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海关事务担保一、概念一、概念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
2、人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海关法第67条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1)国家机关(包括央行);(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如公办学校、医院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法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如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担保金,请求先行放行,则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既是
3、担保人,也是被担保人。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四、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形四、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形(1)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2)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五、担保财产的处理五、担保财产的处理 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外,当事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一般要交付海关保存,处于海关的实际掌控之下。这些担保财产的最终去向,取决于海关对案件的
4、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前言:关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简介)前言:关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简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
5、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著作权举例:例如二月河先生写了雍正皇帝一书,微软公司编写了windows 7操作系统,二月河先生、微软公司就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商标专用权举例:如美国耐克公司拥有NIKE运动用品的NIKE商标专用权,中国贵州茅台集团拥有“茅台酒”商标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但是自己的商标
6、专用权要注意防止他人在别国抢注,原因:在我国注册商标目前只在境内有效,要想在别国不被他人抢注,自己应当先动手分别去各国进行商标注册。例如我国的天津狗不理速冻包子等民族著名商标曾经在日本被抢注。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利权举例:例如爱迪生一生发明专利无数,这些专利如电灯、留声机等的专利被爱迪生转卖给GE公司等企业,爱迪生本人也获得了可观收入。在若干年的期限内,美国只有GE公司可以合法地生产电热丝型电灯泡,其他人即使成功生产了这种电灯,也会被视为侵犯专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和范围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
7、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一条看似平常,但其含义是多重的。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1.与进出口无关的国内贸易货物即使侵犯知识产权,也不属于海关的执法范围。例如在境内生产境内销售的侵权商品,主要依靠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执法查处。但是如果盗版侵权货物即将或正在进出我国口岸,那么堵截、执法就要依靠我国海关部门。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进出境的物品,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不适用本条例。因为条例上并未说“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例如某出境
8、旅客身上穿的一件衣服是假冒名牌的,即使我国海关发现,也不能适用本条例规定执法。(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在海关监管意义上是两个概念,区分对待。)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当然,对于个人邮递或者携带进出境的确认侵权物品,如果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我国海关也会予以没收。注:一些外国的海关的规定与此不同,例如法国机场海关人员也有权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和鉴别,如确认为假冒商品可以立即没收(哪怕数量只有一件),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3.虽受境外法律保护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海关不予保护。例如被外国厂商在境外抢注的“
9、六神”牌商标,贴有这种在境外恶意抢注到的商标的商品如果进出我国关境,不仅得不到中国海关保护,而且还可能会因为侵犯我国的合法商标持有人上海家化的商标权而受扣留。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通常涉及海关、权利人、收发货人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则是指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节多数指存在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对于侵权
10、货物(嫌疑)进出口的制止、扣留,和确认侵权后的没收、销毁货物等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模式(根据备案信息扣留)和被动模式(根据申请扣留)的操作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模式主动模式通常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地方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后,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据此会扣留相关货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
11、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这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流模式。据统计,上海海关2000年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97起,其中海关依职权主动查获的就有85起。假如海关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未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海关不得继续扣留货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被动模式 与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不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被动模式是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而启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海关会据此扣留相关货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被动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在这种模式下,权利人虽然可以直接
12、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扣留有关货物,不必事先进行备案。然而,权利人要单靠自己的努力和情报系统去“侦察”,显然是较困难的。当然,也有的被动模式情形是由于权利人还没来得及备案就已发现侵权事宜迹象的。主动保护模式的图示主动保护模式的图示海关总署备案基层海关发现货物可能侵权,扣留嫌疑货物海关对货物进行调查被动保护模式的图示被动保护模式的图示事先可不用备案权利人发现他人货物可能侵权,申请扣留嫌疑货物海关不对货物进行调查,请权利人自行向法院起诉收发货人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3.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操作 有侵权嫌疑的货物进出口,不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的还是海关工作人员
13、发现的,也不论相关货物侵权特征是何等明显,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要想让海关扣留这批货物,均须先向海关提供担保。但在不同保护模式下,担保金额的大小是有所差异的。(1)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依据备案内容发现侵权嫌疑,通知权利人的),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按货值高低适用不同标准: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被动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发现有货物侵权嫌疑,向海关报告的)
14、,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好人”,因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很严重。例如:A明知B没有侵权,但A厂商为了打压B厂商,就向海关提出要求扣留B厂商出口的滑板车,理由就说是B厂商的滑板车侵权了,这样至少可以拖延B厂商的滑板车出口,甚至可以造成B厂商出口合同违约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以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担保才能申请海关扣留货物,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恶诉”的情况出现。如果权利人在获悉货物进出口信息的前提下逾期不提交担
15、保,则海关即使明知货物很可能是侵权的,也不得继续扣留嫌疑货物(即只能是放行货物)。案例:某日,广东新会市某对外贸易公司向江门海关申报出口标有“大厨”商标的调味粉一批,总价值1.2万美元。经查,这批货物涉嫌侵犯“大厨”商标专用权。江门海关按照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通知“大厨”商标权利人,要求其3日内对该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确认,并提交5万元担保金,但“大厨”权利人并未按规定在3日内提交申请和担保金,江门海关遂将该批调味料江门海关遂将该批调味料作放行处理。作放行处理。该关向“大厨”商标权利人代理律师侧面了解放弃保护的原因,代理律师称权利人已确认该批调味料是未授权产品,但不愿向海关缴纳5万元
16、的担保金,所以放弃海关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4.海关调查和处理(1)主动保护模式下,通常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对于嫌疑货物只是扣留保全,不进行调查。需要权利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如果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说明权利人可能没有去法院起诉,海关也将放行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收发货人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收发货人认为自己货物并未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犯的,应
17、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并可在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进口货物CIF价或出口货物FOB价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这被称作收发货人的“反担保”。(反担保一般只适用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这是由于专利权的侵权界定特征不是非常明确,所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多集中在专利权领域,也正因为如此,法规给了收发货人“反担保申请放行”的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3)对于确认侵权货物的处理被扣留的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
18、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销毁;被没收的侵权货物(非侵犯著作权的且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图为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现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除了认定侵权货物被没收外,收发货人还会被海关课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民事责任:知识产权
19、权利人可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海关并不介入权利人和收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责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30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海关稽查制度海关稽查制度一、涵义一、涵义根据海关法第45条的规定,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
20、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海关稽查的对象二、海关稽查的对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科贸公司和其他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项下的加工、生产业务的企业等等。(3)经营保税物流与仓储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等。(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
21、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科研教学机构等。(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报关行、有报关权的国际货代公司等。(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如从事境内转关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等其它报关活动相关人。三、稽查的内容三、稽查的内容海关稽查人员将有针对性地稽核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单位的账册、进出口文件单证等商业记录,并实地查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四、稽查程序简述四、稽查程序简述(一)稽查通知环节(二)稽查实施环节(三)稽查报告与结论的出具五、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被稽查人的权利(1)要求被告知的权利(2)陈述和
22、申辩的权利(3)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4)要求海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稽查的权利(5)揭发检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二)被稽查人的义务(1)向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提供工作场所,允许稽查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计算、通讯、复印等设备,安排有关人员接受海关询问等。(2)稽查组到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以及打开货物包装等。(3)被稽查人应按照稽查期限保管本单位以前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及其它有关资料。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根据稽查条例的
23、规定,被稽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海关保税核查海关保税核查(本部分内容非重点)(本部分内容非重点)海关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保税核查在形式上与稽查相近。第
24、十二章第十二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海关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理解海关行政复议,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特征:(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3)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海关。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何在?二、程序二、程序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三大部分。1.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包括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各直属海关管辖对本关区内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总署管辖对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