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天火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B组
Believe队
2011-5-15
目 录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七、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天天火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团结一致发展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实现更大幅度增值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如下:
姓 名 职务
姬少阳 董事长
梁盼盼 副总经理
王芹 财务总监
游娟 办公室
韩爱珍 人力资源部
王慧芳 运营部部长
史晓燕 研发部部长
徐宣 财务部部长
胡华辉 配送中心负责人
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股票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850 万股A 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0000 万股的4.78%。
四、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分配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850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 名 职务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姬少阳 董事长 50 5.8824% 0.5%
梁盼盼 副总经理 50 5.8824% 0.5%
王芹 财务总监 50 5.8824% 0.5%
游娟 办公室 50 5.8824% 0.5%
韩爱珍 人力资源部部长50 5.8824% 0.5%
王慧芳 运营部部长 50 5.8824% 0.5%
师晓燕 研发部部长 50 5.8824% 0.5%
徐宣 财务部部长 50 5.8824% 0.5
胡华辉 配送中心负责人 50 5.8824% 0.5%
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00 47.0588% 4%
合 计 850 100.00% 8.5%
注: 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4.50 元,该价格系根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8.26 元)的50%再上浮9%确定,即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50%×(1+9%)。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一)授予条件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公司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3、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并足额缴纳购股款项,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享有与公司普通股股东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本计划限制。
七、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非公司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后离职,如果在离职的2 年内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14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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