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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试桩合同初稿2014.6.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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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恩 威·滨江景苑” 管 桩 试 桩 工 程 合 同 项目名称: 恩威·滨江景苑 发 包 人: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日 期:2014年6月 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滨江景苑基础管桩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恩威·滨江景苑 1.2 工程地点:海口市新市区机场北路8号 2 工程范围: 3 承包方式: 4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4.1 开工时间:乙方收到合格施工图后,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 乙方必须在甲方工程部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进场。并按工期要求完成全部工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电、大雨天除外),并按合同要求交付甲方使用。 5 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5.1 工程造价:本工程 工程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 5.1.1 本工程按含税固定综合单价计价。以上综合单价均为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包垃圾清运、包材料搬运、包人工降效、包桩基试验检测费、材料试验检验费、包施工措施及工程一切风险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水电费、包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按拆费、包接桩、锯桩、低于自然地面管桩孔的覆盖安全防护、包管理费、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利润、包工程税金等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包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及原材料、人工费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及其他的费用全部包含在本单价里。桩基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施工完成试验检测合格工程量为准。 5.1.2 本工程PHC定制AB型Φ 500mm管桩, 壁厚125mm,纵筋不变,箍筋全长加密,采用Φ5@45。 桩尖 元/个,送桩 元/米,试验桩 元/米,土层引孔 元/米,岩层引孔 元/米; 5.1.3 计价规则: 5.1.4 工程量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基础桩数量、桩型号、桩长以按设计有效桩长(含变更)按实结算 5.1.5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探资料进行明细的科学合理配桩,桩长按设计图纸桩顶标高进行配桩,当施工部位地质实际情况与设计桩长不一致时,结算桩长按有效入桩长度计算(须按甲方签字认可的锤击或静压管桩施工记录表进行结算),超出有效桩长的部分损耗不计工程量由乙方自负。 5.1.6 桩尖:按桩尖个数计算 5.1.7 送桩:按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计算(自然地坪面标高以甲方确定相关资料为准)。 5.1.8 试验桩:根据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实际完成合格桩基的打桩施工记录确定工程量。并以现场尺量的实际工程量且参照施工图纸确认工程量。 5.1.9 引孔:根据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实际完成合格桩基的打桩施工记录确定工程量。并以现场尺量的实际工程量且参照施工图纸确认工程量。 5.1.10 工程量以工程实际完成,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5.1.11 施工过程中,甲方因实际需要出现个别项目的调整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其结算价以含税承包单价为准作相应调整,如有需要则补签《增减工程补充协议》。 5.1.12 上述增减之工程量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签证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5.2 付款方式: 5.2.1 国家规定由乙方上缴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由乙方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甲方通知乙方开单后,乙方每次收取甲方工程款须持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收款。 6 履约保证金 7 甲、乙双方工作内容及责任: 7.1 甲方工作内容及责任: 7.1.1 办理全项工程的规划报建手续。 7.1.2 提供本工程的基础设计图纸(壹式两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项目坐标、高程控制点报告、场地的规划标志、轴线定位等施工依据(壹式壹份),并协助乙方作好轴线复检。 7.1.3 办理施工现场通道的开通、电源电表、水源水表的连接,平整场地等有关事宜。 7.1.4 原有旧基础需要处理,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工程部核准,确认工期顺延签证及所增加按实际发生的费用。 7.1.5 甲方驻工地代表: 宋健先生负责现场监督、验收签证及工地协调工作,并唯一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工程的所有签证等权力。 7.1.6 委托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对进场材料封板确认及见证取样送检、材料报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归档核验、施工变更等事宜。 7.1.7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验桩,办理工程验收。 7.1.8 甲方负责与市规划局确定建筑红线的外边线,并提供该项目坐标、高程控制点报告及恩威.滨江景苑桩基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交由乙方。 7.2 乙方工作内容及责任: 7.2.1 负责提供桩基础部分施工报建所需的资料手续。 7.2.2 按轴线定好桩位,确定施工顺序,保证桩位准确。乙方须提供桩施工相关的桩编号图。桩编号图须经监理、上部土建施工单位会签确认并保证图纸与土方开挖基线复核表一致。 7.2.3 办妥材料运输进城手续(桩尖、管桩进场时要及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7.2.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签字确认制度,所有的现场签证,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名确认才有效。所有签证必须在签证发生之日起两天内完成,超过两天,甲方不再给乙方签证。锤击或静压管桩施工记录表第二天十时前必须及时报送前一天的,监理及甲方核对审查,签字认可;否则监理、甲方不再给乙方签字确认。 7.2.5 乙方必须保证按实际需要同时进场4台以上桩机,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每台桩机每天能打不少于400米桩管。期间乙方不能完成额定工程量,乙方三天内无条件增加桩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2.6 因施工原因造成桩断裂、偏位等,需增加桩数量,乙方应承担包括且不限于补桩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7 上缴水电费(在结算中按实际表用量扣除)。 7.2.8 施工期间对甲方已建临时设施进行保管,维护,并做好与甲方及上部土建施工单位的交接。 7.2.9 按甲方指定地点搭设临时设施,并不得影响上部土建施工单位的工作和施工。 7.2.10 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总包方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及《建筑桩基检测规程》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7.2.11 乙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有签字盖章的施工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名的施工质检资料、进场材料报验单等,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以上装订成册后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业主工程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2.12 乙方根据图纸编制切实可行的桩基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批。 7.2.13 按照恩威·滨江景苑施工图纸进行轴线放线,放桩位点; 7.2.14 桩基所有的施工机械进、退场,使用和桩机施工场地内移机就位以及施工安全;包括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电、用水:招标人只提供相应的接驳点;接驳点均设于施工现场边缘,要求投标入选人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电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乘上工程所在地供水、供电局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用水、用电损耗及税金),由中标人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计3天内交纳给招标人,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中标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7.2.15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前,应提供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厂家的资质等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和业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时,应提供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准用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和施工。 7.2.16 购进桩尖、管桩;桩尖、管桩进场时应及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7.2.17 接管桩的E43焊条、切割桩头、清理、包低于嵌入承台管桩的挖土接桩; 7.2.18 施工过程中管桩起吊前画好1米线以及试验桩,并及时如实认真填写管桩施工记录表; 7.2.19 管桩施工质量及低于自然地面管桩孔的覆盖安全防护和高出自然地面管桩安全防护。 7.2.20 施工后管桩完整性检测和管桩静压承载力检测。 7.2.21 桩基施工过程需入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桩基竣工图的完善。做到包工期,包管桩质量和施工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 7.2.22 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部分桩位可能会需要引孔施工,引孔直径为400㎜,深度视实际情况而定,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7.2.2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8 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 8.1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的规定,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尺寸和有关说明及要求,结合地质勘察资料,确保单桩极限承载力达到图纸要求,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8.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前,应提供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厂家的资质等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和业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时,应提供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准用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甲方、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8.3 桩基础施工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规程]和 [地基桩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的要求进行桩基工程质量检测。 8.4 在锤击(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预应力桩起吊,堆放应保证桩的质量。现场堆放不宜超过三层,发现有桩身裂纹等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8.5 桩尖应是封口型,桩尖焊接时焊缝应连续饱满不渗水;在接桩时严禁在接头间隙中填塞焊条头、铁片、铁丝等杂物。桩尖、桩身接头焊接质量,应符合《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的要求。 8.6 桩位偏差不得超过20mm,桩身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桩身起吊前,必须用粉笔沿桩身画好1米线,以便做好沉桩每米锤击数。 8.7 上、下接桩身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之间; 8.8 桩身接头不宜超过4个,接头处焊接后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5min; 8.9 管桩施工收锤标准,最后三阵贯入度按照试验桩设计确定的参数进行(或静压值按照试验桩设计确定的油压表参数进行,稳压时间不少于3min)。 8.10 场地打桩顺序一侧靠近建筑时,宜从毗邻建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对多桩台,打桩顺序应由中央向两边或从中心向外施打,不得逆方向进行。避免沿单一方向进行,以免地基向一边挤压。 8.11 乙方必须编制合理、完整、切实可行的管桩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现行的基础规范要求,做好一切施工资料记录,作为甲方提供给整体工程验收的依据。 8.12 施工过程中,监理、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及签证,在现场三方确认桩的长度,以及确认管桩施工记录,确认的锤击或静压管桩施工记录作为结算的依据。 8.13 在施工现场如发现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必须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扩大损失,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8.14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单项工程)甲方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 8.15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偏桩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8.16 乙方必须在工程完工(以竣工报告上的竣工日期为准)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肆份)。 8.17 乙方打桩完成,在基础桩检测合格后2天内完成桩机、剩桩撤离现场,无条件交付给甲方使用。 8.18 桩基检测时,发现有不合格的,须加倍检测,此部分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8.19 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控制送桩深度,超深部分桩所引起的挖土、土方运输、回填、夯实土方等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9 安全施工措施 9.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由责任工长、质量安全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9.2施工现场作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低于自然地面管桩孔的覆盖安全防护和高出自然地面管桩安全防护。 9.2 9.3 严格遵守焊接防火、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9.4 施工中动用电焊、气焊须事先作好防护措施,防止焊渣溅落引发火灾事故;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9.6 乙方施工人员应保证文明施工,佩证上岗,在施工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甲方驻工地代表协商解决。 10 工程变更: 10.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如确须变更时,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通知书给乙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经乙方和质量监督部门复查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作为竣工结算与交工验收的依据。 10.2 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材料损失,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费用由甲方负责。 10.3 如工程内容发生增减变化,按现行定额和双方确定的单价计算,相应增减工程造价。 11 停工、窝工损失处理办法: 11.1 乙方根据施工合同进场后,由于甲方原因(不按进度付款、中途停建、缓建、设计变更以及场地问题等)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损失,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负责。 11.2 由意外情况引起的停工、窝工损失,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其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11.3 由于停工、窝工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其施工日历天数,属甲方责任的,工期顺延,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赶工。 11.4 施工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5 当出现因管桩厂家供应桩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解决。 12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应负的责任,未负责任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须经甲乙双方确认。 12.2 工程未验收合格,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引起对建筑物的损失或破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12.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全责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为止,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负全责,由此发生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赔偿。 12.4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延误超过5天(含5天),则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若延误超过15天的(含15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5 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的时间每拖延一天,扣罚乙方工程结算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拖延超过20天以上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12.6 乙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这样的情形,支付甲方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7 乙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撤擅自隐蔽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责令改正并承担《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外,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或存在质量隐患的,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8 因不可抗拒影响工程进度的,经甲、乙双方商定,工期可相应顺延。 12.9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工期每延长一天,甲方收取乙方合同价款的 1% 作为违约金;拖延时间超过规定工期的1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 13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1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4 其他: 14.1 若乙方拖欠第三方款项,而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甲方协助将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用于偿付乙方拖欠第三方的债务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委托付款证明及相应款项的等额发票,由甲方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并从工程款中扣留开具发票所需的金额作为开发票之用。 1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之日即告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1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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