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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262-2021 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山西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80452 上传时间:2022-10-31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233.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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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 080. 01 CCS A 16 0014 山西省由巳ET且,方标准DB 14/T 2262-2021 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2021 - 03 -25发布2021 - 05 -25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14/T 2262-2021 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25 基本要求.26 入站服务.27 日常服务.38 专业服务.39 医疗、托养服务.310 寻亲服务.31 站外救助.412 离站服务.413 死亡处置.414 评价与改进.4附录A(资料性)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6附录B(资料性)特殊受助

2、人员托养交接表.7DB 14/T 2262-2021 目IJ1=1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井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救助管理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自江峰、孙瑞卿、孔令丽、许丰色萍、郭芳、曹军芳。II DB 14/T 2262-2021 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生活无着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23救助管理站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O3. 1 救助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是依法依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权益的机构。3. 2 流浪乞讨人员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

4、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3. 3 精神障碍人员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的人员。3.4 定点医疗机构DB 14/T 2262-2021 与救助管理机构签订受助人员医疗救助协议,井具备有与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的医疗机构。3.5 托养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3.6 站夕|、救助对街面等公共场所

5、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现场劝导、应急帮助、引导护送等活动。4 服务原则4. 1 先治后助对疑f以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予以救治,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4. 2 以人为本应保护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诊断救治、帮助寻亲、回归家庭。4. 3 无偿救助救助管理机构不应向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5 基本要求5. 1 救助管理机构管理与服务应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的要求。5. 2 救助管理机构管理与服务应符合GB!T28223的要求。5. 3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疑似精神障碍流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

6、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5.4 救助管理机构应有为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5.5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建立服务档案,一人一挡。6 入站服务6. 1 应评估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6. 2 应对求助人员安抚情绪,进行安全检查、四别确认。6. 3 应将个人情况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6.4 应护送疑似精神障碍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并为其办理相关于续。6.5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站的,应查验其相关证件,核实求助人员基本信息,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办理入站登记。2 DB 14/T 226

7、2-2021 6.6 己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管理机构接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由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救助登记手续,提供救助。6. 7 对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或疑似吸毒、在逃人员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7 日常服务7. 1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按照服务对象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分区居住,对精神状况不确定的进行隔离观察。7.2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实行分餐制,对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送餐服务。7. 3 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衣物、生活用品和基本照料服务,女性服务对象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提供照料服务。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由专人提供照料服务。7.4 对

8、在站疑似精神障碍服务对象,应严格按照医嘱,提供定时用药服务,并做好服药记录。7.5 宜提供有助于疑似精神障碍服务对象康复的文体娱乐活动。7.6 按时巡查、询问服务对象情况,做好巡查、询问记录,继续开展身份查询工作。7. 7 对机构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有传染病的,还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隔离措施。7.8 做好受助区的日常卫生清理、定期消毒,更换床单元,如有传染疾病,进行终末消毒。8 专业服务8. 1 心理辅导。针对疑似精神障碍人员的特点及不同需求,提供状况评估、心理干预、情绪疏导。8.2 社会工作。对在站康复的疑似精神障碍人员开展功能恢复

9、、回归家庭、社会融入等服务。8. 3 法律维权。协助服务对象进行法律维权服务。9 医疗、托养服务9. 1 送走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填写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住院治疗的为其办理住院手续。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参见附录Ao9.2 为需要托养的服务对象办理托养手续,填写特殊受助人员托养交接表)0 特殊受助人员托养交接表参见附录B。9. 3 对定点医疗机构、托养机构的安全、照料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探视住院、托养人员,每半月一次,对托养人数较多的每周到托养机构探视一次,及时了解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病情)、日常生活等照料服务情况,并做好记录。9.4 继续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并做好记录。9.5 为具备出院条

10、件或确需转院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10 寻亲服务10. 1 身份信息不明确的,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无果的将信息推送全国救助寻亲网。10. 2 入站后24h内通过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帮助寻亲。3 DB 14/T 2262-2021 10.3 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提取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扫DNA信息库比对,利用人像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核查。10.4 通过口音或其他信息研判有疑似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开展站际协作寻亲或实地走访寻亲。10.5 通过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其他方式提供寻亲服务。10.6 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10.7 超过3个

11、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置申请。11 站夕|、救助11. 1 开展现场劝导、应急帮助服务。11. 2 对疑似精神障碍人员询问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实身份信息。11. 3 身份信息明确的,应及时联系亲属接领或护送返回。11.4 身份信息不明确或家人不能接领返回,且同意接受救助的,送走点医疗机构诊疗,并办理相关于续。11. 5 对突发急病或有明显夕|、伤的,拨打120进行救治,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11. 6 对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或疑似吸毒、在逃人员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12 离站服务12. 1 身份信息明确且具备返乡条件的,及时

12、联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不能接领的护送返回。12.2 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接领或司法机关带离疑似吸毒、在逃的人员,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接领人身份证件,并留存证明材料及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告知病情及用药情况,办理交接于续。12.3 护送返回的,在办理人员交接手续时,应告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领人员关于受助人员病情及用药情况,井转交医疗资料和药品。13 死亡处置13. 1 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救助管理机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13. 2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井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13. 3 在定点医疗机构因

13、突发躯体性急病等原因,经急救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取得急救医疗机构死亡证明书。13.4 身份信息明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协助处理好后事,请点交接寄存物品。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救助管理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13.5 身份信息不明确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期30 d。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13.6 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死亡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14 评价与改进4

14、14. 1 应定期对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的服务进行自我评价。14.2 有条件的救助机构应引入第三方评价。14.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持续改进。DB 14/T 2262-2021 3 附录A(资料性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见表A.L表A.1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表豆助姓名性别人员家庭住址护情况亲属姓名联系方式送音1日护送姓名联系电话|丁人员k件号码所在单位备注(附情况说明)接诊接诊时间接诊编号定记录:f1J诊结果入院时间占离院出院诊断出院时间医记录院费用总l备注勤别时间是否救助对象救助救四别勤别人员救助编号助备注机接领时间接领人签字构接领记录备注DB 14/T 2262-2021 年龄6 附录B(资料性特殊受助人员托养交接表特殊受助人员托养交接表见表B.1o表B.1特殊受助人员托养交接表受助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入站时间救助编号身体状况米站方式受助人员交接情况交接时间交接地点交接救助管理站经办人员托养机构护理级别受助人员情况说明移交单位(签字、盖章)接收单位(签字、盖章)接领时间接领原国移交单位及移交人签宁接领单位及接领人签宁DB 14/T 2262-2021 托养编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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