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站入股协议甲方:沅陵县水利局乙方: 为了确保中央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关于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投资项目名称、内容 投资项目:刘家溪电站中央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 项目内容:充分开发利用水力建设生态电源点,以电能为主取代其它燃料消耗进而巩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的建设成果,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条 投资双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资本金合计叁仟捌万元,甲方以国家投资的资金投资壹仟壹佰肆拾万
2、元,占股份的30%,国家投资的贰佰叁拾万元项目改造资金不计算在股份内,乙方投资贰仟陆佰陆拾万元,占股份的70%。 第三条 投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电站转让、出售,改变电站性质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或否决权。 2、对电站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 3、对项目代燃料户用电的电价、电量调整行使监督权。 4、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使用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 5、对项目区的改造项目,负责规划设计实施。 6、负责与电网公司进行协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依照公司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确保项目区群众在项目实施期享受政策规定的以电代燃料电价和电量,
3、提供优质电量,服务农民受益。 3、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4、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服从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双方股本金的保障 1、双方股本金核定后,载入公司章程,受法律保护。 2、乙方保证电站资产是乙方的真实出资,是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乙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交割完成之前,乙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甲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公司不存在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中央补
4、助股本金的权益 1、甲方持有中央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的股权属公益股,年固定回报柒拾万元。 2、国有资金固定的年回报柒拾万元,其受益人是项目区及以电代燃料用户: 电站运行费占固定年回报8%;项目区以电代燃料用户,每年每户1200度,每年电费补贴0.2元度;甲方必须保证项目区以电代燃料用户控制在2千户以内;国有资金固定的年回报余利,用于项目区及库区维护。 3、乙方保证以电代燃料项目区用户,电价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乙方接受项目区代燃料用户协会的监督,协商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5%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其他事宜 1、为确保项目区用户的供电保障,刘家溪电站上游的鲢鱼洞电站甲方依法按程序卖给乙方,以确保项目区用户供电。 2、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双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 3、双方依据国家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投资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