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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09627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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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投资企业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下列政府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及要约、承诺、授权委托书等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

2、、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 (六)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本款中的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三条政府的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纳入政

3、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日常工作,与区法律顾问团共同做好全区政府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重大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由区法律顾问团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合同审查制度,凡以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程序报批审查。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至区政府法制办:(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版;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4、(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应当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合同的部门、单位应当按审查意见修改。区政府法制办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部门、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草拟稿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签批。 第九条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收到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合同文本草拟稿等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对合同文本草拟稿进行讨论研究。 第十条根据区政府

5、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意见同意起草单位对外订立合同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将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签署意见的凤泉区政府合同签订审批表和合同文本草拟稿、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存档,合同起草部门、单位方可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由区长签订,区长也可以委托副区长或部门、单位代签。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并听取区法律顾问团意见。需要委派人员参加谈判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按照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重大合同特别涉及资金问题的,在签订前应当

6、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部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档案局各一份备案。第十五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指导部门、单位正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诚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 第十六条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

7、他情形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部门、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第十七条区政府签订的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部门、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部门、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部门、单位委派人员代理。第十八条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对外擅自签订合同,规避监督管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所辖村(居)委会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实行“下管一级”办法进行综合管理。第二十条 区政府将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将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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