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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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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额或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控制价(含清单)编制、工程结算审核       三、合同起止时间 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三份、咨询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一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并由咨询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 办 人: 备 案 机 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条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专用条款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 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5 委托人代表 指委托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咨询人 指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7 咨询人代表或总造价工程师 指咨询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第三人 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0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正常服务 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1.12附加服务 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1.13额外服务 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通用条款第11.1条、第13.1条和第13.3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A.投资估算编审。 B.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C.直接使用定额计价 C.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C.2工程设计概算审核; C.3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C.4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D.清单计价 D.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D.2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D.3已有清单计价; D.4预算、标底、控制价(不含清单)编制; D.5预算、标底、控制价(不含清单)审核; D.6预算、标底、控制价(含清单)编制; D.7预算、标底、控制价(含清单)审核。 E.合同谈判及条款制定。 F.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G.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G.1工程结算编制; G.2工程结算审核。 H.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I.其他业务。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通讯联络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委托人、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二、合同主体 6.委托人义务 6.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6.2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6.3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6.4委托人应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1)委托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委托人代表应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人应予认可。 6.5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人支付相应咨询酬金。 6.6委托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余款待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时,一次性付清。 7.委托人的权利 7.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7.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3当咨询人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委托人的责任 8.1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8.2委托人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8.3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9.咨询人的义务 9.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实施方案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9.2合同签订后,咨询人接收并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文字资料,并以此作为咨询依据。 9.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咨询人的权利 10.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10.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10.4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委托人如果中途终止合同,咨询工作已经过半,委托人应全额支付咨询酬金;咨询工作未过半者,委托人则应支付咨询酬金的80%,或已预付的咨询酬金不予退还,两者之中取其高者。 11.咨询人的责任 11.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11.2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并有责任保证其真实、合理、合法。 11.3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11.4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5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12.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1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2.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12.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咨询业务的酬金 13.1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3.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3.3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13.4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4.其他 14.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14.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4.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4.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14.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总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协【2008】第14号)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D.6控制价(含清单)编制 G.2工程结算审核 A.投资估算编审。 B.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C.直接使用定额计价 C.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C.2工程设计概算审核; C.3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C.4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D.清单计价 D.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D.2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D.3已有清单计价; D.4预算、标底、控制价(不含清单)编制; D.5预算、标底、控制价(不含清单)审核; D.6预算、标底、控制价(含清单)编制; D.7预算、标底、控制价(含清单)审核。 E.合同谈判及条款制定。 F.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G.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G.1工程结算编制; G.2工程结算审核。 H.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I.其他业务。 (1)自决策阶段开始至竣工结(决) 算造价管理包括的内容:A+B+D.6+E+F+G.1; (2)自设计阶段开始至竣工结(决) 算造价管理包括的内容:B+D.6+E+F+G.1; (3)自招投标阶段开始至竣工结(决) 算造价管理包括的内容:D.6+E+F+G.1; (4)自施工阶段开始至竣工结(决) 算造价管理包括的内容:E+F+G.1。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等有关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协【2008】第14号) 5.通讯联络 5.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委托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咨询人任命的总造价工程师 咨询人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二、合同主体 6.委托人义务 6.2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应在 3 日内提供该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有关资料。 6.3委托人接到咨询人书面提出的要求后,应在 2 日内做出相应的书面答复。 6.4委托人应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1)委托人任命的委托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6.5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咨询酬金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 (2)咨询酬金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7.委托人的权利 7.3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合同签订的酬金× 10 %(扣除税金) 8.委托人的责任 8.2委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合同签订的酬金× 10 %(扣除税金) 13.咨询业务的酬金 13.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在咨询人交付咨询成果后,委托人向咨询人按照《黑价协【2008】第14号》支付咨询费。 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13.4合同生效三日内预付咨询酬金的50%,金额为 元,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稿时一次付清。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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