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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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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彭州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所签订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合同标的较小的及法律风险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细则。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

2、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借款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六)特许经营合同;(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八)须经市政府审批签订的投融资合同;(九)市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第五条 市政府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各

3、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需要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承担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三)负责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四)负责将起草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查;(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

4、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七)保管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政府起草、修改合同;(二)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三)参与市政府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四)牵头组织专家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论证。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二)监督、检查依程序报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市长汇报;(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四)建立市政府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

5、料。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确定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三)协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或移交。第三章 合同订立第十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

6、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十一条 市政府合同订立程序(一)审查。合同承办部门起草的合同,经仔细斟酌并由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合同、谈判文件、签约资料、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律师审查意见,以及相关背景资料等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查,经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二)会议研究。市政府合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须经市政府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原则上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市政府合同,须经市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市长书面授权

7、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市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市政府合同未经本细则相关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署。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合同订立程序(一)审查。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须与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人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须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四)其它。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对外签订合同标的较大或关系重大利益的,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

8、审签。对需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审查同意后签字。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交合同审核监管部门(机构)备案:(一)合同正本;(二)合同订立的背景材料;(三)依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程序对合同形成的审查意见;(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四条 对依法签订的合同,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9、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原合同签订人汇报,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原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并报请原合同签订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承办部门(机构)应及时将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交合同审核监管部门保存。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原合同签

10、订人批准。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向原合同签订人汇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原合同签订人。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或机构协商,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原合同签订人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

11、理。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二十三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表、传真),应交本单位档 案管理机构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第二十四条 合同审核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对外签订合同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强迫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签订或解除合同;(二)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公务员对外签订合同;(三)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及程序对外签订合同,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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