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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坑取土场占地协议
协议编号:201103
出租方(甲方):东埔镇何山村民委员会
承建方(乙方):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见证方:东埔镇人民政府
见证方:莆田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因东吴疏港公路(城港大道二期)工程路基施工取土(石)方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甲方位于何山何坑门前的山头场地(见图)作为取土临时用地,供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场地使用期限:场地开始使用至取土完成为止,时间24个月(即协议签订生效后两年内完成去土石方)。在两年内不能完成去土石方,乙方需赔偿甲方复耕费(即按合同总面积每亩赔偿7000元,款在10日内付清)。另:取土、石后平整碰到石头不能复耕的,每亩7000元作复耕费。若遇政策性变化而导致无法施工,协议时间应顺延。
二、取土单价及其包含内容:
1、取土单价:(人民币)每立方米1.4元,合计总金额以实际测量的取土量(结合表上的实际取土量)结算价款(土方测量图附后)。甲方需提供与协议金额相等的政府部门出具的附件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2、取土单价按以下内容包干:取土场地内的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弃土土地费、复耕费及地面附着物的迁改(如坟墓迁移)等,
均不再另行计价。
3、取土便道现状:取土场外的临时设施临时便道及忠门东路(何山路口至东坑交叉处)的水泥路,如有损坏待取土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乙方如没有恢复的,可一次性包干由甲方自行恢复。
4、菩萨出游路二期造价5万元,乙方如破坏需恢复。如没有恢复可一次性包干由甲方自行恢复。
三、取土量结算:
乙方组织对取土场进行清表后标高测量,甲方对测量数据进行确认,该地块(见图)范围内总面积为40.092亩(26686平方米),土方量为396820立方米,总金额为(每立方米1.4元×396820立方米)555548元。
四、取土款支付:
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总取土费用的30%作为首付,待取土地点范围内地面附着物(如坟墓)等全部迁移后并交付乙方使用两个月后付清剩下的70%取土费。在取土期间遇到对涉及群众土地、坟墓迁移等纠纷,需由甲方负责解决,如以上问题甲方无法在3日内解决,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误工费用。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把协议约定的场地租给他人或作为他用,如出现违约,需双倍赔偿损失给受损方。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及时提供协议约定土地供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
2负责协议约定地界内所有地面附着物和坟墓等进行迁移,并承担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地方道路,供乙方作为出入取弃土场道路。
4、解决乙方在使用取土场过程中来自地方群众的干扰,杜绝车辆受阻和取土停工,确保乙方对土(石)的正常运取。
5、在乙方不需要使用该地块后,甲方负责组织租赁土地的复耕,并协助乙方所有设备顺利撤场。
(二)乙方
1、有权在协议约定的土地取土(石),但碰到有坟墓需迁移时需提前通知村委会。另:碰到外村、外社坟墓,赔偿按文件规定标准补贴,如不肯迁移的坟主应由甲方牵头、见证方及乙方协调解决。
2、施工取土时必须按测量的(村委会指定的)高程标高进行取土(石),且将石头一并整平,不得违反。
3、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取土费用。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自负。
5、与东坑村交界处取土时必须一并取齐(东坑土地需由乙方负责调解)。
6、甲方在迁移坟墓及安置坟地碰到钉子户时,甲方无法解决时,乙方需出面配合处理解决。
六、其他
1、乙方在两年内不能完成取土、石方,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2、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乙方业主协商解决。
3、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取土完成,乙方不需使用协议约定土地时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见证方各一份。
签字四方:
甲方:东埔镇何山村民委员会
甲方代表:
乙方: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见证方:东埔镇人民政府
见证方代表:
见证方:莆田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见证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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