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A T A标准地面服务协议
(第18版,1998年4月1日生效)
附件A
IATA 标 准 地 面 服 务 协 议
附件A — 地面服务项目
本标准地面服务协议自……………………………起生效。
甲方:
(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承运方”或“服务方”)
乙方:
(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服务方”或“承运方”
本附件A
有效期自……………………起,取代………………………….
内容目录
第一节 代理服务
1.1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装载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
2.1 装载控制
2.2 通信联络
2.3 离港控制系统(DCS)
第三节 集装设备(ULD)管理
3.1 操作
3.2 管理
第四节 旅客和行李
4.1 一般规定
4.2 离港
4.3 到港
4.4 行李处理
4.5 远程/机场外服务
4.6 联合运输
第五节 货物和邮件
5.1 货物服务一概述
5.2 出港货物
5.3 进港货物
5.4 中转/过站货物
5.5 邮件
第六节 机坪服务
6.1 飞机引导
6.2 飞机停靠
6.3 机坪至驾驶舱通话
6.4 飞机装卸/上下客
6.5 起动
6.6 安全措施
6.7 飞机移动
第七节 飞机服务
7.1 外部清洁
7.2 内部清洁
7.3 盥洗间服务
7.4 供水服务
7.5 降温和加温
7.6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除冰/防冰服务和除雪/冰服务。
7.7 客舱设备和机上消遣物品
7.8 客舱物资的存放
第八节 燃油和滑油
8.1 加油和/或抽油
8.2 添加滑油及液压油
第九节 飞机维护
9.1 例行服务
9.2 非例行服务
9.3 航材管理
9.4 飞机停靠和机库
第十节 航班运作和机组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3 非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4 飞行中的协助
10.5 航后服务
10.6 机上再签派
10.7 机组管理
第十一节 地面运输
11.1 一般规定
11.2 特殊运输
第十二节 配餐服务
12.1 联络和管理
12.2 机坪配餐服务
第十三节 监督和管理
13.1 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监督职能
13.2 管理功能
第十四节 保安措施
14.1 旅客和行李的安检和协调
14.2 货物和邮件
14.3 配餐
14.4 飞机守卫
14.5 其它保安服务措施
第一节 代理服务
1.1 一般规定
1.1.1 如有需要,提供担保以便利承运方的各项活动。
1.1.2 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1.1.3 表明服务方是作为承运方的服务代理人而行事。
1.1.4 向所有有关各方通报关于承运方飞机的动态。
1.1.5 根据双方协议,以承运方名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
(1) 机场、海关、警方及其他与服务运作有关的费用;
(2) 保证金担保规定的费用;
(3) 现款支付费用,服务,运输等等。
1.1.6 向承运方代表提供办公场所。
第二节 装卸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
2.1 装卸控制
2.1.1 在飞机和相应的机场建筑之间传递与航班有关的文件。
2.1.2 根据情况,按照当地或国际规定,或根据承运方的合理要求
(a) 准备
(b) 签署
(c) 分发
(d) 清理
(e) 存档
装卸指令、配载表、平衡表、机长的配载资料和舱单等有关业务文件。
2.1.3 根据双方约定,
(a) 编辑
(b) 发送
有关数据,回函和报告。
2.2 通信联络
2.2.1 (a) 编制
(b) 收发
与服务方进行服务工作有关的所有电报,如适用,这些电报使用承运方的始发代号或双签字程序,这些电报的内容应通知承运方代表。电报传送费可向承运人另行收取。
2.2.2 对每次航班的所有上述电报集中保存90天。
2.2.3 (a) 提供
(b) 运作
在航站与承运方飞机之间的通信联络的适当方式。
2.3 离港控制系统(DCS)
2.3.1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运作
设备和设施使服务方可进入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
2.3.2 在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进行下列服务:
(a) 获取培训计划;
(b) 值机办票;
(c) 登机控制;
(d) 行李调配;
(e) 行李追踪;
(f) 装载控制;
(g) 双方达成的其他服务。
第三节 集装设备管理
3.1 操作
3.1.1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或
(b) 安排
集装设备的适当存放位置。
3.1.2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适用正确的存放和操作技术。
3.1.3 对于服务方保管的属于承运方的集装设备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避免被盗、非法使用、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承运方。
3.2 管理
3.2.1 (a) 列明集装设备的保管清单,并保存保管记录。
(b) 根据有关程序,编发集装设备控制信息(UCM)。
(c) 根据双方协议,编发存货核查信息(SCM)。
3.2.2 根据承运方的指示,为集装设备的所有转移准备集装设备交换控制文件(LUC),并取得移交方和接收方或被许可的第三方的签字,及分发副本。
3.2.3 处理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丢失、招领和损坏事宜,并通知承运方此类不正常情况。
第四节 旅客和行李
4.1 一般规定
4.1.1 将承运方飞机及地面运输车辆的到达时间和出发时间通知旅客和公众。
4.1.2 为经停、中转、过站旅客及其行李作出安排,并将机场可提供的服务通知旅客。
4.1.3 当承运方提出要求时,如有可能,
(a) 提供
或
(b) 安排
专用设备设施和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协助
(1) 无人陪伴的儿童
(2) 残障旅客
(3) 贵宾
(4) 无签证过站旅客(TWOVs)
(5) 被驱逐出境者
(6) 其他需要协助者
额外费用向承运方另行收取。
4.1.4 遇航班受阻、延误或取消时,根据承运方指示照料旅客。如无指示,则按服务方的惯例处理。
4.1.5 如适应,按要求将行李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保管费由旅客自付)。
4.1.6 通知承运方旅客对其意见和索赔要求,并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此类索赔要求。
4.1.7 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有关失物、招领和财物损坏事宜。
4.1.8 向承运方通告旅客和行李服务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
4.1.9 根据附件B有关规定,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办理登机手续地点
(2) 为其他目的而设置的服务台
(3) 候机设施
4.1.10 (a) 提供
或
(b) 安排
搬运服务的人员和/或设施。
4.2 离港
4.2.1 检查和确认
(a) 旅客所出示的客票对其所乘航班有效,但不包括对运价的检查。
(b) 如要求,检查旅客所出示的客票没有被列入工业票务数据库的黑名单。根据双方协议,已列入黑名单的单证无效,应尽快通告承运方。
4.2.2 根据双方协议,为有关航班检验旅行证件(护照、签证、检疫及其它证件)。但服务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2.3 (a) 根据情况,对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过磅和/或度量尺寸,并加挂行李标签。
(b) 将交运行李从交运处传送至行李分拣处。
需要特殊服务的行李,其额外费用向承运人另行收取。
4.2.4 (a) 在旅客客票填写行李件数,撕下有关乘机联
(b) 根据双方协议,为无票旅客登记行李件数,
包括:
(1) 始发航班;
(2) 衔接航班。
4.2.5 根据双方协议,填开逾重行李票,收取逾重行李费并撕下有关运输联。
4.2.6 根据双方协议,向离港旅客收取机场费或其他费用,上交有关部门。
4.2.7 (a) 执行承运方座位分选系统
(b) 签发登机牌
包括:
(1) 始发航班;
(2) 衔接航班。
4.2.8 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直到登机。
4.2.9 在登机时,根据随机文件清点旅客人数。
4.2.10 根据承运方许可,处理拒绝登机要求索赔事件。
4.2.11 提供相关设备接受和处理非同机运输的行李。
4.2.12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管理
(c) 维护
自动办理登机设备,其额外费用向承运方另行收取。
4.3 到港
4.3.1 旅客下机后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到候机楼陆侧区域。
4.3.2 根据当地规定的程序发送货物。
4.4 行李处理
4.4.1 在货物分拣处分拣行李
4.4.2 按承运方指示将
(a) 散装行李
(b) 集装箱
准备好,交由班机运走。
4.4.3 确定装货集装箱的重量。
4.4.4 (a) 从车辆上卸下散装行李;
(b) 分拆/卸空集装设备;
(c) 分拣出中转行李。
4.4.5 (a) 分拣中转行李;
(b) 在将中转行李送出前进行存储,存储时间根据双方约定。
4.4.6 (a) 提供
或
(b) 安排
运输工具,将中转行李运至接运飞机的行李分拣处。
4.4.7 根据双方协议,办理机组行李。
4.5 远程/机场外服务
4.5.1 通知旅客/公众到港/离港时间。
4.5.2 接收离港旅客及行李。
4.5.3 如适应,按照第4.1和4.2条规定执行旅客和行李服务。
4.5.4 指导离港旅客乘坐有关运输工具到达机场。
4.5.5 按收来自机场的旅客。
4.5.6 根据当地程序将行李送交旅客。
4.6 联合运输
火车,公路或海洋运输的出发
4.6.1 从承运方处接收出发旅客和行李。
4.6.2 如适用,按照第4.1和4.2条规定履行旅客和行李服务,用“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取代“飞机”和“航班”,用“车站”取代“机场”。
4.6.3 引导出发旅客前往接驳运输工具。
4.6.4 如适用,按铁路、公路及海运运输人的要求把行李装上接驳运输工具。
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的到达
4.6.5 从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人处接收到达旅客和行李。
4.6.6 如适用,按照第4.1和4.3条规定履行旅客和行李服务,用“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取代“飞机”和“航班”,用“车站”取代“机场”。
4.6.7 旅客下机后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到前往承运人航班离港处。
4.6.8 如有可能,按铁路,公路或海运运输人的要求从接驳运输工具上卸下行李,并运到承运方在机场的服务场所。
第五节 货物和邮件
5.1 货物服务一概述
设施和设备
5.1.1 (a) 提供
(b) 安排
适当的仓库和服务设施为
(1) 普通货物;
(2) 特殊货物;
(3) 专门货物产品;
(4) 经双方同意存放一段时间的货物;
(5) 根据双方协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货物被盗、损坏及遗失。
5.1.2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安排
适当的设备,处理以下货物:
(1) 普通货物;
(2) 特殊货物;
(3) 专门货物产品。
5.1.3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安排
相关的服务,处理以下货物:
(1) 普通货物;
(2) 特殊货物;
(3) 专门货物产品。
文件处理
5.1.4 货物一经交付,即
(a) 签发
(b) 取得
收据。
5.1.5 经双方约定,按承运方所要求取得、处理和发送所有信息。
海关检查
5.1.6 如需要,将货物交海关监管,并根据当地规定改正误差。
5.1.7 如需要,将货物送海关做实体检查。
不正常情况的处理
5.1.8 按照承运方和/或地方当局的要求,对危险品、特种货物运输中的损坏或差错等不正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5.1.9 向承运方通报货运服务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
5.1.10 根据双方协议,处理货物丢失、招领、损坏等事宜。
5.1.11 (a) 将货主对承运方的意见和索赔要求转告承运方,并提供证明。
(b) 根据双方协议,处理此类索赔要求。
其它
5.1.12 对于服务方保管的属于承运方的集装板、集装箱、网套、绳索、系留绳及其它捆绑材料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避免被盗、非法使用、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承运方。
5.1.13 根据双方协议,处理
(a) 外交货物;
(b) 外交邮件;
(c) 公务邮件。
5.2 出港(出口)货物
实际操作
5.2.1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接收货物,确保
(a) 对于可用计算机处理的货物,在需要的位置贴上标签及进行处理;
(b) 货物处于可随时运输状态;
(c) 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已经检查。
(d) 货物符合特殊货物运输规定,尤其是IATA危险货物规定,IATA活体动物规定及必须遵循的其它规定。
5.2.2 根据承运方航班的可用载量,码放好出口货物以便发运。
5.2.3 准备
(a) 散装货物
(b) 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等)
以便交由班机运走。
5.2.4 称出
(a) 散装货物
(b) 载货集装设备(板、箱)
的重量,并通知吨位控制部门关于货物的实际重量。
文件的处理
5.2.5 (a) 核查所有文件以确保货物是按照承运方要求进行运输的,此核查将不包括对收取费率的核查。
(b) 取得承运方航班的载量订舱信息。
(c) 将航空运单分开。按双方协议分发舱单和航空运单的有关各联。
(d) 制作货运舱单。
(e) 需要时,向吨位控制部门提供特别装载通告。
(f) 如有规定,将签注有各航班运输细节的航空运单退交托运人。
海关检查
5.2.6 取得海关出境放行许可。
5.2.7 按双方协议,准备海关文件,如卡车运输服务时过境所需的文件。
5.3 进港(进口)货物
实际操作
5.3.1 (a) 需要时,从车辆上卸下散装货。
(b) 卸下并/或腾空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等)。
(c) 根据航空运单、舱单核对到达货物。
5.3.2 按要求,在海关或政府其他部门放行后,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代理人。
文件处理
5.3.3 (a)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收货人或代理人货物已到。
(b) 制作有效的货物单证交给收货人或代理人。
5.3.4 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航空运单所示
(a) 提供
或
(b) 安排
办理运费到付手续,并向货主或代理人转帐。
不正常情况的处理
5.3.5 如收货人拒收货物或拒付款,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5.4 中转/过站货物
5.4.1 分拣中转/过站货物。
5.4.2 为将交由另一承运人的货物准备中转舱单。
5.4.3 (a) 提供
或
(b) 安排
运输工具,将中转货物根据中转舱单运至接运方在到达机场或离到达机场最近的的仓库。
5.4.4 接收/准备
(a) 中转货物
(b) 过站货物
以备进一步运输。
5.5 邮件
实际操作
5.5.1 (a) 提供
或
(b) 安排
基本设备、储存设施及处理设施。
5.5.2 根据邮局邮寄单据检查到港邮件。如需要,签发可替代文件。
5.5.3 将邮件与邮局邮寄单据一起交付邮局,收取收据。
5.5.4 对照邮局的邮件单据,检查邮政当局送来的出港邮件,开具收据。
5.5.5 根据随附邮件单据处理和核对中转港邮件。如需要,可签发可替代文件。
文件处理
5.5.6 分发进港/出港邮局邮寄单据。
不正常情况的处理
5.5.7 按照当地惯例,处理邮件丢失、招领和损坏赔偿事宜,并向承运方和邮政当局报告此类不正常情况。
5.5.8 将所有与邮件服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不正常情况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六节 机坪服务
6.1 飞机引导
6.1.1 在飞机到达/起飞时,
(a) 提供
或
(b) 安排
引导。
6.2 飞机停靠
6.2.1 (a) 提供
(b) 放置及/或移开
轮档。
6.2.2 放置及/移开
(a) 起落架锁销
(b) 发动机罩盖
(c) 空速管罩
(d) 尾撑杆及/或飞机系留绳
6.2.3 在附件B中具体列明的时限内
(a) 提供
(b) 放置和移开
(c) 操作
适当的地面电源车为供给飞机所需的电源,时限由附件B规定。
6.3 机坪至驾驶舱通话
6.3.1 提供通话耳机。
6.3.2 (a) 牵引/或推出飞机时
(b) 发动机起动时
(c) 用于其它目的时
进行机坪与驾驶舱间通话。
6.4 飞机装卸/上下客
6.4.1 根据双方约定的时段
(a) 提供
(b) 放置和移开
(1) 适当的客梯
(2) 适当的客桥
(3) 驾驶舱梯。
6.4.2 为
(a) 旅客
(b) 机组人员
提供从飞机到机场航站楼之间的交通运输。
6.4.3 (a) 提供
(b) 操作
适当的装货和/或卸货设备。
6.4.4 按要求,
(a) 提供
(b) 操作
适当的设备在双方商定的机场内各点之间运输货物。(经双方商定,设备可出让和/或提供)
6.4.5 集中/交付/接收货邮。
6.4.6 (a) 自机上卸下货邮,将捆扎材料归还承运方。
(b) 按承运方的要求和程序,装载、堆垛和固定货物(捆扎材料按由承运人收费)。
(c)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操作机内装卸设备。
6.4.7 按承运方的要求,装载、堆垛和固定易腐货物、活动物、贵重货物、新闻胶片、危险品及其它一些特种货物。
6.4.8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将机舱内的货物重新配载。
6.4.9 (a) 打开并固定好飞机货舱门。
(b) 装卸完毕将货舱门锁牢。
6.4.10 用承运方许可使用的压舱物将压舱袋填满。
6.4.11 提供已装满的压舱袋。
6.4.12 在装机、卸机和在飞机与机场航站楼之间运输过程中,对所有的货、邮及行李采取保护措施,并对贵重货物和易损货物给予特别关注。
6.5 起动
6.5.1 在飞机起飞前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c) 操作
适当的车辆设备以进行正常的发动机起动。
6.6 安全措施
6.6.1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c) 操作
适当的灭火和其他保护性设备。
6.7 飞机移动
6.7.1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适当的拖/推设备。(除非另有规定,应由承运方提供拖把)
(c)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拖/推飞机。
(d)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在指定的工作区牵引飞机。
(e) 提供与牵引相关经授权的驾驶舱刹车操作人员。
第七节 飞机服务
7.1 外部清洁
7.1.1 清洁
(a) 驾驶舱窗玻璃;
(b) 客舱窗玻璃。
7.1.2 适当清洁随机客梯。
7.1.3 将发动机吊舱和起落架上的油污拭净。
7.1.4 清洁机翼、控制面、发动机吊舱和起落架。
7.2 内部清洁
7.2.1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并在有具体规定时,在承运方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下列驾驶舱清洁整理工作:
(a) 倒空烟灰盒。
(b) 清除垃圾。
(c) 清除椅背口袋内和行李架上的废弃物。
(d) 擦拭小桌。
(e) 清洁并整理座椅。
(f) 清扫地板。
(g) 按照要求清洁风档玻璃内侧。
7.2.2 视情况,
(a) 倒烟灰盒。
(b) 清除垃圾。
(c) 清除椅背口袋内和行李架上的废弃物。
(d) 擦拭小桌。
(e) 清洁并整理桌椅和旅客服务设施。
(f) 清扫地板(地毯及其周边地板)。
(g) 擦拭备餐间(洗涤池和工作面)和盥洗间(洗脸池、便池、座位、镜子及周边)。
(h) 必要时,清除因呕吐、食物、饮料等造成的污迹。
(i)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清洁电视机、传真机、液晶屏幕及其他设备。
清洁范围:
(1) 机组休息间(非驾驶舱)
(2) 门厅
(3) 酒吧间、食品间、机上厨房
(4) 客舱
(5) 盥洗间
(6) 衣帽间
(7) 客舱过道
7.2.3 视情况,
(a) 倒空
(b) 清理
所有的垃圾箱
(c) 清洁并整理备餐间内的设备。
7.2.4 全面清扫地板及地板覆盖物。
7.2.5 清洁客舱设备及配备装置。
7.2.6 清洁客舱窗户。
7.2.7 清洁
(a) 腹舱
(b) 货舱
(c) 集装设备(板、箱等)
7.2.8 折叠毛毯并存放。
7.2.9 整理床铺。
7.2.10 更换
(a) 头片
(b) 枕套
头片和枕套由承运方提供。
7.2.11 在
(a) 客舱
(b) 盥洗间
分发由承运方提供的用品。
7.2.12 在机内消毒和/或除臭(所需药剂可由承运方提供)。
7.2.13 根据当地规定和/或承运方的要求,
(a) 清除
(b) 安排
客舱地毯和桌布等的清洁和/或洗涤。
7.3 盥洗间服务
7.3.1 (a) 提供
(b) 放置及移开清洁服务车。
(c)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排空、清洁、冲涮盥洗间并加填药液。
7.4 供水服务
7.4.1 (a) 提供
(b) 放置及移开加水车。
(c) 将水箱加满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承运方的标准。
7.4.2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和当地规定,排空水箱。
7.5 降温和加温
7.5.1 在附件B中具体列明的时限内,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c) 操作
降温设备。
7.5.2 在附件B中具体列明的时限内,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c) 操作
加温设备
7.6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提供除冰/防冰服务和除雪/冰服务。
7.6.1 清除机上积雪(不使用除冰液剂)。
7.6.2 (a) 提供
(b) 放置并移开
(c) 操作
(1) 防冰装置。
(2) 除冰装置。
7.6.3 提供符合承运方要求的除冰/防冰液剂。
7.6.4 使用除冰液剂清除机上结霜、冰雪(除冰)。除冰剂在使用之前须通过纯净及污染程度检验。
7.6.5 对飞机上施用防冰剂。
7.6.6 监管除冰/防冰操作情况。
7.6.7 在除冰/防冰操作后进行最后检查,并通知机组其结果。
7.7 客舱设备和机上消遣物品
7.7.1 (a) 移动
(b) 安装
客舱设备以重新安排客舱布局。如:座椅和客舱间隔。
7.7.2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收集和/或分发
(a) 飞机刊物
(b) 报纸/杂志
(c) 菜单
(d) 耳机
(e) 其它
7.8 客舱物资的储存
7.8.1 根据双方协议,提供适当的空间以存放承方的客舱物资。
7.8.2 取得定期存货清单。
7.8.3 (a) 提供
或
(b) 安排
补给存货。
第八节 燃油和滑油
8.1 加油和/或抽油
8.1.1 与供油部门联系。
8.1.2 (a)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在储存油料之前,检查承运方油料的交付以防燃油污染,并通知承运方其结果。
(b) 检查供油车辆、器具以防燃油污染,并通知承运方其结果。
8.1.3 如适用,承运方油料进入
(a) 服务方设施
(b) 承运方指定的储存设施
进行监督。
8.1.4 监督加/抽燃油工作。
8.1.5 为加/抽燃油作好飞机准备工作。
8.1.6 放出飞机油箱内的水。
8.1.7 按要求的量接受承运方储存的油料。
8.1.8 (a) 提供
(b) 放置、移开及操作
经核准的加/抽油设备。
8.1.9 对飞机加/抽承运方指定代表所要求的燃油量。
8.1.10 检查并核实交付的燃油量。
8.1.11 将填写好加油单交给承运方指定代表。
8.1.12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妥善保存所有加/抽油工作记录,并向承运方提供存货清单和使用概要。
8.2 添加滑油及液压油
8.2.1 与供应部门联系。
8.2.2 执行或监督油料添加工作。
8.2.3 (a) 提供
(b) 操作
专用加油设备。
第九节 飞机维护
9.1 例行服务
9.1.1 根据承运方的现行要求进行航线维修项目的检查。
9.1.2 将航线检查情况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并签字。
9.1.3 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记上检查时发现的小故障和缺陷。
9.1.4 (a)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在飞机临起飞前进行飞行前的最后检查。
(b)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在飞机临起飞前进行冰霜检查。
9.1.5 提供技术熟练的人员协助飞行人员或地勤人员进行检查。
9.2 非例行服务
9.2.1 按照承运方要求,排除写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的由机组报告或检查中发现的机务故障。但重大维修项目须经承运方和服务方专题商定后才能进行。
9.2.2 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
9.2.3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向承运方维修基地报告技术上不正常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9.2.4 保管承运方的技术指南、手册和目录等。
9.2.5 在尽可能范围内提供机务设施、工具及特种设备。
9.2.6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在飞机自身动力之下移动飞机。
9.3 航材管理
9.3.1 为承运方的备件、动力装置和/或设备
(a) 取得清关。
(b) 进行管理。
9.3.2 定期检查承运方的备件和/或备用动力装置。
9.3.3 为承运方的备件和/或专用设备提供适当的存放位置。
9.3.4 为承运方的备用动力装置提供适当的存放位置。
9.4 飞机停靠和机库
9.4.1 (a) 提供
或
(b) 安排
适当的停靠位置。
9.4.2 (a) 提供
或
(b) 安排
适当的机库位置。
第十节 航班运作和机组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将附件B中列明的管辖区域内已知的任何影响航班飞行的工程计划和对其飞机可提供的服务设施通知承运方。
10.1.2 对承运方必须提供的全部所需手册和有关规定保持更新并保证随时备妥所有规定的表格。
10.1.3 遇飞行不正常时,研究承运方的要求并考虑气候条件、可提供的地面服务和设施、飞机服务可行性和总体运作要求,向机长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
10.1.4 将承运方列明的所有文件和与每一航班有关的所有收到和发出的电报收集一起并归入航行全程档案,并按照承运方要求对档案予以处置。
10.2 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2.1 (a) 安排
(b) 传递给飞机
每次航班的气象和航行资料。
10.2.2 分析飞行条件,并根据承运方提供的数据:
(a) 制定
(b) 索取
(c) 签署
(d) 备妥
飞行计划。
10.2.3 (a) 制定
(b) 索取
(c) 签署
(d) 归档
空中交通服务(ATS)飞行计划。
10.2.4 向机组充分地介绍飞行任务情况。
10.2.5 (a) 制作
(b) 签署
加油单。
10.2.6 如适用,出示承运方规定的航班飞行表,并请机长签字。
10.2.7 向当地有关地面服务部门提供所要求的载量和燃油数据。
10.2.8 (a) 取得
(b) 监督
(c) 管理
空中交通服务分配的承运方时段。
10.3 非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3.1 安排气象和航行资料的提供
10.3.2 分析运行条件,并且根据承运方提供的数据及指示
(a) 准备
(b) 要求
(c) 签署
营运飞行计划。
10.3.3 根据承运方指示或附件B规定,传送给始发站的承运方或其代表
(a) 飞行实施计划;
(b) 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
(c) 机组飞行信息。
10.4 飞行中的协助
10.4.1 根据所收到的飞行动态电报、飞行计划电报和飞机位置报告时刻掌握飞行进展情况。
10.4.2 向承运方的地面服务代表提供有关飞行进展情况。
10.4.3 根据飞行计划,按要求和/或视安全有效飞行的需要,对飞行中的飞机提供协助。
10.4.4 在甚高频有效范围内对飞行动态进行监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10.4.5 在飞行中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根据承运方书面或口头要求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10.4.6 将飞行中发生的诸如延误、改航及发动机故障等情况按承运方的要求作出记录并通知。
10.4.7 由于通信、气象、飞机安全或紧急情况原因,不宜在附件B中列明地点的管辖区分界处终止这些飞行中的协助服务时,要对飞行中的飞机继续提供协助(包括再次遣派)直到毗邻地区能接收为止。由于以上类似原因,也可在未飞越区分界处前便将这些服务移交下一管辖区。
10.4.8 根据需要在甚高频有效范围以外向飞行中的飞机提供协助。
10.5 航后服务
10.5.1 听取到达机组的飞行情况汇报,并向本政府当局的或承运方的有关部门散发报表或已填写完整的表格。
10.6 飞行中的再遣派
10.6.1 为再次遣派对气象资料和航班飞行实施条件进行分析,根据飞行中的飞机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并作出计划,同时将由此而取得的结果通知机长。
10.7 机组管理
10.7.1 将承运方提供的有关机组时间表信息散发给所有相关部门。
10.7.2 按照承运方规定,为预定和非预定的机组人员安排酒店膳宿。
10.7.3 按照承运方规定,提供或安排机组交通。
10.7.4 如需要,引导机组人员参观机场设施,并给予简要介绍。
10.7.5 联络酒店确定机组人员接送时间。
10.7.6 (a) 按照承运方规定,准备机组人员津贴构成。
(b) 按照承运方规定,付给机组人员津贴。
10.7.7 通知承运方任何生病或可能缺席的机组人员。
10.7.8 按承运方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节 地面运输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
(1) 机场与市区终点之间;
(2) 机场与其它商定地点之间;
(3) 同一机场不同终点之间;
对
(1) 旅客;
(2) 行李;
(3) 货物和/或邮件
的运输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11.2 特别运输
11.2.1 在当地可能范围内对特别运输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第十二节 配餐服务
12.1 联络和管理
12.1.1 与承运方配餐供应部门进行联络。
12.1.2 办理承运方授权的代表所提出的供应品申请单。
12.2 机坪配餐服务
12.2.1 将备餐设备装上或卸下飞机。
12.2.2 在飞机上运送可拆卸的备餐设备、器具。
12.2.3 在飞机和机场配餐部门之间运送可拆卸的备餐设备、器具。
第十三节 监督和管理
13.1 第三方所提供的监督职能(飞行前、飞行中及飞行后)
13.1.1 需要时亲临机场进行监督并对承运人与第三方签约的地面服务部门加以协调。
13.1.2 按要求与承运方指定的代表进行合作。
13.1.3 确保将有关运作资料、数据(包括所作出的修改)及时通知服务方。
13.1.4 检查实施地面服务的服务方的人员、设备、供应品及服务工作是否备妥。
13.1.5 对有关文件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13.1.6 确保将承运方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13.1.7 检查货、邮(包括所需文件)是否能按时备妥装机。
13.1.8 飞机到达时,接机并与机组联系。
13.1.9 听取机组关于飞行的汇报,并提供有关班期时刻变化或其他不正常情况。
13.1.10 按要求,管理和协调地面服务及决定非例行事宜。
13.1.11 对运行信息的派发情况进行检查。
13.1.12 对行李、货物、邮件及丢失和招领货物的追踪进行检查,如需要进行追查。
13.1.13 根据相关指示,对飞行中不正常情况作出记录并通知承运方指定代表。
13.2 管理职能
13.2.1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制定并保持实施当地的工作程序和规则。
13.2.2 根据要求,就所有与承运方的各种通信联系问题采取措施。
13.2.3 编制、发送并存档各种报表/业务统计;行使承运方或当地条件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管理职责。
13.2.4 妥善保存与实施服务工作有关的承运方的各种手册及通告等。
13.2.5 根据与承运方达成的协议,代表承运方核查帐单、供应单、服务费单据和工作单等并在其上面签字。
第十四节 保安措施
14.1 旅客和行李安检及协调
14.1.1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根据外形外貌核对旅客;
(2) 如需要,进行安全询问。
14.1.2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对随身托运行李进行安检;
(2) 对转运行李进行安检;
(3) 对处理不当的行李进行安检;
(4) 如需要,对随身托运的、转运的及处理不当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
(5) 对清关行李安全的验证。
14.1.3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对旅客进行安检;
(2) 对未随身托运的行李进行安检;
(3) 如需要,对旅客进行身体检查,对未随身托运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
14.1.4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对登机前的旅客进行核实;
(2) 对登机旅客和其行李进行协调;
(3) 如需要,旅客验证自己的行李;
(4) 未能登机的旅客其行李的卸下。
14.2 货物和邮件
14.2.1 根据承运方规定,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对货物和/或邮件进行安检;
(2) 如需要,对货物进行开包检查;
(3) 对货物和/或邮件进行不同期限的保管;
(4) 对货物和/或邮件进行安全的储存。
14.3 配餐
14.3.1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取得备餐设备的管理权;
(2) 对备餐人员适当的识别和指定;
(3) 对备餐期间的安全管理;
(4) 对配餐起降设备的安全检查;
(5) 食品和/或酒吧/容器的密封;
(6) 在装上备餐设备之前对其运输工具的检查。
14.4 飞机安全
14.4.1 (1) 提供
或
(2) 安排
对
(1) 飞机;
(2) 指定区域
的管理权。
14.4.2 (a) 提供
或
(b) 安排
(1) 飞机搜查;
(2) 飞机守卫;
(3) 指定区域的守卫;
(4) 行李处理中心的行李安全;
(5) 飞机的焊接密封;
14.4.3 (1) 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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