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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课程设计
目录
1.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 4
2.品质(Quality of Goods) 4
3.单价(Unit price) 5
4.数量(Quantity) 5
5.合同总值(Total Value) 5
6.制造厂商(Manufacturer) 5
7.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5
8.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5
9.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5
10.包装(Packing) 5
11. 唛头(Shipping Marks) 6
12. 保险(Insurance) 6
13.义务(Responsipility) 6
14.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9
15. 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10
16.技术文件(Technology) 10
17.保质条款(Guarantee of Quality) 11
18.检验条款(Inspection) 11
19.交货(Delivery) 11
20.交易流程(Operation Procedures) 12
21. 索赔(Lodge a Claim) 12
22.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 13
23.违约责任(Contract Breach Of) 13
25. 延期和罚款(Delay and Penalty) 14
26.附加条款(an additional clause) 14
宇通客车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20110629002
签订地点Signed at: 中国郑州市
签订日期Date: 2011年7月5日
买方The Buyers:英国伦敦公司
传真(Fax):31-5387748
电话(Tel):31-5387749
法定代表人:杰克
电子邮箱(E-mail):ghawg@
卖方(The Sellers):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Address):中国郑州市
传真(Fax):23-5486648
电话(Tel):23-5486646
法定代表人:张三
电子邮箱(E-mail):
兹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1.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少林客车SLG6117C3ZR
2.品质(Quality of Goods)
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参数名称
参数值
车长(mm)
11495
车高(mm)
2550,3755
车宽(mm)
2550
轴距(mm)
5550
轮距(mm)
2066/1850
最大总质量(kg)
17500
最高车速(km/h)
120
油箱容量(L)
470
乘员数(人)
24-55(不带中门),24-53(带中门)
底盘参数:
参数名称
参数值
底盘厂家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底盘型号
SLG611C2R56
排放
国三
轮胎
295(标配),80R22.5(选装)
悬挂系统
空气悬架(前2/后4)
制动系统
双回路鼓式行车制动,带干燥气
离合器
单片,干式,膜片弹簧
变速箱型号
S6-160
发动机参数:
参数名称
参数值
发动机型号
WP10.336N
发动机位置
后置
最大功率(kw/r/min)
336马力
最大扭距(N.m/r/min)
1500
3.单价(Unit price)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每套计算,每辆320000 人民币F0B青岛,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0.3%。
4.数量(Quantity)
150辆
5.合同总值(Total Value)
150*320000=4800万(人民币)人民币计算。
数量及总值均有 2 %的增减由卖方决定。
6.制造厂商(Manufacturer)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中国青岛
8.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英国伦敦
9.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2010年8月1日装运
10.包装(Packing)
每辆车进行打蜡
11. 唛头(Shipping Marks)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目的地:英国伦敦港口
代号:USNY002
原产地:中国郑州
12. 保险(Insurance)
由买方办理货物保险
13.义务(Responsipility)
13.1卖方义务
13.1.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13.1.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13.1.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1)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16.2.4和16.2.5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13.1.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13.1.5 风险转移
除13.2.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13.1.6费用划分
除13.2.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13.1.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16.1.3(1)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16.1.3(2)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13.1.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16.1.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13.1.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2)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3)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4)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13.1.9查对、包装、标记
(1)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16.1.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2)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13.1.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16.1.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13.2买方义务
13.2.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13.2.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13.2.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1)运输合同:无义务。
(2)保险合同:无义务。
13.2.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13.2.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13.2.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13.2.6费用划分
除13.1.3(1)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13.1.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13.2.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13.2.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13.2.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13.1.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13.2.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13.2.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13.1.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14.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14.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4800万人民币。 中国银行郑州分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14.1.1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 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伦敦运输公司。
14.1.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14.1.3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14.1.4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14.1.5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14.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伦敦运输公司。
14.3中国银行郑州分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单证,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金额为4800万人民币。
14.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8、21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14.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5. 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15.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15.2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5.3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15.4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 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15.5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6.技术文件(Technology)
16.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16.1.1基础设计图。
16.1.2说明书。
16.1.3零备件目录。
16.1.4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16.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17.保质条款(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2年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起开始计算。
18.检验条款(Inspection)
18.1卖方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18.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英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15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18.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16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18.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10天。
19.交货(Delivery)
19.1交货时间:2011年8月1日
19.2交货条件:在FOB条件下,卖方在2011年8月1日中国青岛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要及时通知买方,
19.3 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9.4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19.5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船舷为界,货物通过该界限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19.6 在CIF下,买方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德国港为止的一切费用,以及租船合同中的卸货费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
20.交易流程(Operation Procedures)
20.1 卖方发出FCO(责任供货函)给买方。
20.2 买方签章后将此FCO(责任供货函)与ICPO(不可撤销的责任求购函)附银行详细坐标交予卖方。同时,买方将通过买方银行SWIFT资信证明(符合附件F)给卖方。
20.3 双方签订此购销合同,并递存于各自的银行,在符合合同附件“C”的信用证样本得到卖方银行认可接受后,开始执行合同。
20.4 在供货商银行收到资信证明BCL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供货商将开出有效期60天的不可操作的履约保函给买方, 保函的金额30000。并同时递交银行POP文件和依照附件“D”出具的银行权责证明有货之银行正式信函给买方。
20.5在买方收到已同意的、不可操作的履约保函后的10个银行工作日内,买方将开具不可撤销、可操作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有效期为45个日历日。
20.51卖方收到上述文件开始装船发运
21. 索赔(Lodge a Claim)
20.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21.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21.1.2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21.1.3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0.1.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22.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
22.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2.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22.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23.违约责任(Contract Breach Of)
除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24. 仲裁(Arbitration)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1)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25. 延期和罚款(Delay and Penalty)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26.附加条款(an additional clause)
26.1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6.2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6.3签署本合同后, 所有任何双方在此之前的通信联系和口头协议均予作废。
26.4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6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合同由双方于2011年7月5日在中国郑州市签署。本合同以下述方式生效:合同签署后7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签名:____________
卖方签名: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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