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编号:
甲方:天津中运易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国际业务营业部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甲方凡需在国际贸易中自行办理保险的货物,不论以何种运输方式运输,均属本预约保险协议可承保范围。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甲方保证将其需办理保险的全部进出口货物向乙方办理投保,否则,乙方对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向其投保的货损,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用条款及承保险别
乙方按照 □ 中国人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 中国人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 中国人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条款)
□ 协会战争取消条款(01/12/1982)
承保 □ 平安险 □ 水渍险 □一切险
□ C条款 □ B条款 □A条款
附加 □ 战争险 □ 罢工险
三、责任起讫
从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 至 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四、运输工具
甲方须选择或要求客户选择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船舶(参照2001年1月1日英国协会船级条款)或经乙方认可的其它运输工具,对超过20年船龄的运输船舶,乙方将另加收老船加费。乙方原则上不接受25年船龄以上的承运船舶。
五、保险金额
本协议项下的总保险金额按甲方预计美元5000万元计算。期末结算时按甲方逐笔申报的投保数据计算实际保额。
每一保单出口货物的保额,按发票金额的110%或信用证要求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130% ;如单笔货物的保险金额超过发票金额的110%,甲方应在启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方有效。
每一保单进口货物的保额
□按货物到岸价(CIF价)确定。
本协议每一风险单位最高保险金额:美元500万元。
六、保险费率
普通货物、一般国家(或地区)主险费率为0.06%;附加战争险、罢工险另加费0.02%。 综合费率为0.06%。
老船另加费:20年船龄以上(含20年)0.02%
25年船龄以上(含25年)0.05%
特殊货物、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运险费率按特别约定办理。
在特殊时期特殊状况下,乙方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战争险、罢工险费率按劳合社战争险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保总公司的变更通知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免赔率/额
无
八、出运通知/投保手续
为充分保障甲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应于货物起运前尽早向乙方申报投保,填具《进出口货运险业务投保单》,并就乙方的提问提供真实的情况,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分保和签发保单。乙方仅按甲方申报的投保数据承担保险责任。
当单笔保单金额超过美元150万元时,甲方必须于货物启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逐笔确认后,保险合同方可生效。
九、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X综合费率
乙方按照甲方投保单核定应交保险费,每自然月乙方开具发票并附清单,待甲方核对无误后,十五日内将保险费划付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帐号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国际业务营业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账号:268760037678
银行支付码:104110030012
银行编码(行号):042092
甲方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或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之比例赔偿。
十、保费结算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按协议期限内甲方实际签单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十一、损失与索赔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保单上指定的代理人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甲方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对受损货物,甲方负有及时施救的义务。
甲方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乙方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发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有关照片、索赔清单、向责任方索赔的书面单证及保险合同或条款规定的其它单证。
乙方应按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赔偿。
十二、特别约定
1、对裸装、废旧货、甲板货、易燃、易爆、易碎品、动植物、油品、农产品、散装货等特殊或大宗高风险货物,以及通过非正常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承保条件、保险费率等双方另行特别商议。
2、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甲方做了明确说明,甲方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迟延缴纳保费的,甲方应按照银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及惯例。
十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08月01日零时起至2011年 12月31日24时止。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解约。
十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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