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充分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本着诚信、负责、高效、双赢的合作态度,就双方的货运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其货运代理人,代理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货物的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检、报关,以及乙方委托或默认的其他物流服务;
2.内陆运输由甲方负责时,甲方或其指定的运输单位每次提箱前应与工厂确认具体装货时间,如甲方或其指定的运输单位不与工厂联系而自行提箱、运输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切实通知自己的或其指定的运输单位:每次提取集装箱时,要确实对该集装箱进行柜子检验,确保所调用的集装箱符合要求:完好、无明显或严重的变形、无破损、干净、干燥,适合家具产品货柜。如因甲方或其指定的运输单位调用的集装箱不合格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目的港客户索赔,经目的港当地独立的公证机构公证,证实该损失确实是因为使用了上述的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造成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第一责任;
4.甲方或其指定的运输单位应对内陆运输货物投足保险, 因陆运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由甲方对乙方承担第一责任;
5.甲方或其指定的报检公司、报关行等相关业务单位应按照乙方缮制的单据内容办理排载、报检、报关等手续。因不按乙方单据内容办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含关税、退税等)由甲方对乙方承担第一责任;
6.为了双方对帐时不产生疑问与争议,甲方应将异常的费用及时通知乙方:A.验货费;B.滞时费;等等……另外:乙方订舱时须将双方谈定的海运费写在“SHIPPING ORDER”上,甲方海运费如有变动,请直接在“SHIPPING ORDER”上更改,并签上经办人的中文名字后,回传乙方存档备查。如没有甲方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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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回传,则甲方的海运费变动无效,对帐时须以乙方订舱时传真的“SHIPPING ORDER”上的海运费为准。
7.如因业务需要,乙方将提单及电放保函寄存甲方,必需经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即乙方提供的《寄存委托书》, 由甲方相关人员签收后,甲方须确实保管好该提单及电放保函。电放须以乙方盖公章的正式书面通知加上乙方单证员的亲手签名(中文名字全称)为准。如没有乙方此张书面通知(公章+手签名字)而甲方提前电放,造成乙方货款损失甚至货款无法收回,则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签公章确认授权,甲方不得将商业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9.廉洁条款: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反对一切回扣及贿赂行为。乙方杜绝公司员工收受任何回扣或贿赂。甲方承诺:不向乙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贿赂。乙方一旦查证甲方向乙方员工提供过回扣或贿赂,甲方将赔付乙方3倍于回扣或贿赂金额的惩罚性罚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月结款,暂停与甲方的进一步合作。
10.在乙方结清上个月相关款项的情况下,甲方需在出口报关后30天内及时将核销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退回乙方。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保证其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保证出口报关的单证与实际货物相符,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报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不相符,所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于货物申报日前三天以已签章的书面形式(即SHIPPING ORDER)向甲方预定舱位。
3. 甲方为乙方排载订舱并提箱后,因乙方原因退载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重箱进码头海关监管区内未向海关申报或申报后弃货的,则自提箱之日起超过壹个月未能归还空箱的,则推定集装箱全损,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重置集装箱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4. 因无人提货或延迟提货等产生滞期费用的,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费用结算方式
1. 双方同意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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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
2. 甲乙双方确认结算周期内的最高结算额为人民币 30万元, 周期内累积应付款项超过最高结算额部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天内,乙方应当先行支付。
3.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费用明细传真给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应在每月二十日前予以书面确认,并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上个月的款项汇至甲方的帐户。乙方逾期未确认的, 则视为乙方对费用无异议。
4. 乙方的付款日期以银行日期戳为准,乙方应将银行水单传真给甲方备查。
5. 已结算的费用,如发现有误或遗漏,双方应当积极核对,经查属实的应当重新结算。
6. 本条约定的结算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7. 乙方未依约对结算清单予以确认,或确认后未依约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委托甲方所办理之任何有效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 逾期付款的,乙方应自应付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金额万分之八点四的违约金。
9.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内未按时付款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对于已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一次性提前清偿。
第四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厦门海事法院为本协议的管辖法院。
第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盖章之日起算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未有异议的,自动延长壹年。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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