为武汉市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全市开展新农合的9个区参合农民住院转诊
2、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省和市有关新农合的政策和制度等。第三条 甲方负责制订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费用控制措施、结算政策、信息系统改造要求等,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条 甲方联合各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期对乙方新农合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检查、稽核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武卫20092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甲方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一)向乙方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农合有关
3、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三)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医药费用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第五条 甲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乙方互通情况、协调工作,研究问题,采纳乙方合理建议。第六条 乙方若与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因参合农民就医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时,甲方应积极组织协商处理。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第八条 乙方应建立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
4、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农合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工作人员经办新农合工作,履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武卫2009215号)中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新农合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制定参合患者的便民措施,按照医疗机构职能范围和服务能力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九条 乙方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新农合相关政策法规,热情接待参合患者,提供参合农民的政策咨询。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投诉箱”、“新农合结算窗口”,在入院登记、病房、结算窗口等适当位置公示新农合基本政策、用药目录、就医报
5、销流程等,并向参合患者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本单位每月(季)新农合住院病人补偿情况等。第十一条 乙方应创造条件实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联接,安装并使用POS机,确保参合患者“持卡就医、即时结报”。同时按照要求接入新农合虚拟专网。第十二条 乙方接诊参合患者时应加强对参合患者身份识别,查验参合患者新农合卡、身份证(户口本)、区级经办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等资料,同时对参合患者的病历、处方在适当位置予以标识,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第十三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转诊制度。除因急诊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立即入院治疗者外,乙方应向无转诊证明的参合患者详细解释转诊制度规定,对确因病情
6、需要转诊治疗的患者应主动协助患者联系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应要求参合患者回户籍地就诊。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对症下药,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诱导参合农民住院,不得推诿、拒收参合患者住院,不得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不得有挂床住院、冒名住院或分解住院人次的情况发生。第十五条 乙方应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制订参合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措施,积极遵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出台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保证全年参合患者例均住院费用低于全院住院患者的例均住院费用水平,且增长幅度低于前三年
7、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例均费用增长的平均水平。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新农合补偿范围,不得将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变更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不得将应在住院支付的项目转移到门诊项目中,也不得要求病人在外自行购买新农合目录外的药品。第十七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区级及以上部分),控制目录外药品用药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比例必须控制在20%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应取得参合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第十八条 乙方对参合患者出院带药应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
8、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指征,不滥用大型检查设备,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不得重复检查。因病情需要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告知参合患者和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彩超、CT、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不低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 乙方应如实向参合出院患者提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汇总清单及一日清单)、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对于外伤病人还应提供病案首页。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求的格式报送本院住院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报表。应主动配合甲方及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本
9、院新农合服务行为的检查与处理,及时提供相关病历、处方等资料,积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一)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第二十三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暂停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一) 虚挂住院病人、出具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10、二)将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更为可报销项目,或者分解收费的;(三)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四)擅自提高规定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的,以及超过药品限价收取药品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 日止。第二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相关政策等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如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被终止执业,或乙方所有权性质、股权性质发生改变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二十六条 协议生效6个月后,甲方将进行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分级管理,并实施相应的管理与奖惩措施。对评定等级靠前的医疗机构在患者收治、补偿标准、费用结算、延长等级评定有效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未能达到最低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协议即时失效。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