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安徽精诚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见附件。第二条 租赁期限: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2016年 3月 1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至 2016年12月31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24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1、 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设备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的租赁押金
2、,押金为叁万元整。在乙方返回租赁设备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2、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为 贰万捌仟元整 (28000.00),若续租需提前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按月收取租金,月末预付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1、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日起,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设备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2、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
3、乙方支付。第五条 租赁担保条件:1、 押金可以现金和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必须到帐后才能领取设备。第六条 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 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时间: 时间: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