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单位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1、甲方将位于 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租期为 年,每年租金为 元,等评价公司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拿到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当年租金,下一年度租金每年度期满前一个月支付(以合同生效日期为准)。2、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租用
2、应当保持原状和仓库一并无条件归还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仓库以安全评价报告现状为准;乙方接受该储存库后的一切手续办理和经营管理由乙方自行安排、自主经营,经营管理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乙方只能在本安全评价报告和公安部门规定及核定范围内保存民用爆炸物品。 5、甲方保证水、电、道路畅通后移交给乙方,合同使用期间的库房区的房屋维护及水、电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甲方或交给该辖区水电收取单位,当合同期满在合同终止前必须清算完毕。 6、甲方负责协调仓库周边村民及其相邻关系,如遇因本仓库原建设遗留问题及其它与本仓库有关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保证本仓库在合同期内乙方能正常使用和经营;甲方不得私自动用储存在仓库的任何物品,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7、库房租赁期间,库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政策变化及政府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按月计算。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住所: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