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E-cargo样本-物流企业国内运输) 合同编号: 投保人(甲方):投保人地址:保险人(乙方):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 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在保险期限内运输的货物,主要但不限于 。但是甲方运输以下货物须经乙方另行书面确认承保条件、费率和免赔额/率后,才承担保险责任:商品车、超高超大超长货物、农产品、饲料、原木、蔬菜、水果、禽、鱼、活动/植物、艺术品、金银珠宝、稀有/贵重金属、邮票、金融票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玉器、玻璃及玻璃瓶装货物、大件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化肥、矿砂、二手设备等。二、包装/装运方式甲方保证,投保货物所采取的以下包装/装运方式符合运输的
2、要求:散装集装箱罐装其他(请列明)(说明:请根据实际运输情况保留有效的选项)三、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公路运输-适运汽车铁路运输-火车航空运输-飞机水路/海洋运输-乙方同意甲方使用的承运船舶为船龄 20 年及以下的适航船舶;如甲方使用船龄为20年-25年(含)的承运船舶,加费费率为(不低于0.02%);如果甲方使用2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甲方应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乙方进行协商,经乙方同意后,乙方才对该老龄船承运货物按照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说明:请从上述四种表述中选取所需使用的,删除其余的,如果每次运输限额低于60万元人民币,可删除对船舶的约定)四、运输路线/范围(说明:1
3、、有固定运输路线的,必须列明运输路线。如无固定运输路线,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进行描述,如XX市内、XX省内、国内但西藏、新疆除外等等;2、运输方式不同的,尽量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列明运输路线/范围)五、每个运输工具运输限额 (币别)万元/每一运输工具。如超过上述限额,甲方须提前 工作日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此票货物不承担保险责任只对上述限额以内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说明:1、请注明币别;2、超过限额未提前通知的后果仅保留一种;3、运输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公路运输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六、适用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主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89号)铁路货
4、物运输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104号)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102号)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93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95号)(公路、铁路联运或水路、陆路联运等时用此条款) 附加险:(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上述条款,详见附件。(说明:1、上述条款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来选择,不需要的删除;2如无附加险,仅保留主险部分内容;3、如条款涉及不同险别,应当注明险别:如基本险、综合险)七、保险责任起讫以附件各保险条款相应的责任起讫为准。(说明:仅限于使用上述表述,不得再使用其他措辞)八、保险金额的确定(1)发票金额(2)发
5、票金额加运杂费(说明:请从两个选项中选取一个)九、保险费率 (说明:费率不能突破我司报备费率规章;如根据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货物种类或不同的运输路线对费率进行区分,请列明)十、免赔额/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 元,或者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说明:1、核保政策中对免赔额/免赔率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核保政策的要求设定;2、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符合核保政策的情况下,可以只使用一种)十一、预计总保险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内的预计总保险金额为万元。十二、预计总保费预计总保费=预计保险金额万元保险费率=万元;十三、投保手续(一)乙方为甲方开立货运险网上投保平台“大地货运险网络销售系统” (E-C
6、argo),甲方于每批货物起运前在网上投保平台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若货物已经起运,乙方不承担起运时间至完成网上投保时点之间时段的保险责任。(二)甲方完成网上投保的时间以乙方电脑系统中的记录为准。(三)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货运险网上投保平台用户名和密码在投保平台上进行投保等相关操作。任何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无论该使用行为是由用户本人雇员所为或他人所为)。(四)双方另行签订“货运险网上投保平台客户使用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甲方投保的业务经乙方在网上投保平台审核通过后,保险合同成立。甲方可从乙方的货运险网上投保平台下载电子保单,作为索赔的依据。十四、保费缴
7、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保费缴费/结算:(不预收保费的业务采用以下方式)逐笔结算每月结算(预收保费的业务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次性缴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天内一次性付清预计总保费。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前,当实际发货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计总保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待甲方就超额部分另行交纳保费后,乙方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根据实际保险金额对预计总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最低保费为预计总保费的%(一般为60%-90%)。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则乙方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净保费的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8、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分期缴费本合同缴费计划如下: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日期交纳当期保费。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并失效。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前,当实际发货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计总保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待甲方就超额部分另行交纳保费后,乙方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根据实际保险金额对预计总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最低保费为预计总保费的%。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则乙方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净保费的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十五、索赔事宜(一)施救甲乙双
9、方同意,如果发生货损、货差事件,甲方需采取防止扩大货损的合理措施、积极施救并做好转运前受损货物的整理、修改和包装工作,乙方积极配合施救工作; (二)通知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必须立即按照以下方式通知甲方或其代理人前去查勘处理:1、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90;或者2、与 联系,联系电话: ;3、查勘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需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或其代理人赴现场查勘检验,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甲方也有权委请自己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该损失被判定或裁决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同意由此所涉及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该损失
10、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同意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4、甲、乙双方同意,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正本(如甲方在货物申报时要求乙方出具)、本保险合同正本、货物申报单或月度清单;(2)索赔清单;(3)提单/运单正本;(4)发票正本;(5)装箱单/磅码单正本;(6)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7)货损货差证明;(8)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9)其他索赔材料。(三)索赔时效甲方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附件保险条款规定的相应内容为准;保险条款未规定或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规定为准。(说明:本条内容仅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使用,否则,请删除该条内容
11、)十六、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零时至年月日,自双方盖章后生效。(说明: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一般不低于六个月)十七、合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十八、附则(一)货物申报单/承保确认函、月度货物申报单及保险人签发的其他保险凭证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二)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三)本保险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说明:可以在本条增加关于诉讼或仲裁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十九、双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甲方: 联系方式(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及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方式(传真号码、
12、电子信箱及联系电话): 二十、附件保险条款甲方确认:乙方已将本合同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向甲方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和乙方所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已经了解并接受。甲 方: 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乙 方: 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
13、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
14、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
15、、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