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F-2013-0211 编号:华业检测合同2014第00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委 员 会 制定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使用说明一、 本合同文本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时使用。二、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报告的活动。三、 查询本市检测机构名
2、单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四、 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另行附页。五、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委托方): 天津盛驿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检测单位(受托方): 华业地学科技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
3、01005011966 检测机构资质编号: (京)建检字第Z008号 组织机构代码: 10131733-0 法定代表人: 刘景召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十四号楼 邮政编码: 100013 联系电话: 64211163 电子邮箱: jingzhao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账 号: 700120105482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
4、填写) 爱家商业中心扩建工程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1.3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1.4监督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其他: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其他: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下表: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标准及收费一览表序号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标准检测单价(元)检测数量备注1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4500252
5、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30合计金额(元)127140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4.2 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转账4.3支付时间: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时 。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
6、限5.1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4 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6.2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一) 委托
7、方权利义务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7.4 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
8、检测报告。7.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手续。7.8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测费用。7.9 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未按标准检测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7.10 委托方应当遵守“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检测费”及“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及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应当要求折扣。(二) 受托方权利义务7.11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检测能力证明资料。7.12受托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
9、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13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7.14受托方应当在提交检测方案时一并提交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7.15受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7.16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受托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1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7.1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7.1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
10、,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7.20 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7.21 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2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 5 的违约金。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 5 的违约金。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
11、,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8.7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二)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 附则(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委托方执 贰 份,受托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014年 03月 10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